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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衛生法律法規等基本知識試題答案
(一)A1型題、X型題
[A1型題]
1 B 2.A 3.C 4.B 5.C 6.A 7.B 8.C 9.D
10.A 11.D 12.B 13.A 14.A 15.C 16.D 17.D 18.B
19.A 20.D 21.D 22.C 23.D 24.B 25.B 26.C 27.D
28.C 29.D 30.A 31.D
[X型題]
32.A B C D 33.A C 34.B C 35.A B C 36.A C D 37.A B C D
38.A C D 39.A B C D 40.A B C 41.A B C 42.A C D 43.A B C
44.A B C 45.B C 46.C D 47.A B C D 48.A B C 49.A D
50.B C D 51.A B 52.A B C D 53.A B C D 54.A B C D 55.B C
56.A B C D 57.A C D 58.A B C 59.A B C D 60.A B C D 61.A B C D
62A B C D 63.A D 64.C D 65.A B C D 66.A B C D
(二)名詞解釋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2.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3.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4.單獨或者組合使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軟件; 其用于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作用不是用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手段獲得;但是可能有這些手段參與并起一定的輔助作用。
5.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
(三)簡答題
1.醫師的執業要求: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并遵守有關的執業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的宗旨是:為了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
3.護士的義務是: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4.對業務水平、工作成績等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5.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1)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2)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的情形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7.護士有以下情形的,受理機關不能給予注冊:
(1)服刑期間;(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4)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8.申請首次護士注冊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并向注冊機關繳驗的材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2)身份證明;(3)健康檢查證明;(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9.醫療器械的使用旨在達到以下目的:(1)對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護、緩解;(2)對損傷或者殘疾的診斷、治療、監護、緩解、補償;(3)對解剖或者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調節;(4)妊娠控制。
10.醫療機構不能使用的醫療器械有:(1)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2)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
11.醫療機構的藥劑人員調配處方的要求是:(1)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2)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3)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12.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種類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13.護士中斷注冊5年以上者,需辦理再次注冊的條件為:(I)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3個月;(2)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14.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第一類是指通過常規管理足以保證其安全性、 有效性的醫療器械。第二類是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第三類是指植入人體;用于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
15.護士的違法行為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1)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2)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3)護士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四)論述題
1.(1)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4)參 羽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2.(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2)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4)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3.(1)未經護士注冊者(包括護理員)不得從事護士工作;(2)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 專業實習,以及連續五年以上未經注冊者在注冊前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3)護理員從事護理工作,必須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4)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5)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4.(1)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2)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3)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 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4)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 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5.(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2年的;(3)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5年的;(4)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3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6.(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7.(1)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經地區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2)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合格的,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3)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對審核合格的,予以認定,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8.(1)假藥包括: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藥品冒充藥且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2)按假藥論處的藥有:①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藥品管理法) 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③變質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錯誤!未找到引用源。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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