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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異地高考條件
《通知》對隨遷子女在我省高考報名資格界定和報名有關問題進行了適當調整、補充和完善,適度放寬了報考條件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社會保險等截止時間,社會保險、居住證和完整學籍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2016年8月31日前。
二是完善了居住證的年限認定辦法,除了原規定有連續3年的居住證為符合條件外,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在2013年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至2016年8月31日屬于有效狀態的也將予以認定。
三是適度放寬合法穩定住所條件,除原合法居住條件外,住所為農村自建房或單位宿舍的,可提供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的居住手續的也可申請報考。
四是解決了就學地與就業地不一致問題,2016年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在我省參加中考但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所在地與父親或母親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地市的予以認定。
省教育考試院有關負責人提醒,《通知》隨文還下發了《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列舉了各類認定事項的具體情況和處理指引,隨遷子女考生可對照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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