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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考點:爭端裁決委員會
建造師的就業面很寬廣,大部分有經驗又有證書的人在找工作的時候一定比什么都沒有的競爭力大得多。下面是由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考點:爭端裁決委員會,歡迎閱讀!
◆在許多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雙方往往愿意采用DAB或DRB(糾紛審議委員會)方式解決爭議。這不同于調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訴訟。在FIDIC合同中采用的是DAB方式。
1.DAB方式的概念
2.DAB的任命
◆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爭端裁決委員會可以由1人、3人或者5人組成,任命方式有3種:
(1)常任爭端裁決委員會。
(2)特聘爭端裁決委員會:由只在發生爭端時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員組成,他們的任期通常在DAB對該爭端發出其最終決定時期滿。
(3)由工程師兼任。
◆DAB的成員一般為工程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專家。
3.DAB的報酬
◆業主和承包商應該按照支付條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4.DAB的優點
(1)DAB委員可以在項目開始時就介入項目,了解項目管理情況及其存在的問題。
(2)DAB委員具有公正性、中立性。
(3)周期短,可以及時解決爭議。
(4)DAB的費用較低。
(5)DAB委員是發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選擇的,其裁決意見容易為他們所接受。
(6)DAB提出的裁決不是強制性的,不具有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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