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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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考)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學考的質量,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關于增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通知》、《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規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考是考核高中學生相關科目學習情況的水平測試,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組成部分,是全省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必須依法治考,保證考試的科學、準確、公平、公正。
第三條 學考在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統一組織評卷、統一組織成績評定和公布成績,由市、縣(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具體實施考試。
第二章 考生報考和考試科目
第四條 學考實行網上報名。各級教育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部署,負責組織本地區報名工作;各有關中學負責統一組織本校普通高中學生報名。
第五條 本次學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9門。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高職院校分類招生和本細則第二十五條普通高校招生專業對學考目的要求,自行確定參加學考的科目。
第三章 考試時間
第六條 本次學考安排在2017年1月7、8日進行。
第七條 學考除語文科為120分鐘外,其余各科目的考試時長為90分鐘,具體各科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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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 |
上午 |
8:30—10:00 |
化學、思想政治 |
10:40—12:10 |
生物、地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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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15:00—16:30 |
物理、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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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 |
上午 |
8:30—10:00 |
英語 |
10:40—12:10 |
數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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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15:00—17:00 |
語文 |
第四章 考試內容、形式和命題
第八條 本次學考各學科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
程標準的規定及要求確定考試內容,以普通高中課程標準規定的必修內容為主。
第九條 學考采用筆試,其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題型均為選擇題,可設置選做題。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題型包括客觀題(選擇題)和主觀題。
第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依據《2017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大綱》分別對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和語文、數學、英語科目進行命題。
第五章 試卷的運送和保管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學業水平考試的試卷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
第十二條 學考試卷的運送和保管等環節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要求執行,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招生辦、考點領導對試卷的安全保密負全部的責任。試卷在啟用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啟封試卷。
第十三條 試卷在運送、保管期間,如發現泄密、失盜、嚴重損毀等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保密部門,并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
第六章 考試實施
第十四條 中學有承擔學考的義務,中學教師有承擔學考監考工作的義務。
第十五條 學考在有電子監控系統、無線電作弊防控系統的廣東省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原有標準化考點不能滿足本次學考需要而須啟用其他中學作為考點的,必須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并經驗收,符合標準化考點設置要求后方可啟用。
第十六條 學考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要求,負責組織、管理本地區考試的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考試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各考點負責具體的考務工作。
第十七條 省教育考試院制定學考考務要求,各級考試機構按照本細則和考務要求做好學考考務工作。
第七章 考試監督和紀律
第十八條 建立學考監督制度。省教育考試院、市教育主管部門在考試期間組織巡視組、派遣考試監察員,分赴各有關考點監督學考的組織實施、安全保密和考風考紀等情況,確保考試順利實施。
第十九條 參加學考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事實及處理結果,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二十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場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點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學考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標準,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學考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評卷、成績呈現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學考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學考各科目的考生答卷以計算機掃描技術為依托,實現客觀題自動閱卷,主觀題人工網上閱卷。
第二十三條 學考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布采用等級+卷面原始分方式。其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科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呈現,各科卷面成績與等級分的關系是: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4分(含)以下不給等級(在成績單上表達為無等級);語文、數學、英語等3科目成績分為A、B、C、D、E五個等級呈現,各等級人數各占當次考生總數的比例為15%、30%、30%、20%和不超過5%,E等級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學考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進行評定、分數統計、等級轉換后統一公布,考生考試成績由市、縣(區)招生辦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成績公布后規定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復核或復議。
第二十五條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科目學考成績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依據之一,其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備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并獲得等級成績,且3門學科成績均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并均獲得等級成績,且三門學科成績均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2.具備第二批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并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并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3.具備第三批專科院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并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并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考試成績中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4.各批次藝術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5.各批次體育類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學科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增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通知》(粵教考〔2016〕6號),語文、數學、英語等3科目考試成績可以作為:
1.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主要依據。2017年起,考生參加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考試所取得的考試成績,作為高職院校當年分類考試招生(含自主招生)錄取“文化素質”的成績,成績當年有效。高職院校的相關錄取辦法另行制訂。
2.普通高中學生畢業及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考生參加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考試所取得的考試成績也可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及同等學力認定科目成績的主要依據之一,成績長期有效。
第二十六條 參加學考同一學科(除語文、數學、英語科目外)兩次或以上考試且取得考試等級的,考生可用獲得的最高等級成績報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校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在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要求的基礎上,可自主確定本校招生專業學考成績的錄取標準,但需要報省招生辦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章 考試經費
第二十八條 考生報考學考須繳納報考費。報考費按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學考報考費由市、縣(區)教育部門負責收繳。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廣東省戶籍學生,在外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期間取得的由省級教育或考試部門統一組織的學考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科目考試成績(或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成績),按規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后,我省予以認可,可作為當年及以后普通高校錄取的依據。在外省取得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學考(或普通高中畢業會考)語文、數學和英語等3科目考試成績,按規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后,我省予以認可,但只能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及同等學力認定的相應科目成績,不能作為當年及以后高職院校分類招生錄取的依據。考試是由省級以下教育行政、考試部門或中學組織的,其各科目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
第三十一條 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和《關于做好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2015〕14號)規定的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非廣東省戶籍隨遷子女,參加本次學考所取得的成績,按我省有關規定使用。其他非廣東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參加學考取得的成績如何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二條 各市教育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補充規定,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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