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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答疑:特別行政區
一說到特別行政區,大家都會想到香港和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吧,那么,對于“特別行政區”這個詞大家又有多少理解呢?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分享了國家司法考試答疑:特別行政區,僅供參考。
【問題】關于特別行政區知識點的總結。
【回復】總結如下:
憲法規定 | 憲法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
特點 |
1.高度自治權 2.保留原制度(50年) 3.當地人管理 4.原法律不變 |
法律地位 |
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權力: 外交;防務;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緊急狀態;解釋基本法;修改基本法 |
高度自治權 |
1. 高度的自治權 Ø 行政管理權。 Ø 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依據基本法的規定,有權制定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Ø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2. 政治體制 Ø 行政主導:政治身份: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處于特殊地位,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立法權限法律草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由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議程;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長官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有相對否決權;行政長官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散立法會 Ø 司法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Ø 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與配合 |
記憶口訣 |
高度自治五十年,土著管理法不變,緊急解釋和修改,外交防務和長官,這些全是中央管, 獨立司法和終審,立法常委要備案,行政管理有大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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