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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民事訴訟》考點: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對法定管轄的補充和變通,它既可以彌補法定管轄的不足,又可以解決因管轄問題發生的爭議,以便適應司法實踐中復雜多變的情況。以下是百分網小編帶來的詳細內容,歡迎參考查看。
一、含義:指依據法院的裁定確定訴訟管轄
二、移送管轄
(一)含義: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而非管轄權的移送,通常是同級法院間)
(二)條件:
1. 法院已經受理
2. 受理案件的法院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
3. 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三)不得移送情況:
1.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得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 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管轄恒定,不得移送
3. 在共同管轄的情況下,先立案者不得移送
三、指定管轄
(一)含義: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二)適用情形:
1. 受移送者認為自己無管轄權
2. 有管轄權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全體法官回避或自然災害
3.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
(三)解決方法: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四、管轄權轉移
(一)含義: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也因此而取得管轄權。
(二)情形: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規避級別管轄、弱化程序保障、損害訴訟當事人的利益)
(三)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比較
1. 性質不同:前者是管轄權轉移,后者是案件轉移
2. 作用不同:前者是更好地適應復雜的案件情況,后者是糾正受理案件的錯誤。
3. 程序不同:前者包括因上級法院的單方決定而轉移、因下級法院申請與上級法院同意的雙方行為而轉移的兩種情形,后者則僅表現為單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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