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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教材分析
1.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可以獨立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作為自然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起參與刑事訴訟。
代表涉嫌犯罪單位參加刑事訴訟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與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作出了以下特殊規定:(1)被告單位有權委托辯護人。(2)訴訟代表人的訴訟權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于審判臺前左側,與辯護人席并列。(3)訴訟代表人有出庭的義務。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沒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4)專門機關有權對單位財產采取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供擔保。
2.單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單位也可以成為被害人。單位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時,應由其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
單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與自然人作為被害人時大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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