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試題及答案(通用5套)
為嚴格我校學生管理,加強校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強化對學生的思想政治、紀律、法制教育以及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保證教學質量,根據《安徽省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 則
1、學生違紀違規現象,視情節輕重以及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就學合同期限為準)、勒令退學或開除處分。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2、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或專業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校保衛處審查屬實后,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分管校長批準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處分,應報校長批準公布。
二、上課違紀處分
1、遲到、早退:遲到、早退1次按曠課1小時處理,并批評教育,一月內達三次作警告處分;
2、曠課:無故曠課三小時以上作警告處分;無故曠課三次以上,經教育不改的作記過處分并告知家長;無故曠課累積五次并屢教不改的作留校察看處分;五次以上可作勒令退學處理;五次以上且同時違反其它紀律的作開除處理。
3、慌報病情逃課:對佯裝生病逃避上課者,按曠課處分。
4、文化課考試(考察、測試)違紀:凡有夾帶、傳遞紙條、偷看、交頭接耳、打手勢、代考、不參加考試、交空白試卷、利用手機交換考試信息等行為者,除該科成績作零分計算外,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5、課堂紀律散漫(文化課)、未按時上交作業:上課期間睡覺、看課外書等與課堂教學以外的事,下課時在教學區做大聲喧嘩、打鬧等影響他人情緒的行為,擅自調換座位,作業未按時上交等。第一次發現批評教育,到后排站立上課;第二次發現到后排站立上課,并寫保證書交到政教處作重點觀察對象;第三次發現通知家長,作警告處分并通報批評;第四次作留校查看處分;第五次發現由家長帶回家,作開除處理。
6、不尊重教師:對頂撞、辱罵教師,拒絕服從教師管理,由校衛處給予談話、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仍不思悔改者,作勒令退學或開除處理。
三、不文明現象處分
1、抽香煙、酗酒:首次發現批評教育、寫保證書;第二次發現作警告處分,并通報批評;第三次發現停課一天并計曠課三小時處理,通知家長;第四次發現作留校察看處分,并停課兩周,由家長帶回家;返校后再次發現作開除處分。
2、著裝不得體:學生穿著要整潔大方,不佩戴首飾、不染發、男生不留長發,上課期間不穿背心、拖鞋,短衣短褲等,一經發現立即處理,因著裝不得體影響上課,按遲到或曠課處理。拒不整改者,由家長帶回家并作開除處理
3、攜帶或觀看不健康圖書、視頻等:首次發現批評教育、寫保證書,并計為重點觀察對象上報政教處;第二次發現作警告處分,并通報批評;第三次發現通知
家長,作留校查看處分;第四次發現由雙方家長帶回家,作勒令退學處理。
4、談戀愛或男女交往過密:首次發現批評教育、寫保證書,并計為重點觀察對象上報政教處;第二次發現作警告處分,并通報批評;第三次發現通知雙方家長,作留校查看處分;第四次發現由雙方家長帶回家,開除處理。
5、損壞公共財物:無意損壞行為給予原價賠償,并批評教育;惡意損壞行為,按3-5倍罰款論處,并給予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
四、嚴重違紀現象處分
1、未按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第一次發現通知家長,作留校查看處分;第二次發現由家長帶回家,作開除處理。
2、屢教不改、小錯誤不斷:先進行批評教育,教育后不改,給予留校查看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處理。
3、參與敲詐勒索、打架、恐嚇或盜竊事件:一經查證,所有肇事者、策劃者和主要參與者一律開除,嚴重者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對打架偽證者和一般參與者,視情節給予留校查看處分或開除處分。
4、受到警告處分或警告以上處分的:處分后學習態度不端正、品德或素質表現較差的,經校務會議討論后,可作勒令退學處理。
5、凡有賭博、上網吧、擅自外出、惡意損壞他人財物等違紀行為:首次發現,作記過處分并通知家長;第二次發現作留校查看處分,由家長簽字擔保;第三次發現隨即勒令退學或開除。
6、男女生互串宿舍,留宿宿舍:除因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外,所有男(女)生一律不得闖入女(男)生宿舍:第一次發現作警告處分,并通報批評;第二次發現通知家長,作留校查看處分;第三次發現由家長帶回家,作勒令退學處理。男(女)生留宿女(男)生宿舍,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五、其它違紀處分
1、教學區使用手機、音頻設備、鈍器等:不得私藏鈍器,教學區一律不準開機和使用音頻設備或私自充電的。第一次發現沒收一個月;第二次發現沒收至離校;對因私自充電造成安全隱患的學校有權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對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處分。
2、造謠、誹謗師生、影響學校聲譽:首次發現批評教育、寫保證書;第二次發現作警告處分,并通報批評、通知家長;第三次發現作留校察看處分,并停課兩周,由家長帶回家;返校后再次發現作開除處分。
1、本辦法未列入的違紀行為,被老師或校領導發現的其它違紀行為,確應給予
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2、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美術高考教育中心
201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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