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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樣本
消防工程師是指掌握火災基本理論,具備火災監控系統和常用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運行、調試維護技能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火災監控系統和常用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運行、調試、維護。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樣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證書樣式如下:
證書外觀:整體黑灰色,國徽呈金黃色,封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中英文字樣,均為楷體字。
第一頁展開:左側為人社部印章,右側為公安部印章。人社部印章上方內容為:本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準核發。它表明持證人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公安部印章下方為證書編號(XF為消防的縮寫),編號設計最大號為XF99999999,目前按制證順序編號。
第二頁展開:左側為持證人照片及公安部消防局鋼印,右側為個人信息及省人社廳印章,除個人身份信息外,右側內容還將體現批準日期(2015年12月)及簽發日期(2016年4月20日)
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需經注冊后生效,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證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三年之后需要進行延續注冊,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各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審批部門。
第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申請注冊的人員,擬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展執業活動的,應當通過該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注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并向社會公告;對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注冊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第十六條 注冊證、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領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時,已經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的,應當同時將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交回。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并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第十八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一)變更聘用單位的;
(二)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變更注冊申請表、原注冊證和執業印章,以及下列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一)注冊消防工程師變更聘用單位的,提交新聘用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終止)工作關系證明;
(二)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提交戶籍信息變更材料。
變更注冊后,有效期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準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申請變更注冊之日起,至注冊審批部門準予其變更注冊之前不得執業。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申請在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冊的;
(三)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未達到繼續教育、執業業績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條違法行為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一年的;
(八)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
第二十四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原注冊審批部門備案。
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遺失、污損需要補辦、更換的,應當持聘用單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遺失說明,或者污損的原注冊證、執業印章,向原注冊審批部門申請補辦、更換。原注冊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畢。補辦、更換的注冊證、執業印章有效期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拓展閱讀:哪些單位需要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3)國家機關;
(4)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5)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6)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信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7)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9)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10)重要的科研單位;
(11)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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