2016一級消防師《技術實務》測試題及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建筑高度大于( D)m 的住宅建筑為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A.27 B.32 C.50 D.54
【解析】民用建筑的分類參見下表所示,其中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所以,根據題意,正確答案為 D。
2.建筑高度大于(C )m 的公共建筑為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A.27 B.32 C.50 D.54
【解析】本題解析參照習題 1 解析。
3.(B )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過( )m 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為單層、多層建筑。
A.24,27 B.27,24 C.54,27 D.54,24
【解析】本題解析參照習題 1 解析。
4.建筑高度不大于(B )m 的住宅建筑屬于單、多層民用建筑。
A. 24 B.27 C.33 D.54
【解析】本題解析參照習題 1 解析。
5.建筑高度不大于( A)m 的單層公共建筑屬于單、多層民用建筑。
A.24 B.27 C.32 D.50
【解析】本題解析參照習題 1 解析。
6.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是以(D ) 的耐火極限為基礎, 再根據其他構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標值調整后制訂的。
A.柱 B.承重墻 C.隔墻 D.樓板
【解析】 因為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礎, 再根據其他構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標值調整后制定的。所以,正確答案為 D。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A )。
A.一級 B.二級 C.三級 D.四級
【解析】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所以,根據題意,正確答案為 A。
8.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B )。
A.一級 B. 二級 C.三級 D.四級
【解析】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二、多項選擇題
1.我國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2012 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包括( CDE)。
A.A B.B1 C.C D.D E.E
【解析】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2012 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分為 A、B1、B2、B3,而 GB 8624—2006 和國外(歐盟)把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分為 A1、A2、B、C、D、E、F 七個等級,其對應關系為 A 對應 A1、A2; B1 對應 B、C; B2 對應 D、E; B3 對應 F。因此,根據本題意,正確答案為 C、D、E。
2.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建筑構件的(AD )決定的。
A.燃燒性能B.阻燃性能C.火災危險性D.耐火極限E.發火性能
【解析】建筑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并分為一、二、三、四級。所以,根據題意,正確答案為 A、D。
3.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附加信息包括(ABCE )。
A.產煙特性B.燃燒滴落物 C.微粒等級D.耐火等級E.煙氣毒性等級
【解析】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附加信息包括產煙特性、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和煙氣毒性等級。對于 A2 級、 B 級和 C 級建筑材料及制品, 應給出產煙特性等級、 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 (鋪地材料除外) 、煙氣毒性等級;對于 D 級建筑材料及制品,應給出產煙特性等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所以,根據題意,正確答案為 A、B、C、E。
4.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 主要是指組成建筑構件材料的燃燒性能, 我國把建筑構件按其燃燒性能進行分類為有( ABC )。
A.不燃性 B.難燃性 C.可燃性 D.易燃性E.易爆性
【解析】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分為不燃材料(制品)、難燃材料(制品)、可燃材料(制品)和易燃材料(制品)四個等級;而建筑構件主要指建筑內的墻、柱、梁、樓板、門、窗等,其燃燒性能分為不燃性、難燃性和可燃性三類。從材料的本身而言有易燃材料,如果做成建筑構件則需要進行防火或阻火處理,至少達到可燃的等級,因此,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不包含易燃性,即正確答案為 A、B、C。
三、簡答題
1.建筑構件根據燃燒性能是如何分類的?
建筑構件按其燃燒性能分為不燃性、難燃性和可燃性三類。
(1)不燃性構件是指用不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
(2)難燃性構件是指用難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或用燃燒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燒性材料做保護層的構件。
(3)可燃性構件是指用可燃性材料做成的構件。
【考點來源】《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教材(公安部消防局)第 54~55 頁
2.建筑耐火分幾級,在確定民用建筑耐火等級需注意哪些問題?
建筑耐火等級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主要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分為一、二、三、四級。其中,在確定民用建筑耐火等級需注意: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3)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層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m2 時, 房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0.50h 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墻體。
(5)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6)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考點來源】《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教材(公安部消防局)第 56、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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