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拐賣兒童罪
【案例】
1.甲、乙、丙均為經營長途客運業(yè)的專業(yè)戶,三人商定合伙經營跑運輸,每人出資20萬元入伙,同時甲提出其業(yè)務經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須繳納出資,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為日常業(yè)務負責人。后甲因其他事項提出退伙,并放棄在合伙中的份額,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運輸中撞傷他人,須支付賠償費60萬元,為此引起糾紛。請回答下列問題: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賠償費60萬元應該如何承擔?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2)由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只對合伙期間的債務負擔連帶責任,因為本案中甲已經退伙,對退伙后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資5萬元合伙經營一家飯店,因經營不善,對丙負債7萬元,而合伙所剩凈資產僅為4萬元。同時甲欠丁個人債務1萬元,丙、丁同時起訴要求甲償還債務,而甲個人資產為3萬元。試分析甲應該如何償還債務?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利實現的順序問題。丙是合伙的債權人,他有權利要求甲償還合伙的全部債務,丁為甲的個人債權人,當然也有權利要求甲償還個人債務,在這兩個債權債務中甲都負無限責任。
作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擔個人債務又要承擔合伙的債務,但是本案中甲的個人財產3萬元不足以完全清償這兩項債務,這就涉及清償債務的順序問題。該問題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依照理論上的通說,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采取雙重優(yōu)先權原則,即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yōu)先于合伙的債權人從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滿足,合伙債權人優(yōu)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滿足。易言之,合伙財產優(yōu)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yōu)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本案中,債權人應該首先要求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因為全部合伙財產只有4萬元,不足以清償丙的7萬元債務,所以對于剩下的3萬元債務,甲應該以其個人財產負補充連帶責任,即丙有權要求甲以個人財產清償剩下的這3萬元債務。但是問題是,甲同時負有1萬元的個人債務,而且債權人丁也有權要求甲以3萬元的個人財產來清償。于是根據雙重優(yōu)先權理論,甲的3萬元個人財產就應該先用來清償對丁的個人債務1萬元,剩下的2萬元再用來清償丙的債務,不過此時單靠甲的個人財產已經不足以完全清償丙的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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