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級期末考試反思(通用17篇)
安全總監組織安全生產管理部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制定整改計劃或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依照規定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項目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分包隊伍排查上報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時進行確認。屬于重大安全隱患的,安全管理部門應建檔監控掛牌督辦;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但短期內難以消除的,要責成相關負責人進行整改。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明確整改主體責任人和監控責任人,以利于隱患消除和責任追究。
掛牌隱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隱患主體責任人提出書面改主體責任人和監控責任人,以利于隱患消除和責任追究。
掛牌隱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隱患主體責任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部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
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是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和整改落實跟蹤督辦的內設機構,項目安全總監是事故責任人,督促有關的隱患責任人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監控并跟蹤督辦,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有關責任人按整改方案對
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應向督辦單位提出復產驗收申請。 重大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有關部門應及時摘牌銷號,并予以公告,將有關安全隱患信息檔案或臺賬整理歸檔管理。
項目經理部 2017年4月2日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監控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證公司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只實用于本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制度所稱安全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隱患排查的組織實施
礦井隱患排查每周由礦長組織一次,分管領導、專業科室和生產單位有關人員參加,排查要覆蓋所有生產系統和作業地點,排查要有記錄,排查出的隱患要責任落實到人(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科隊)。
第五條、事故隱患分類
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把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等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六條、隱患排查的重點
隱患排查主要排查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的失誤、設計的缺陷、一通三防、安全監測監控、供電、提升、運輸、防
治水、調度指揮應急反應等生產安全系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五大災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點是重大隱患和系統管理。
第七條、重大隱患管理
(一)重大隱患整改規定:
1.所有隱患都要定項目、定方案、定資金、定時間、定責任人,實行“五定”管理。隱患整改落實要有記錄,整改結束要有復查人、復查結果和復查日期,做到閉合管理。
2.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由分管礦領導、專業科室跟蹤落實,安監部門負責督辦。
(二)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規定:
1.礦井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要在副井口掛牌公布,掛牌公布內容包括:隱患單位、隱患地點及內容、整改方案、限改期限、掛牌整改責任人(包括分管礦領導、科隊室領導)、登記日期、落實整改單位及責任人、銷號日期。
2.各專業科室及安監部門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程由安監部門負責隱患牌板的建立、管理、登記、銷號。
第八條、隱患排查有關要求
(一)排查隱患要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兩個重點。要按照“系統抓,抓系統”的要求,分管業務部門要求做到“真排查、真治理、真整改、真閉合”。
(二)排查隱患要分層級督促整改,重大隱患要上公司的“隱患
整改牌板”掛牌督辦,該進行評估的重大隱患,必須先停止生產,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報告的要求進行整改,符合條件的再進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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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排未排、不按規定排查或不按期進行隱患排查要追究分管領導責任。
(四)隱患排查不認真、應付檢查、分管業務重大隱患未按有關規定排查出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排查出的隱患未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到期沒有特殊原因不落實或假落實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部門的主管領導對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十條、所有員工發現事故隱患者,有權向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公室(安監科)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成員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好,應當按照責任分工立即組織核查并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每月結合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對查出的隱患,應盡快制訂及落實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被排查單位(部門)針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盡快制訂及落實隱患治理方案。
第十二條、隱患治理
一般事故隱患,有隱患發生的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隱患發生應立即報送公司有關部門,報送內容包括:
(一) 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
(二) 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 隱患的治理方案
(1) 方法和措施
隱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過程中所采取的防護措施。
(2) 經費和物資
概算此隱患治理所需經費及物資需求
(3) 人員需求
針對需治理的事故隱患情況,確定相應人員的落實需求。
(4) 治理時限
根據事故隱患治理的難易程度,在假定物質與人員到位情況下,確定隱患治理的時限。
(5) 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在隱患為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過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事故隱患治理領導小組會同本月參加事故隱患排查相關人員,按規定隱患治理期限,對事故隱患單位治理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復查驗收。對隱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徹底,事故隱患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予以經濟上的處罰,并責令限期完成。
第十四條、各部門應在各自管轄范圍內組織各相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事故隱患排查。各當班人員作為執行隱患排查最基礎的環節,要
求當班人員加強隱患排查巡檢力度。對于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人員整改。
第十五條、各部門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離工作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會同各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組織開展季節性事故隱患排查、專項事故隱患排查及法定長假前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各部門應與施工(生產)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職責。
第十八條、隱患排查建檔監控管理 1、安監部門必須把上級部門和公司定期、不定期檢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建立臺帳并存檔管理,以便對隱患整改做到有據可查。
2、隱患記錄登記臺帳必須要體現隱患時間、地點,隱患類型,隱患整改措施和責任人,以及隱患的整改期限、驗收時間和驗收人等內容。
3、隱患登記臺帳建立后,必須由公司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委派專人管理,負責管理和記錄的人員要認真負責,嚴禁胡亂登記和不登記,發現錯登和漏登給予罰款處理。
4、礦井要分專業建立重大隱患管理臺帳,對重大隱患實行跟蹤管理。
5、排查出的重大隱患要報安監部門建檔備案,以便安監部門督辦。
6、各專業部室與礦井各專業的重大隱患臺帳登記的隱患內容要相符,不得出現漏登現象。
第十九條、獎罰辦法
(一)對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排查隱患、杜絕事故發生單位的分管領導在月度考核中在原得分基礎上獎勵1分。
(二)礦有關科室認真組織隱患排查、上級部門在檢查過程中沒有發現漏排的重大隱患,且重大隱患能按期督辦解決的,在月度考核中在原得分基礎上獎勵1分。
(三)對于隱患排查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現象或不按期進行隱患排查、漏排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管理不到位等,在月度“雙基”考核中在原得分基礎上處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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