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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爾濱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領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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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放2016年度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的通知
各區、縣(市)、開發區人社局,市直各有關單位人事(干部)處:
2016年度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從即日起準備發放,現將有關發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證辦法
1.在哈爾濱市考區報名的考試合格人員,持準考證、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和1張2寸照片,到哈爾濱市職稱考試指導中心辦理。地址:哈市香坊區和興路38號1號樓314辦公室。發證時間: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1月11日每天上午,節假日休息。
二、其他事宜
隨證書一同下發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須交單位,由單位存入考試合格人員人事檔案。
哈爾濱市考試中心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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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第二十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 、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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