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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民法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1)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一律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
(2)但如何界定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呢?司法實務中多采用被學說概括的如下幾種確認之法:
A.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債權人請求時起算;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B.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C.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
a、對于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
b、對于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c、對于其他的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及侵害人為誰時起計算。
2、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
3、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結合各類民事法律關系的不同特點,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時的日開始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合同的,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但在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8)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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