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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復習點: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特征(略)
二、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略)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違約金 不以損失存在為前提,有無損失都要支付
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請求增加違約金
違約金過高于實際損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請求降低違約金
2.定金 守約――定金抵做價款或收回 。
違約――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接收方違約,雙倍返還
3.定金與違約金同時約定――選擇一種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可并用
4.繼續履行――可以與其他方式并用,具有懲罰性
5.采取補救措施
6.停止違約行為
7.賠償損失一一以損失存在為前提
四、違約責任免除一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社會事件
例外――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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