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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申請書

時間:2025-03-27 14:20:09 申請書 我要投稿

土地申請書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請注意不同種類的申請書有著不同的格式。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申請書

土地申請書1

  申請人×××戶,隸屬單位(村組),聯系電話(手機)

  戶主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家庭成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戶主關系。

  申請人全權代表姓名,性別,民族,工作單位或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1、非戶主家庭成員作申請人代表時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書面委托;2、申請人眾多時使用,但必須是申請人之一)

  被申請人姓名(或戶名),(戶主)性別,民族,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訴個人時用)

  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系電話(手機)(訴村、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時用。選訴村委會還是村經濟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蓋章單位為準。)

  第三人姓名(或戶名),(戶主)性別,民族,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本案處理結果與第3方有利害關系時使用。)

  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系電話(手機)(第三人是企業或其他單位時用)

  1、仲裁請求

  (必須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轉或土地承包權益等有關)

  2、事實和理由

  (事實經過——整個過程過來龍去脈一定要講清楚;第三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本案的利害關系等要講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請求的若干理由,但具體仲裁請求不需要重復再提。)

此致

  xxx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指印)

  x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土地申請書3

  一、學校土地使用申請書范文的內容是什么?

  土地申請使用書

  申請人: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申請單位:

  法人代表:

  申請日期: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對于學校土地使用申請的相關情況是基于實際而定的,一般來說,可以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來對學校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認定,但是涉及到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當由學校提出,并提出相關材料,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認定。

土地申請書4

  __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__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__年以文府[20__]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__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__縣重新進行政區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人民政府,并由鄉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_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__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__]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_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__]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__市__鎮茂山村委會

  __經濟合作社

  年8月4日

土地申請書5

  申請事項:我是湖北中南成億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少平,因業 務發展需要,現依法申請生產用地20畝。

  事實與理由:

  黃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領導您們好:

  我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2日,經過幾年艱辛創業,現總投資已超過倆佰多萬元,擁有員工35人, 解決了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建筑行業,更多地解決就業人員,我公司擬建一個中型廠房,共占地20畝,而我公司目前沒有空地,遠遠不能滿足進一步的發展需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現特向黃岡市人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如下用地申請:申請用地面積為20畝,土地位置在黃岡市內。

  以上申請,敬請批復。

  此致

  申請單位:湖北中南成億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陳少平

  申請日期:20xx年3月26日

土地申請書6

國土資源局領導:

  本人購得(?)平米二手房一處,坐落在某街某巷某幢某號。現房屋產權已經過戶,但土地使用證權屬至今仍未變更。

  由于完整產權包括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在房屋產權變更以后,必須變更土地使用權。

  特持房產證和原土地關系證明,向貴局申請土地證權屬變更登記,請在審核以后給以辦理,萬分感謝!

  此上

  申請人:(家庭地址,簽名并蓋章,電話)

  年月日

  土地證申請書三:土地證過戶申請書

  國土資源局:

  本人在——有一塊住宅用地,坐落于————,證號為——,原來為國有劃撥住宅用地。現在因為需要轉到兒子的名下,希望辦理國有出讓住宅土地使用權證,特懇請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土地申請書7

  申 請 人:吉水縣八都鎮住歧村委會住歧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陳志華 住歧自然村村長

  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方家村委會張公石村小組

  法定代表人:肖群根 張公石村組長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爭議土地屬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范圍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將現爭議土地確認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由于國家重點工程峽江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見利忘義,在峽江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爭議的土地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曾經爭議“界牌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峽江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界牌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 (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并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發(20xx)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xx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峽江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峽江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后土地改革,現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界牌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后背山”, “后背山”四址業已將現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于峽江縣政府幕后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后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權屬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原地區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偽暫不論),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采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范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單方采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張公石,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界牌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以來一直經管的現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的非林地

  ㈠現爭議土地不在(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界牌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20xx)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界牌嶺林地,并未涉及界牌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范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第三、原吉安地區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發《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第4點“界牌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未涉及現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㈡現爭議土地為非林地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峽江縣張公石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偽及當時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采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界牌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峽江張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爭議的土地屬于林地,那么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xx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制圖在后),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了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注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注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三、現爭議的土地應為申請人所有

  ㈠申請人所持土地權屬依據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范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于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采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吉安地區山糾辦《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文件第4點規定:“界牌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說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并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說,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xx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峽江縣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并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注明“住岐果園”四字,說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xx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了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請人對爭議土地經營管理的事實依據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20xx年建集體林場,在現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并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生產責任制后,申請人先后將滑(挖)泥坑范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后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xx年由于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1、20xx年申請人村民曹漢斌在滑泥坑開墾耕作。

  2、20xx年水田鄉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嶺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界牌嶺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界牌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被申請人張公石村制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后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蕪。

  4、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界牌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xx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xx年至20xx年我縣水田鄉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并在魚塘養魚、養鴨。

  13、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吉安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xx]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xx]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定,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此致

  吉安市人民政府

土地申請書8

XXX國土資源局:

  經認真審閱X國土資源公告[]號經開區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塊的國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確知曉交易文件之條款,我們愿意遵守該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對交易文件內容和土地現狀無異議并全面接受。

  我們申請參與該地塊競買,并授權___(身份證號:_________)為我方全權代表。

  我們在提交本申請時,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伍佰壹拾肆萬元存入你單位指定的.帳號。

  我們承諾:如能競得,在簽訂有關成交確認書后,保證按時繳納有關費用,簽訂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否則,視我方違約,你方可取消我們的競得資格,全部保證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競買人(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

  申請人:

  日期:

土地申請書9

  申請單位(個人)XX

  法人代表XX

  身份證號XX

  電話XX

  變更前土地權屬XX變更后土地權屬XX

  變更前土地用途XX變更后土地用途XX

  變更前使用權類型XX

  變更后使用權類型XX

  土地總面積XX變更后面積XX

  建筑面積XX變更形式XX

  用地位置XX

  變更理由XX申請人(單位)蓋章XX(注明日期)

  原使用土地單位(人)意見XX蓋章(注明日期)

  現使用土地單位(人)意見XX蓋章(注明日期)

  土地出讓合同編號XX土地使用權證編號XX

  申請單位需要補充說明的事項:XXX

  申請人承諾:本表填報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及其內容是真實的。如因虛假而引致的法律責任,概由申請人承擔,與審批(或核準)機關無關。

  申請單位:XX

  法定代表人:XX

  XX年X月

土地申請書10

  茲有xx公司于20xx年1月7日在公共資源中心以掛牌方式競得位于xx縣工業園區的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xx平方米。

  現我單位依據《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xx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通知書》、立項備案及宜良環保部門批復、地籍調查表、各種費用繳納憑證等文件資料向你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相關手續,請給予辦理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土地申請書11

  申請人: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xx。

  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銀(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長沙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xx號,電話:0731-8408

  聯系人:劉xx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元(自年9月至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200 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共計9826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年9月至年3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后,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簽為由推脫,之后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并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后,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復,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12

  申請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XXXX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于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后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

  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

  xxx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13

  XX鎮政府:

  XX市土地局:

  XX鎮XX村位于同河南岸,地處丘陵地帶,全村人口XX人,擁有耕地1288畝,人均耕地不足二畝,絕大部分耕地分布在靠天吃飯的山梁上,溝洼高產田人均不足二分,由于耕地面積少,耕地分配支離破碎,農民辛苦勞作一年,人均純收入不足兩千元,日子過的異常艱難。

  為了改變目前XX村農民低收入狀況,村兩委研究決定,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在國家惠民政策的大力扶持下,進行大面積的荒溝復墾,為農民增產增收創造有利條件。采取溝掌筑壩蓄水,地畝里低外高。澇可排,旱可蓄,梯田式落差推進的方法,復墾以下荒溝。

  一:善虎溝全長4000米,平均寬度80米,現有耕地20畝。可增加復墾溝洼高產田465畝。

  二:陸動掌溝全長6000米,平均寬度120米,現有耕地30畝,可增加復墾溝洼高產田1060畝。

  三:安占虎溝全長5000米,平均寬度70米,現有耕地20畝,可增加復墾溝洼高產田510畝。

  以上三條通山深溝分三年完成,共可復墾溝洼高產田兩千零三十畝,大面積的復墾將給村民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大方便,可以使農民的經濟收入成倍翻番,為以后的成片規劃奠定堅實的基礎,讓農民徹底告別一畝地三處分,跑斷倆腿不見功的局面。

  懇請:XX鎮政府領導批準

  懇請:土地局領導的大力支持。

  特此申請

  XX鎮XX村村委會

土地申請書14

xx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xx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xx縣重新進行政區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人民政府,并由鄉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xx]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xx]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xx市xx鎮茂山村委會

  xx經濟合作社

  年8月4日

土地申請書15

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

  茲有(單位名稱)xxx(填寫土地證上的使用權人)于________年____月以出讓方式取得了位于________市xxxx(土地證上的座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________國用(xxxx)第xxx號,土地面積xxxx(土地證上的面積)平方米,用途為xxx用途(土地證上的用途),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單位擬將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xxx單位或個人。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已簽訂了轉讓協議。現向你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手續,請給予審批和辦理。

  特此申請。

  申請人:(轉讓方)xxx(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權人)

  (受讓方)xxx單位或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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