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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報檢水平測試基礎知識備考
一、執法項目名稱
國際航行船舶入境檢驗檢疫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2年第38號
三、范圍
適用于外國籍船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的檢疫查驗。
四、程序
1.申報: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填報《國際航行船舶入境檢疫申報書》。如船舶動態或者申報內容有變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更正。
2.檢疫方式確定:檢驗檢疫機構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確定以下檢疫方式,并及時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電訊檢疫;
(二)錨地檢疫;
(三)靠泊檢疫;
(四)隨船檢疫;
(五)臨時衛生檢疫。
3.證書簽發:由檢疫人員簽發船舶入境檢疫證書,檢疫結束.
五、檢疫內容
(一)電訊檢疫
電訊檢疫即檢疫人員進行不登輪檢疫,檢驗檢疫機構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縮短貨物裝卸時間,通過對入境船舶的電報進行審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進港。
1.申請電訊檢疫的船舶,應首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衛生檢查,合格者發給《船舶衛生證書》,該證書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2.實施電訊檢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條件:
2.1國際航行的船舶,衛生標準符合我國國家規定,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船舶衛生證書》;
2.2船舶來自非受染地區( 鼠疫、霍亂、黃熱病等 )疫區;
2.3本航次未發現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載有死因不明的尸體;
2.4船上未發現過鼠類反常死亡;
2.5必須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證書/除鼠證書、船員健康證書和我國口岸檢疫機構簽發的有效的船舶證書;
2.6船上未裝有受染地區供應的食品;
2.7本航次未裝載散裝動植物產品或廢舊物品。
3.來自國外并擬申請電訊檢疫的船舶,其國際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須在該船舶抵達檢疫錨地6-12小時前將入境船舶申請書、船舶電報送達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船舶電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3.1船名、國籍、預定到達港口或錨地的日期和時期;
3.2發航港及十日內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駛離日期;
3.3船員、旅客人數及健康狀況;
3.4船舶有關衛生證書及編號、船舶免于除鼠證書/除鼠控制證書簽發港及日期;
3.5貨物、集裝箱種類、數量及其裝載港和日期、裝載情況及卸貨名稱 ( 包括實、空集裝箱數量 );
3.6食品及飲用水裝載港及日期;
3.7壓艙水的數量、裝載港及日期。
4.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上述申報內容,進行審核符合條件批復電訊檢疫,視為檢疫通過。
(二)錨地檢疫
1.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實施錨地檢疫:
1.1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
1.2來自動植物疫區,國家有明確要求的;
1.3有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1.4裝載的貨物為活動物的;
1.5發現有嚙齒動物異常死亡的;
1.6廢舊船舶;
1.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證書》的;
1.8船方申請錨地檢疫的;
1.9檢驗檢疫機構工作需要的。
2.檢疫查驗
2.1船舶代理或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3-7天將《國際航行船舶入境檢疫申報書》提交檢驗檢疫機構,并將船舶拋錨時間通知檢驗檢疫機構.
2.2檢驗檢疫機構派檢疫人員登輪對入境船舶實施檢疫查驗,查驗內容包括:船員健康情況、船舶相關證書、船舶所載食品、飲水及壓載水、貨物、病媒生物等,并對垃圾及發現的病媒實施衛生處理。
2.3由檢疫人員簽發檢疫證書,檢疫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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