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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公共單車該如何司法處理
導語:共享單車是指企業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自行車單車共享服務,是一種分時租賃模式。可以熊孩子把車強行拉走了你知道我們要怎么辦嗎?
浙江北侖有3個熊孩子,在短短10多天內,強行從公共自行車樁位中偷走42輛公共自行車,這42個樁位也被損毀。初步估計,損失達15萬元之多。離譜的是3個孩子都只有10歲左右。而更離譜的是事后,寧波市公共自行車公司的工作人員找到他們的家長反應情況,家長稱,要錢沒有,讓派出所把孩子抓走吧。
對此,寧波市公共自行車公司對此不應感到無奈和茫然,而應果斷拿起法律武器,將3個熊孩子的家長告上法庭。
作為未成年孩子的父母,要對孩子盡到自己的監護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三字經》中“養不教,父之過”的說法也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家長不要以為自己掙錢供孩子穿衣吃飯上學讀書,就已經是稱職的父母了,孩子偷公共自行車,跟我們做家長的無關,就擺出一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蠻橫架勢,企圖逃脫法律責任。殊不知,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作為監護人的家長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偷公共自行車,是一種典型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這就是說,這3個熊孩子可以免予處罰,但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家長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派出所在抓獲3個涉案學生后,做完筆錄后交由家長帶回嚴加管教,并未直接拘留,考慮的就是他們還是未成年人,警方的這種處理辦法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警方不拘留涉事孩子,并不代表家長可以跟沒事人一樣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報道中提到,去年寧波市就發生了類似的熊孩子暴力破壞事件,當時是幾個十多歲輟了學的孩子暴力拖車,經過教育后他們的家長也出面賠錢,事情也算是得到了圓滿地解決。
這次又有3個熊孩子偷公共自行車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當寧波市公共自行車公司相關人員向孩子家長提出賠償要求時,令人詫異的是,涉案學生的家長對此事的處理態度極其冷漠和傲慢,他們不愿意進行經濟賠償。甚至認為公共自行車的設備存在問題,并且表示騎走車輛已還進樁位,說什么也不愿意賠錢,甚至留下一句話:要錢沒有,讓派出所把孩子抓走吧。從家長胡攪蠻纏的態度就不難看出,品行不端的差生背后一定站著一對品行更差的家長,10歲左右的熊孩子膽子大到去偷公共自行車,而且一偷就是42輛,“出手”如此之大,實在令人震驚,這一切完全是家長平時耳濡目染長期“熏陶”的結果,因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是父母的影子,目無法紀的家長怎能教育出遵紀守法的孩子來?
現行法律暫時無法懲罰3個未成人熊孩子,但并不缺少懲罰作為家長的法律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七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否處罰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不予處罰、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安機關會放人。但是,未成年人的家長是必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如果該未成年人的家長不肯賠償,寧波市公共自行車公司就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后,3個熊家長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時候家長再說“要錢沒有”,怕是該抓走的就是熊家長自己了。
熊孩子偷公共自行車,法律豈容家長做甩手掌柜?將熊家長告上法庭,無論對熊孩子還是對熊家長來說,都是一堂生動及時的普法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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