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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考點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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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債的基本法律關系(略)
2、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1. 債發生的依據――――合同、侵權行為、P23《侵權責任法》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3、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2.建設工程債的種類――施工合同之債、買賣合同之債、侵權之債 (看P23【案例】 )
【真題示例】
1.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該責任在債的產生根據中屬于( )之債。
A.侵權 B.合同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2. 甲建筑設備生產企業將乙施工單位訂購的價值 10 萬元的某設備錯發給了丙施工單位,幾天后,甲索回該設備并交付給乙。乙因丙曾使用過該設備造成部分磨損而要求甲減少價款 1萬元。下列關于本案中債的性質的說法,正確的有( )。
A.甲錯發設備給丙屬于無因管理之債
B.丙向甲返還設備屬于不當得利之債
C.乙向甲支付設備款屬于合同之債
D.甲向乙少收 1 萬元貨款屬于侵權之債
E.丙擅自使用該沒備對乙應承擔侵權之債
【注意】本題較難,涉及的知識點較多
3. 下列行為中,構成無因管理的有( )。
A.甲接受委托幫助他人保養施工機具
B.乙見他人倉庫失火遂召集人員參加救火
C.材料供應商丙將施工現場因中暑昏倒的農民工送往醫院救治
D.戊見門前馬路污水井蓋被盜,恐致路人跌傷,遂插樹枝以警示
E.總承包單位結算時超付分包單位丁,丁明知該情況但未告知總承包單位
考點二: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物權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P17
物權的分類: 所有權――最完整的權利(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P19
1.土地所有權:1)城鎮市區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2)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耕地經營期限30年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可以采用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2)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一塊地、兩個人
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3)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向登記機構申請使用權登記――登記時設立
4)處分土地使用權――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一并處分
3.地役權――(注意概念)P20
【真題示例】
1.建設單位需要使用相鄰企業的場地開辟道路就近運輸建筑材料。雙方訂立合同,約定建設單位向該企業支付用地費用,該企業向建設單位提供場地。在此合同中,建設單位擁有的權利是( )。
A.相鄰權 B.地役權
C.土地出租權 D.建設用地使用權
2.下列權利中,屬于用益物權的有( )。
A.地役權 B.留置權 C.土地承包經營權
D.建設用地使用權 E.宅基地使用權
3、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P20頁
1.不動產物權變動一登記――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債權與物權區分原則――合同生效的,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動產物權變動:
一般物――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登記交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考點三: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類型
委托授權
被代理人A 代理人B(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負責)
代理人的行為后果由
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和享有 已被代理人的名義
第三人C
B在代理權限范圍內 以A名義與C進行民事活動 法律后果歸A 合同當事人是AC――代理行為具有法律意義
2、代理分類: 委托代理:由委托人委托
法定代理:監護人(被代理人僅限于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指定代理: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
2、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P14頁
四種情形: 1)建設工程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
2)禁止全部轉包
3)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
4)主體結構由總承包人完成
2、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P14頁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P14
3、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
1、責任承擔:一般代理―――――A承擔 (圖例中)
轉托他人復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時告訴====有權代理
但緊急情況例外(為保護A利益而轉代理)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A追認有效,不追認 不追認無效。
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但有效C有理由相信B有權代理(蓋章的空白合同書)
默示代理――∈有權代理―A知道B無權代理,但不否認==同意==A承擔后果
2、連帶責任: 授權不明――AB連帶責任
BC串謀―――連帶責任
C故意――C知道B無權代理,但仍與B實施民事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失
―BC連帶責任
違法代理―――B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但仍代理,或A知道B行為違法不反對
的――AB連帶責任
3.什么是連帶責任:權利人找誰承擔到可以
【真題示例】
1.某施工設備經銷商規定其業務員按合同價5%提取獎金。業務員王某在與施工企業洽談時提出,合同定價遵守公司規定,但王某本人按每臺50元補貼施工企業。施工企業表示同意,遂與王某簽訂了訂貨合同,并將獲得的補貼款人賬。王某行為的法律 定性是( )。
A.合法行為 B.無權代理 C.不正當競爭 D.濫用代理權
2.被代理人因為向代理人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 )。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B.由被代理人獨自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C.由第三人自己承擔損失
D.由代理人獨自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考點四:建筑工程保險制度
1、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定
一、保險的法律概念
1.當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公司)
2.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P41↓④)
1.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被保險人范圍較寬: 承包人、分包人
技術顧問(由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2.保險責任的范圍――建造過程中自然事件、意外事件P41頁
3.除外責任一設計錯誤、自然磨損、原材料或工藝缺陷、非外力、維修費、文件等損失、盤點短缺、領有公共運輸行使執照或已保險的機動車、工程開始前形成的損失、保險期終止前已驗收合格的 P41
4.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財產損失+訴訟費、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5.賠償金額≤保單明細表中累計賠償限額 P42↓①
6.保險期限――從工程動工或材料設備抵達工地一至驗收合格或所有人占有、接受工程(以先發生者為準)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超過3個月的考核期
三、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
四、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的區別:
1. 代理人是接受保險公司委托――推銷保險――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2.經紀人――接受客戶委托――根據客戶情況幫助其選擇保險公司
【真題示例】
1.某建設工程項目既含有土木建筑工程項目也含有安裝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1.6億元,其中安裝工程項目造價約為0.6億元,則下列關于該項目投保的說法正確的是( )。P40
A.整個項目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
B.整個項目按建設工程一切險投保
C.該項目土木建筑工程項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安裝工程項目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
D.整個項目按安裝工程一切險附加建設工程一切險投保
考點五: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擔保與擔保合同的規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2、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一、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必需由第三人擔保
二、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
1.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保證方式:1)一般保證――先找債務人,再找保證人――有順序
2)連帶保證――可找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沒有順序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照連帶保證
3.保證人資格:
1.)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2.)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國家機關×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團×
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有法人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作保)
如:項目經理部不能作為保證人
3.)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擔保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全部范圍擔保
4.)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規定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合同的規定
保證期間的規定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P 36
三、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種類 施工投標保證金P36頁
三種: 合同履約保證金
工程款支付擔保
3、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一、抵押權
1.抵押的概念:關鍵詞: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債權人――折價、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2.抵押物:1)可以抵押的財產(六類)P36―37頁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不可以抵押的: 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團的教育、醫療衛生及其他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抵押權的生效:
1)強制登記:不動產、車輛等抵押權――登記時生效
2)自愿登記:其他抵押權――――――=簽訂時設定
3)清償順序:登記優先、時間優先
二、質權
1.質權的概念:關鍵詞:債務人或第三人――動產或權利――轉移占有――債權人折價、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2.質權是一種約定擔保,以轉移占有為特征;質押權自交付質物時生效
3.質物――動產、權利(票據、股票、知識產權)
三、留置
1.留置的概念:關鍵詞: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依法留置――債權人折價、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
四、定金:
1.定金的法律后果: 守約――定金抵做價款或收回;
違約――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接收方違約,雙倍返還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2.定金的要求: 定金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主合同總標的的20%
【真題示例】
1. 施工企業購買材料設備后交付承運人運輸,,未按約定給付承運費用時,承運人有權扣留足以清償其所欠運費的貨物,承運人行使的是( )。
A.抵押權 B.質權 C.留置權 D.所有權
2.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權自( )時設立。
A.合同簽訂 B.備案 C.交付 D.登記
3.根據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屬于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
A.土地所有權 B.農村集體宅基地土地使用權
C.學校游泳館產權 D.荒地承包經營權
E.被扣押的房屋
4.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由丙企業作為保證人。合同簽訂3個月后,甲與乙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0萬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復。后甲到期不能償還債務。關于該案中的保證責任承擔的說法,正確的是( )。(2011)P36
A.丙應承擔15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丙對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復,視為默認
B.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甲與乙變更合同條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C.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因甲、乙變更了合同的金額條款而致合同無效
D.丙對100萬元應承擔保證責任,增加的50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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