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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三控指導》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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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合同的計量: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其工程量的計算與上述單價合同的工程量計量規定相同。
采用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此外,總價合同約定的項目計量應以合同工程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為依據。
按月計量支付的總價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約定:
(1)承包人應于每月25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監理人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天內完成復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總價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可以根據上述約定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
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法律法規變化;(2)工程變更;(3)項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6)計日工;(7)物價變化;(8)暫估價;(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11)誤期賠償;;(12)索賠;(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只要對承發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后的支付原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做了如下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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