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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輔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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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代理的內容
【考頻指數】★★★★★
【考查年份】12年單選、13年單選、14年單選、15年單選、16年單選
【考點精講】
一、代理的種類
委托代理 | 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又稱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
法定代理 | 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
指定代理 | 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三、不當或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確 | 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連帶責任 |
損害被代理利益 | 由代理人承擔;或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三人故意行為 | 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
違法代理 |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
【注】誰有錯就打誰的扳子,雙方有錯,雙方一起打(連帶責任)。
知識點:債的相關內容
【考頻指數】★★★
【考查年份】12年單選、13年單選
【考點精講】
一、債的概念及內容
債的概念 | 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 |
債的內容 | 債權就是一方當事人享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方有履行之的義務(債權遠遠不止要求“償還欠款”的含義) |
二、債的種類
建設工程債的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債、買賣合同債和侵權之債。
合同之債 | 債發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 |
侵權之債 | 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大街上的一巴掌) |
無因管理 | 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活雷鋒) |
不當得利 | 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天上掉個大餡餅) |
知識點:施工單位見證取樣的規定
【考頻指數】★★★★
【考查年份】2014年單選、2015年單選+多選
【考點精講】
須見證取樣的試件:
承重結構的試塊試件 |
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
其它 |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
【提示1】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提示2】樣品作出標識和封志,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
【提示3】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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