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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是指當發生影響基金當事人的權益或其它重大事項需要商討和解決時,按照《基金合同》有關規定召集、召開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的會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條件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流程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2.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但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一)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
(二)修改基金合同;
(三)終止基金運作;
(四)與其它基金合并;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
(六)更換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情形。
拓展: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受的權利有: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如果基金公司不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前提下,可以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等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
3、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4、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5、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的權利。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投資人即出資人,是按照基金招股說明書成立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投資者和出資者,也是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資產的實際所有者,因此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金契約;
(二)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二)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動;
(四)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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