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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復習司法考試法條
導語:依法治國是我國重要的治國方略,那么法條在司法考試中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如何復習法條知識呢?下面百分網小編就為大家分享以下的小技巧,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幫助!
一、伴隨老師授課復習法
對于前基礎、強化階段復習情況比較好的考生,在復習法條階段會比較省力,比較容易實現“超級聯想”,而前兩個階段復習不夠扎實的考生就有一定難度;不要煩躁,可以借助外力的幫助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就需要老師的點撥。法律教育網有專門針對法條復習階段講解的法條班,邀請了業內知名司法考試資深專家為考生進行指導,以法條講解為主線,結合歷年司法考試命題規律,透析法條真義、融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于一體、精講重點、難點法條,指出考點、點出題眼;其實,也就是老師在總結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常規常考法條,結合最新司法考試大綱、法治熱點及命題人的研究方向,把司法考試法條進行有機的“超級聯想”,這樣節省了考生自己整理的時間而已。
這時候,或許就有考生問“既然自己整理過了,還有必要聽老師再講一遍嗎?”或者“既然老師都會講,自己沒有必要整理法條,浪費這個時間嗎?”。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自己整理了法條實現了“超級聯想”,可以很好與老師授課內容進行“切磋”,但是一定要記住自己依然比老師還差一個層次。講課老師往往都研究司法考試多年,也往往只研究一個科目,都是博士、教授級別的,而考生往往是第一年參考司法考試,并且還要復習十幾門法律,這是有“先天條件不足”決定的。如果一個授課老師,還不如考生研究透徹,這老師就絕對不稱職。
第二個問題就是“既然老師都會講,自己沒有必要整理法條,不是浪費時間嗎?”答案“自己依然應該嘗試整理”。如果自己沒有經過一個思路的整理,就被動接受老師的講解,思維很容易就僵化,達不到預期學習效果。如果自己有一個思路的整理,在聽老師講課過程中,會邊聽邊想“這個我已經總結過了”,“這個我還沒有總結”等等,有重點的記憶,可以事半功倍!
二、超級聯想復習法
這階段主要是復習法條,法條的復習是有講究的,如果把大綱規定的全部法條一視同仁的看一遍肯定是不行的,而應以重點法條為突破,順帶復習非重點法條。哪些是重點法條呢?工商出版社出版的法條匯編不錯,已經標注了重點法條,對有特別標注的一定要認真研讀并且真正理解及記憶。
在復習法條時候,要能夠會“聯想”相關法條,能夠使知識體系化,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該法條、運用該法條。
譬如:[刑事訴訟法15條深度解析]: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考點與命題思路分析:1、精確記憶法律規定的五種情形,項(一)中的“顯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為干擾選項(如05年卷二22題);項(四)中“告訴才處理”與“自訴案件”有本質區別,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公訴自訴相結合、公訴轉自訴三種,提醒考生在看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等詞語時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關系,司法考試經常利用考生在這幾個概念上的模糊來設置干擾選項。
2、在不同階段發現法定情形時的處理方式:偵查階段發現上述情形,應當撤銷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上述情形,應當不起訴;審判階段發現上述情形應當作出無罪判決(1、屬于情形(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或者終止審理(其他5中情形下)。
3、作出不同的處理方式應該根據案件所處的階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機關,尤其在檢察院自偵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處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檢察院就想當然地認為應當不起訴,因為如果是檢察院自偵案件,在偵查階段,雖然案件在檢察院,仍然應該撤銷案件。所以本考點可能與檢察院自偵案件這一考點結合考察,加大試題難度。
相關知識點超級聯想不起訴有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1、法定不起訴刑訴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刑訴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它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真題」
(2005年真題卷二71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情節輕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聾又啞,且犯罪情節輕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AC兩項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行為,但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此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屬于酌定不起訴。B項情形屬于證據不足的不起訴。D項情形屬于法定不起訴。
3、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刑訴法第142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特別提示」
(1)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必須以補充偵查為前提,但是并不一定進行兩次補充偵。第一次補充偵查后,檢察院如果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后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不起訴決定。
(2)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3)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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