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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知識點:投資人風險承受力調查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投資人調查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業流程,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在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執行基金投資人身份認證程序,核查基金投資人的投資資格,切實履行反洗錢等法律義務。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基金從業知識點:投資人風險承受力調查,歡迎瀏覽。
基金投資人評價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類型: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這三個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細分。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交易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對已經購買了基金產品的基金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也應當追溯調查,評價該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基金投資人放棄接受調查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其他合理的規則或方法評價該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采用當面、信函、網絡或對已有的客戶信息進行分析等方式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并向基金投資人及時反饋評價的結果。
對基金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應當從調查結果中至少了解到基金投資人的以下情況: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短期風險承受水平,長期風險承受水平。
采用問卷等進行調查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統一的問卷格式,同時應當在問卷的顯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資人在基金購買過程中注意核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的匹配情況。基金銷售機構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說明,應當通過適當途徑向基金投資人公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資人重新接受風險承受能力調查,也可以通過對已有客戶信息進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對基金投資人的評價;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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