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地產估價師報考條件
根據《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文件精神,從1995年起,國家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從1995年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全國范圍有效。
一、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中等專業學歷(包括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下同),具有8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5年;
(二)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6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4年;
(三)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4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3年;
(四)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2年;
(五)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博士學位的;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經濟、建筑、規劃和管理等學科。
根據《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于臺灣居民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116號)精神,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
二、成績管理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管理考試,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應試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
三、就業方向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后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和注冊制度。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必須在一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定、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行業務。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房地產估價師執行業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在房地產價格評估過程中,因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權向簽字的房地產估價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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