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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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經濟補償
1. 經濟補償、違約金與賠償金
【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三金” | 適用條件 | 性質 | 支付主體 |
經濟補償金 | (1)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 | 法定 | 用人單位 |
(2)勞動者無過錯 | (無過錯無懲罰性) | ||
違約金 | 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單位不得約定其他違約金情形) | 約定 | 勞動者 |
(有過錯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
賠償金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 | 法定或約定 | 二者之一 |
(有過錯,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2. 經濟補償支付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提示】(1)(2)(3)(4)為勞動合同的解除需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提示】(5)(6)(7)(8)為勞動合同終止應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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