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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知識:道路安全通行規定
一、安全通行的基本原則
1.右側通行的原則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的習慣,《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即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不得逆向行駛。
2.各行其道原則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必須按照規定在各自的道路空間范圍內通行,如圖2-1所示。
“各行其道”含有兩層意思,即通行權和先行權。所謂通行權,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依照交通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通行的權利。如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人行橫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各自規定的道路內通行享有通行權。所謂先行權,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共同享有使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通行權利的前提下,依照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通行的權力。例如規定機動車駛人或駛出非機動車道時,必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機動車駛人人行道時,必須注意避讓行人。因為,這里機動車是借非機動車道進出,對機動車來說這時只有通行權,而沒有先行權。
3.安全原則
所謂安全原則,是指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中,都要將保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自己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行駛車道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如圖2-2所示。在沒有劃道路中心線和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在道路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如圖2-3所示。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道的通行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①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行駛,如圖2-4所示。
②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
③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④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
⑤慢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車道行駛。如圖2-5所示。
⑥變更車道行駛。所謂變更車道行駛,是指車輛在直行、轉彎、變更車道、會車、超車、掉頭、停車時,需要駛人其他車道。此時,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三、公交專用車道使用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矛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人專用車道內行駛。”例如,公交專用車道只準許公交車輛按規定時間、路線依次行駛,其他機動車車輛禁止通行;在路口,其他車輛需要穿行公交專用車道轉彎時,在不影響公交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30m(米)內借道轉彎。
四、行駛速度與行車間距的規定
1.行駛速度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行駛速作了如下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行駛速度:
①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時速度,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km,公路為每小時40km,
②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公路為每小時70km,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km.
③高速公路上的行車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機動車的最高時速不超過120km。但是機動車在一般公路和高速公路或城市街道行駛,遇到高于或低于規定的限速交通標志或路面文字標記時,必須按照標志(記)所示速度行駛。
④為保證交通安全,機動車在行駛中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30km(拖拉機、蓄電池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15km) o
a.進、出非機動車道時,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b.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c.遇風、雨、雪、霧、霆沙塵、冰雹等氣象條件能見度在50m以內時。
d.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e.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2.機動車的行駛間距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與前車應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即后車與前車必須根據車速、氣候和不同道路情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尾隨過近。一般來說,車速越快,制動距離就越長,安全距離應大些。在冰雪道路上應保持在50m以上的距離;在公路上應保持30m以上;在市區應保持20m以上;在繁華街道應保持5m以上。
五、會車與超車規定
1.會車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會車作了如下規定,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減速靠右通行,并注意與其他車輛和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②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人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③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④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⑤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在對面來車150 m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2.超車與被超車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超車作了如下規定。
①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除外),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示意。
②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時,應當降低車速,靠右讓路。
③待前車讓路并確認安全后,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與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④不準強行超車,更不準超車后立即使用緊急制動或急劇轉向駛人縱列線,以免發生事故。
⑤《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超車:
a.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或超車的。
b.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c.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道、窄橋、隧道、陡坡、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d.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的。
e.機動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并開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六、機動車停放規定
1.機動車停放的規定
機動車停放必須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停放。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2.臨時停車的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除此以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路邊停車應當按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裝卸物品后,應立即駛離。
②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③在沒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④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m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口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m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⑤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及距離上述地點30m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準停車。
⑥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七、機動車通過平面交叉路口的規定
平面交叉路俗稱交叉路口,是指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匯貫通的地方。平面交叉路口是道路交通線上的樞紐和咽喉,是各種車輛、行人轉換方向的地點和交通流的集散地。也是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因此,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1.《實施條例》對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的規定
(1)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①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人導向車道。
②準備進人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③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④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⑤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⑦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上述②、③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人路口前停車繚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③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3)交通阻塞時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車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人路口。
(4)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2.《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的規定
①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②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③“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交替通行規則實際上是讓行原則的具體體現,確定交替通行規則的目的就在于防止開“怨氣車”、“斗車”,使交通無序而造成交通擁堵乃至交通事故。交替通行規則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道路交通慣例。
實踐證明,交替通行規則既有利于減少道路的人為擁擠,促進道路交通秩后的有序、安全與暢通,更有利于機動車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按秩序通行IY理念,從而構建汽車社會和諧、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
八、對故障車停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打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九、機動車掉頭與倒車的規定
1.機動車掉頭
①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②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2.機動車倒車
①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
②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十、機動車燈光、信號及喇叭的使用規定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使用燈光、信號作了如下規定。
1.轉向燈的使用·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①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②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2.前照燈與喇叭的使用
①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警報閃光燈。
②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③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3.危險警告(標志)的使用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100m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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