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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金考試《私募股權》精選考點歸納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最新基金考試《私募股權》精選考點歸納,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基金合同
(一)公司型基金合同
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為公司章程,需要同時符合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要件,適應股權投資業務,并符合行業合規和自律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組織形式相關
主要包括:基本情況;股東出資;股東的權利義務;入股、退股及轉讓;股東(大)會;高級管理人員;財務會計制度;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的修訂。
2.股權投資業務相關
主要包括:投資事項;管理方式;托管事項;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稅務承擔;費用和支出;信息披露制度。
3.合規與自律相關
主要包括:聲明與承諾;一致性;份額信息備份;報送披露信息。
(二)合伙型基金合同
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等系列協議,約定相關權利和責任,同時也對基金運作的相關事宜進行事先規范。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對于有限合伙企業,還需載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伙****限與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事項在約定時需同時考慮相關自律規則的要求。
與股權投資業務相關,下述事項的約定也為必備內容:合伙期限;管理方式和管理費(合伙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權限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費用和支出(合伙協議應列明與合伙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伙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范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的費用等);財務會計制度(合伙協議應對合伙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伙協議應列明相關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托管事項(合伙協議應列明托管具體事項,未托管時需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合伙人會議(合伙協議中需列明合伙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投資事項(包括投資范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準及關聯方投資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資后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范、投資退出、所投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稅務承擔事項(應列明合伙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除了前述的必備條款外,考慮股權投資業務的特殊性,合伙協議可能會包括關鍵人條款、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咨詢委員會等。
(三)契約型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訂立即表明了基金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組織形式相關
主要包括:前言(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私募基金份額的登記;私募基金的財產;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私募基金的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
2.股權投資業務相關
主要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資;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收益分配。
3.合規與自律相關
主要包括:聲明與承諾;風險揭示;基金的成立與備案;信息披露與報告。
關于廣義契約型基金的具體形式,信托計劃、資管計劃或者契約型基金均需要參照符合相關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和相關業務指引文件。
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私募股權投資,英文就是Private Equity,簡稱PE。從投資方式角度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廣義的PE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資本(turnaround),Pre-IPO資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債權distressed debt和不動產投資(real estate)等等。
狹義的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后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并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國PE主要是指這一類投資。 翻Private Equity (簡稱“PE”)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翻譯的中文有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資本投資、產業投資基金、股權私募融資、直接股權投資等形式,這些翻譯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私募股權投資的以下特點:
第一、公開發行上市、售出或購并、公司資本結構重組對引資企業來說,私募股權融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相對于波動大、難以預測的公開市場而言,股權投資資本市場是更穩定的融資來源。
第二、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收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第三、沒有上市交易,所以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而持幣待投的投資者和需要投資的企業必須依靠個人關系、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來尋找對方。
第四、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因流動性差被視為長期投資,所以投資者會要求高于公開市場的回報。
【知識點】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
1.公司型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方式是成為公司的股東,即投資人通過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成為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作為股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投資與運營管理的主要參與方式是:通過可能參與董事會以對基金的投資活動產生影響。
2.合伙型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
一般而言,在有限合伙框架下,合伙型基金參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符合股權投資業務“人合+資合”的特征,普通合伙人對基金可能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構成基金投資的資金規模,對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在實務中普通合伙人通常僅以一定比例的出資參與合伙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而將投資項目管理和行政事務委托給管理機構,并通過一系列協議的約定,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和分配業績報酬。需要強調的是,普通合伙人不因委托而免除對本合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本合伙企業投資資產處置的最終決策應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3.契約型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
在信托契約形式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作為基金的投資管理人,也可以與基金管理人合作作為融資渠道,扮演資金募集人的角色,由投資顧問進行基金的投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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