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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水平測試法律法規詳解
一名合格的報檢員,除應具備基本常識和相當的理論功底外,還須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如良好的口才,較強的表達才能。以下是百分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檢水平測試法律法規詳解,歡迎學習!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現將經國務院批準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由出口報關單位填寫在專為出口收匯核銷用的報關單右上角"海關編號"上方。
二、出口貨物經查驗放行后,海關在核銷單和填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或"驗訖章",及時退交報關單位,并建立嚴格的簽收制度。
三、海關簽發每份"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照簽發"出口貨物證明書"的有關規定,收取簽證費。
四、對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和核銷單,由貨物出境地海關簽發。如出運過程中發生退關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關應及時通知出口單位或其代理人,以便辦理報關單及核銷單的更改手續。
五、考慮到此辦法實施時間緊迫,為避免出口貨物積壓,各關對不能及時提供核銷單的報關單位,可先憑保函驗放貨物,海關接受保函的時間截止到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六、為便于各關執行,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制訂的實施細則隨文轉發,供各關參考。
各關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海關總署。
進境檢疫
第十六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一條所稱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是指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植物檢疫要求。
第十七條 國家對向中國輸出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 或者進境時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屬于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運達指定地點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通知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屬于轉關貨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時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到達指運地時,應當向指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輸入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應當在進境前30日報檢;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進境前15日報檢;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進境前7日報檢。
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申報物實施檢疫。
前款所稱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裝物、鋪墊材料的動物產品和植物、植物產品。
第十九條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時,應當填寫報檢單,并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產地證書和貿易合同、信用證、發票等單證;依法應當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檢疫審批單。
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條輸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達口岸時,檢疫人員可以到運輸工具上和貨物現場實施檢疫,核對貨、證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規定采取樣品。承運人、貨主或者其代理應當向檢疫人員提供裝載清單和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抵達口岸時,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的防疫消毒,并執行其采取的其他現場預防措施。
第二十二條檢疫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疫:
(一)動物:檢查有無疫病的臨床癥狀。發現疑似感染傳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動物時,在貨主或者押運人的配合下查明情況,立即處理。動物的鋪墊材料、剩余飼料和排泄物等,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
(二)動物產品:檢查有無****變質現象,容器、包裝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許卸離運輸工具。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方可卸離運輸工具。根據情況,外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及裝載動物產品的容器、外表包裝、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需要實施實驗室檢疫的,按照規定采取樣品。對易滋生植物害蟲或者混藏雜草種子的動物產品,同時實施植物檢疫。
(三)植物、植物產品:檢查貨物和包裝物有無病蟲害,并按照規定采取樣品。發現病蟲害并有擴散可能時,及時對該批貨物、運輸工具和裝卸現場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對來自動物傳染病疫區或者易帶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病原體并用作動物飼料的植物產品,同時實施動物檢疫。(四)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檢查是否攜帶病蟲害、混藏雜草種子、沾帶土壤,并按照規定采取樣品。
(五)其他檢疫物: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蟲害污染。發現破損或者被病蟲害污染時,作除害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船舶、火車裝運的大宗動植物產品,應當就地分層檢查;限于港口、車站的存放條件,不能就地檢查的,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也可以邊卸裝置邊疏運,將動植物產品運往指定的地點存放。在卸貨過程中經檢疫發現疫情時,應當立即停止卸貨,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要求,對已卸和未卸貨物作除害處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擴散的措施;對被病蟲害污染的裝卸工具和場地,也應當作除害處理。
第二十四條 輸入種用大中家畜的,應當在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隔離檢疫45日;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隔離檢疫30日。動物隔離檢疫場所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進境的同一批動植物產品分港卸貨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只對本港卸下的貨物進行檢疫,先期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將檢疫及處理情況及時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需要對外出證的,由卸畢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匯總后統一出具檢疫證書。
在分卸港實施檢疫中發現疫情并必須進行船上熏蒸、消毒時,由該分卸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統一出具檢疫證書,并及時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第二十六條對輸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按照中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的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第二十七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或者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需要調離進境口岸海關監管區檢疫的,由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者簽發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檢疫調離通知單》辦理報關、運遞手續。海關對輸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者簽發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檢疫調離通知單》驗放。運輸、郵電部門憑單運遞,運遞期間國內其他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二十八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和技術指導下,作除害處理;需要對外索賠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檢疫證書。
第二十九條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根據檢疫需要,并商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國家或 者地區政府有關機關同意,可以派檢疫人員進行預檢、監裝或者產地疫情調查。
第三十條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就近交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檢疫審批
第九條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動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有關雙邊檢疫規定(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下同)。
第十一條 檢疫審批手續應當在貿易全同或者協議簽訂前辦妥。
第十二條 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的,攜帶人或者郵寄人應當在口岸補辦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機關同意并經檢疫合格后方準進境。
第十三條 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事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疫情證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準許該動物進境的證件,并說明擬過境的路線,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審查同意后,簽發《動物過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辦理禁止進境物特許檢疫審批手續時,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署的意見。
第十五條 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后,有不列情況之一的,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一)變更進境物的品種或者數量的;
(二)變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
(三)變更進境口岸的;
(四)超過檢疫審批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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