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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中國期貨業協會自2017年7月起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期貨法律法規”科目中采用新頒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內容。考生應熟悉了解新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有效進行備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計算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市場與期貨行業發展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進行動態調整,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第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情況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結果顯示潛在風險超過期貨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貨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補充資本或控制業務規模,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是否符合標準,期貨公司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 3000 萬元;
(二)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 2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 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
“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 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 80%。
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不設預警標準。
第十條 期貨公司凈資本是在凈資產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其他調整項。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是指期貨公司在開展各項業務過程中,為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損失所需要的資本。
第十二條 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是指期貨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要求以自有資金繳存用于履約擔保的最低金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預計負債確認的完整性進行專項說明,并要求期貨公司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意見;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或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事項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并在風險監管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償順序在普通債之后的債務,可以按照規定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應當在相關事項完成后 5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級債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期貨公司開展某項業務存在未預期風險特征的,可以根據潛在風險狀況確定所需資本規模,并要求期貨公司補充計提風險資本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