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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規劃師職業道德考點:個人所得稅
導語: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權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發給中科院和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5)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6)依照我國法律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免稅所得;
(7)對鄉鎮及以上政府或經縣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或類似性質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免征;
(8)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
·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包括: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項目包括: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印花稅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一些免稅政策上,包括財產所有人把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無息、貼息貸款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
免征額
公眾對“起征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起征點”與“免征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所謂 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
所謂 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元,你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額,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
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 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 教育存款專戶,并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 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并非泛指國務院批準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于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 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并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 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9)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②個人辦理 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③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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