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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大學新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報考我校,進一步提高我校生源,為我校人才培養工作奠定良好基礎,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新生獎學金的發放對象為符合條件且已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第三條 新生獎學金設一、二、三等獎,獎勵金額分別為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
第四條 學校對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取得廣泛社會影響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學院推薦、學校學生評優領導小組審定,可獲頒2萬至5萬元校長獎學金。
第五條 新生獎學金獎勵名額根據當年新生獎學金經費預算設置,一、二、三等獎的經費比例為15%、30%和55%。
第六條 新生獎學金評定條件
1.基本條件:高考成績達到所在省(市、自治區)一本錄取線35分及以上。
2.排序規則:以高考成績在所在省份的相對排名為序,即:新生高考成績位次/所在省份該類考生總人數x100%。
第七條 湖北籍新生各獎項的獲獎比例依據當年所占新生人數比例確定。
第八條 評定
1.招生及就業指導處根據新生高考成績提供建議名單。
2.學生評優領導小組審定。
3.公示獎勵名單。
4.發文表彰并頒發獎金。
第九條 本辦法中所述的高考成績不含各類政策性加分。
第十條 新生獎學金應在新生入學資格審查結束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后發放。獲獎者入學后一年內退學者須退還新生獎學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峽大學新生獎學金發放辦法(修訂)》(三峽大招畢〔20xx〕3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招生及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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