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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執業范圍
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小編為各位考生整理一級建造師各專業執業范圍,本文為一級建造師各專業執業范圍介紹匯總,供各位考生了解。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相關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具體執業按照本辦法附件《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執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各專業大、中、小型工程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號)執行。
第六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第七條 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 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勞動用工有關規定,規范項目勞動用工管理,切實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第九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十條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后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
(一)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發包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第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其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除第十條 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注冊至另一企業。
第十二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2號)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簽章文件作為工程竣工備案的依據。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章文件補充目錄。
第十三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對其簽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注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
注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虛作假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四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及時、獨立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章,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擔任工程項目技術、質量、安全等崗位的注冊建造師,是否在有關文件上簽章,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多個專業工程的,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負責該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章。
專業工程獨立發包時,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涵蓋該專業工程的,可擔任該專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分包企業注冊建造師簽章。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擔任總包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章。
第十六條 因續期注冊、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污損遺失不能及時蓋章的,經注冊建造師聘用企業出具書面證明后,可先在規定文件上簽字后補蓋執業印章,完成簽章手續。
內容拓展:
一級建造師,是建設工程行業的一種執業資格,是擔任大型工程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建造師是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復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建造師注冊受聘后,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建造師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這標志著我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該《規定》明確規定,我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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