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
第一條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在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統一的標準和要求,在規定的范圍內逐步開展。以下是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普通話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普通話等級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或部委直屬單位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頒發。
第十四條普通話等級證書全國統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編號。
第十五條測試評定的一級甲等,需分批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復審比例為:10名以內復審1/3,11名~50名以內復審1/5,51名以上復審1/10。復審后,在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注冊。證書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蓋章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
測試評定的一級乙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注冊,在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必要時得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證書。測試評定的二級甲、乙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并發證書;
測試工作的重點是工作和學習需要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一級或二級的人員。普通話三級水平測試由各地按照測試標準和大綱的要求,根據各地的情況和工作的需要組織進行。
第十六條未進入規定等級或要求晉升等級的人員,需在前次測試5個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試申請。六、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4年10月30日起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是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制作的,用來證明持證人普通話水平的證書。證書內記錄著持證人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所獲得的成績和相應的等級。證書全國通用,終身有效。應試者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達到規定的相應級別,即可獲得此證書。
普通話等級的級別
按照該標準規定,普通話等級自上而下分為一、二、三級,每個級別內分為甲、乙兩個等次。
1、師范系統的教師和畢業生,普通話水平不得低于二級,其中普通話語音課教師和口語課教師必須達到一級;
2、普教系統的教師以及職業中學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畢業生,普通話水平不得低于二級;
3、非師范類高等院校的教師以及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畢業生,普通話水平不得低于二級;
4、廣播電視教學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得低于二級;
5、報考教師資格的人員,普通話水平不得低于二級;
6、國家級和省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一級甲等,其余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的達標要求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另行規定;
7、電影、話劇、廣播劇、電視劇等表演、配音人員,播音、主持人專業和電影、話劇表演專業的教師和畢業生,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一級;
8、其他應當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如公務員、律師、醫護人員、導游員、講解員、公共服務行業的營業員等),其達標等級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特點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確定。
拓展: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是持證人測試成績的憑證,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監制,全國通用。經測試達到三級及以上等級者,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在40個工作日內,向應試人核發等級證書。
第三條 等級證書遺失,可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等級證書不得出借、涂改、轉讓。對違反者,發證部門有權收回其證書并予以注銷。
第四條 等級證書工本費由中央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試人收取與證書有關的費用。
第五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托國家測試機構依法采購、供應、管理等級證書。各省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等級證書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省級等級證書管理機構應按實際需要申領證書,原則上每季度申領一次。申領證書應填寫《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申領單》(見附件1),傳真至國家測試機構,國家測試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出證書。
第七條 各省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要加強對等級證書的管理,對不按需要申領證書造成積壓、浪費的,或保存、運輸不當造成證書大量損壞和流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作廢的證書應在每年年底如數交回國家測試機構。
第八條 對非法印制、偽造和倒賣等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自20xx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等級證書(內頁式樣見附件2)。20xx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核發舊版等級證書;20xx年1月1日起一律核發新版等級證書。
第十條 新版等級證書填寫要求如下:
(一)證書照片原則上應在考試時采集應試人數碼照片,并由測試信息管理系統自動打印。如確實暫不具備此條件的,短期內仍可采用粘貼應試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辦法(尺寸:42mm×30mm,像素不低于600×400),并在照片右下角加蓋鋼印。
(二)證書由省級等級證書管理機構統一編號,具體編號方法見附件3。
(三)測試機構為經省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批準、具體實施測試行為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站。
(四)發證單位為省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并須加蓋公章(經省級等級證書管理機構申請,此章可在證書印制時套印)。
(五)等級證書一律使用計算機打印填寫,手工填寫無效。填寫的文字必須使用規范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個人姓名用字須與身份證一致);等級分別用一級、二級、三級表示,其他數字均使用阿拉伯數字。證書打印使用的字體和字號參照附件2。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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