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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級會計師考試測試題考點
(一)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學校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二)學校財務處以及二級核算單位的會計機構(以下簡稱會計機構),必須選派持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辦理資金業務。會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
(三)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四)各會計機構會計崗位設置應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和回避原則,必須設置2個或以上崗位辦理資金業務,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分開設置。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兼任本單位財務軟件管理工作。
(五)各會計機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原則上應2年、最長不超過5年輪換1次。
(六)各核算單位應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七)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權限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應該拒絕辦理。
(八)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核算應當按照如下規定的程序辦理支付:
1.支付申請
各單位用款時,應當向財務部門或分管領導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計劃、支付方法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
財務部門或分管財務的校長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
(1)凡是納入學校預算的資金支出,5萬元以上的由財務處長或授權副處長審批、簽字。
(2)未納入預算的開支,必須提交經分管校長批準的申請經費報告,5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校長審批;50萬元以上的通過黨委常委會審批。所有追加預算應按規定履行預算調整程序。
(3)二級核算單位資金審批權限在本規定基礎上由二級核算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報財務處備案。
(4)學校對外投資、融資及單位借出資金等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批準后經分管財務的校長審批、簽字方可生效,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3.支付復核
復核人員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
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手續齊備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九)學校財務處應加強銀行賬戶集中管理,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應嚴格執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66號)的有關規定。
(十)各會計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1次,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財務處負責人對學校銀行對賬單進行審核,凡單筆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財務處長授權副處長、科長審核簽字,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財務處長審核簽字。財務處相關人員審核簽字后交審計處負責人復核簽字。銀行對賬單中單筆金額在50萬以上的資金支出由分管財務的校長負責審簽。
(十一)作廢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應和其他支票存放在一起,按順序號加以留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記冊中進行登記。各會計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作廢支票及支票的使用情況。
(十二)各會計機構可視不同情況,每天至少進行1次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各會計機構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取得的現金收入必須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財務處審批。
(十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確定非我校人員經費開支的現金開支范圍為:一單一次支付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現金結算,超過1000元的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十四)規范貨幣資金回收工作,保證貨幣資金及時、足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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