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模板匯編四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品房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商品房合同 篇1
一、案情
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買賣的價格和房屋的交付時間,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效力認定。此后,王某依約支付了約定的合同價款,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王某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將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購入價500元賣給李某。但后因此房價格上漲,王某拒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主張其與李某的買賣合同無效,李某因之訴至法院。
二、分歧
本案審理中首要的一點是認定王某與李某間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無效,理由為:買賣合同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為:王某未取得產權而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有效,理由為:王某將其對房屋開發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自己,這一債權轉讓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評析
審理本案的第一關鍵在于對認定李某與王某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結合上文的分歧意見,我們歸納出本案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為:王某與李某的買賣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王某將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如果上述行為是無權處分,那這一行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為是有權處分,那這一行為是否屬于債權讓與,F分析如下: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是否是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逗贤ā返52條第1款的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之一。王某認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的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其與李某所訂立的合同違反了這一強制性的規定,故為無效。我們認為,這一規定不是《合同法》第52條所謂的強制性條款,第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條文冠以“不得”等字樣不必然代表此條文為強制性條款,也可以是帶有指引性質的條款;第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1994年頒布的法律,此法的頒布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后性;第三、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如王某與李某相類似的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用物價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應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第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標的物無須是現已存在的物或現屬于出賣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能成為房屋的出賣人。綜上,以本案訟爭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觀點是錯誤的。
2、王某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
商品房合同 篇2
甲方(出售方): 乙方(團購方):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相、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共識,特定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為確保乙方對甲方開發建設的 項目房屋享有優先認購權,并以優惠價格、團購的方式簽訂本協議項下的商品房住宅,在甲方該建設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認購普通商品房住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團購的基本情況
1.乙方接受本單位所有購房職工的委托,作為團購商品房的唯一代表,有權處理團購商品房過程中包括但不限于簽約、支付購房款等與之相關的所有事項。
2 本項目基本概況
2-1 項目位置:
2-2 項目名稱:
2-3 總用地面積:
2-4建筑面積:
2-5用地性質:住宅、商業用地
2-6建設周期:兩年半
2-7 其它:建筑容積率:3.47% 綠地率:33% 建筑密度:22% 一期總戶數:598戶 停車位:約613個
3、在本協議書簽署之后,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之前,乙方單位團購人員不準私自對外轉讓團購指標或房屋,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私自轉讓的一律無效,甲方不予承認,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私自轉讓人自行承擔。
第二條 團購商品房的價款
乙方團購高層住宅的均價為 2980 元/m2,以乙方擬團購 號樓,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最終結算的建筑面積及分戶建筑面積以房管局測繪數據為準),初步估算價款 萬元。
附:乙方團購的房屋為: 三室二廳一廚二衛 , 號樓 單元 樓 戶
第三條 團購價款支付方式
(1)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首付團購商品房估算總價款為總房款的%,計 八 萬元;無償送美的空調(每間臥室送一臺掛機,客廳送一臺柜式空調)。
。2)團購住宅工程基礎部分施工至正負零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團購商品房估算總價款的30%(其中包含第一次付款);
(3)主體工程第十層墊頂時交付總房款的30%。
。4)主體全部墊頂時交總房款另30%。
。5)余款在交鑰匙時全部交清。
。6)乙方應統一向團購職工收取團購房款,并在前款約定時間內足額交付給甲方,否則構成違約。
第四條 工期及工程質量
1.乙方團購的高層住宅工程,自甲方收到團購首付款之日起30個月內完工。
2.工程進度,在20xx年2月30日,正負零完工;20xx年6月30日,十層封頂;20xx年10月30日,主體封頂。
3.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告施工進度及乙方關注的問題。
在團購住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特殊情況,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并免責:
(1)遭遇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他雙方認可的、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
。2)政府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城市規劃的變化;
。3)連續陰雨天氣造成施工過程中累計30天以上不能施工(以本地氣象部門和施工監理部門的記錄為依據);
。4)其他類似上述原因而非甲方一方所能控制的客觀事件。
4.甲方承諾樓體及室外工程質量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1.甲方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向乙方發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書面通知后,乙方應在甲方書面通知的期限內,組織團購職工到指定地點簽署分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方購房職工逾
期未辦理簽約手續的,視為放棄本認購書中優先認購和價格優惠的權利。
2.乙方團購的房屋為毛坯房。具體交房時間、交房標準以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為準,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過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購房職工使用。
3.乙方團購房屋的所有權證由甲方負責協助辦理,相關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乙方繳納,產權證具體辦理時間在乙方團購職工與甲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應據實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2.乙方應嚴格按照本認購協議約定的金額、時間繳納認購款,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團購總價款 3 %的違約金;逾期三十日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已收購房款不予退還,乙方應按團購總價款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繳納團購首付款后,如提出減少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高層住宅的團購面積,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同意變更團購面積的,本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為整體團購協議,主要規定甲乙雙方團購過程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及約定事項。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或按甲方與乙方購房人員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執行。
2.本協議的法律效力及于乙方參與團購人員。乙方應自支付首付款15個工作日內,將乙方團購職工名單及其身份證復印件提交給甲方,作為協議附件。
3.本協議一式 貳 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約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乙方: 簽約代表人: 簽約于
商品房合同 篇3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經公布并實施。其中規定了商品房買賣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這一規定對規范房產市場,保護購房者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引發了商品房在適用《解釋》的同時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問題上眾說紛紜,本文僅就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是否適用《消法》談談自己的一些拙見。
《解釋》中關于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規定如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ㄒ唬┥唐贩抠I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ǘ┥唐贩抠I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ㄈ┕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其中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出現以上的5種情況時除了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可以要求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之后還可以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的賠償。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以上的5種情況時購房者可以要回的款項的最高額為已付購房款加上相當于已付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金再加上已付購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損失,即雙倍的已付購房款、利息還有損害賠償金。這樣一來,《解釋》規定的特定的情況的賠償金額可能超出《消法》規定的因欺詐而應給予的雙陪賠償。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中除了《解釋》規定的幾種欺詐以外的欺詐是否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
關于是否適用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適用。《解釋》規定的情況與《消法》的規定并不沖突,在符合《解釋》規定的具體情形時,無論適用《解釋》還是《消法》都可以。
2.不適用。消法制定時,所針對的是普通商品市場嚴重存在的假冒偽劣和缺斤短兩的社會問題,所設想的適用范圍的確不包括商品房在內。同時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參考。再就是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大多法院也不認為商品房交易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主要原因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金額巨大,動則數十萬、上百萬,判決雙倍賠償會導致雙方利害關系失衡。綜上,此種觀點認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開發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或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而不是《消法》所規定的雙倍賠償責任。
以上兩種觀點本人認為都過于絕對。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分別適用。
首先,我認為能適用:
1.從立法本意上來說,《解釋》規定的賠償額度,按照上面的分析,最高額度可能超出已付購房款的雙倍。解釋規定的這幾種欺詐行為是屬于商品房買賣糾紛之中最嚴重、最惡劣的幾種。也就是說,這幾種最惡劣的情況可以適用《解釋》規定的最高雙倍以上的懲罰性賠償,那么,除了《解釋》規定的幾種嚴重的欺詐情況之外的欺詐行為,應該是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當然,實踐中,很難適用最高的雙倍以上的懲罰性賠償,但法律規定的應然狀態與法律適用的`實然狀態的差別,跟立法本意無關。
2.從法律的體系上來說,《消法》既然沒有明確規定其調整范圍不適用于商品房,那么就是適用!督忉尅吠瑯記]有規定如果與《消法》沖突時的適用規則,其實,本來就不沖突。立法者在立法時,因為要維護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嚴密性,會在立法時盡量的消除法律沖突,盡量不要留下立法的空白。所以說《解釋》和《消法》都是適用的。
3.《解釋》在商品房合同買賣糾紛中加入了因欺詐而導致的懲罰性的措施,目的是在遏制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中利用優勢欺詐購房者,從而導致的巨大的事實不公。那么我們可以推論:在商品房的買賣中,一般的欺詐適用懲罰性賠償符合立法本意,只是一個度的問題。也就是說,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1倍、1.5倍、2倍等,但不能超出《解釋》規定適用于特定的五種欺詐的懲罰性賠償的范圍。
其次,我認為要有限制性的分別適用。
也就是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中情況千差萬別,一味的去適用雙倍賠償或不適用雙倍賠償都可能在具體案件當中導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分別適用。
1.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一刀切,全部不適用雙倍賠償,就只是《解釋》規定的幾種情況最高可以適用雙培以上的懲罰性賠償,而在商品房合同糾紛中的其他欺詐行為就只能是返還款項,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的損失。那么如果其他的欺詐行為的確沒有《解釋》規定的開發商的主觀惡意強,但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相當大(不一定達到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這實際上性質的惡劣程度不亞于《解釋》規定的那幾種情況,即已經達到了《解釋》實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制定意圖,那么我們就應該適用雙倍賠償;如果造成的損失不是很大,那么就只是按實際的損失來陪。至于損失達到已付購房款的多大比例才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要綜合多方因素,多種情況,比如已付購房款的絕對額、欺詐隱瞞的時間長短、造成損失類型的多少等。
2.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一般的欺詐行為全部不適用《消法》的上雙倍賠償,則很難在不同的欺詐情況下(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一般欺詐和《解釋》規定的嚴重的幾種欺詐)保證賠付比例的公平。這樣會導致一種傾向:開發商因為《解釋》規定的嚴重欺詐在實踐中都不可能導致雙倍的懲罰性賠償,那么會慫恿他們的一般性欺詐行為;如果一般性的欺詐能有條件的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那么嚴重的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能用到了雙倍的賠償甚至于更高的雙倍賠償加利息、損害賠償的幾率大增。這樣才會起到抑制開發商這種欺詐行為的作用。
總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既要適用《消法》,又要有限度的分情況適用,以期能盡量的發揮《消法》和《解釋》的效用,切實抑制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從而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合同 篇4
貸款人(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分行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有效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為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房產商”)的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房產”),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XX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貸款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
1.2貸款最高額為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元)整。
1.3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_________期等額歸還。
第二條利率和利息的計算
2.1貸款利率為“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__________個百分點(b+%)。每期計息日的________的b為________貸款利率的b,但每筆放款的
第一個計息期的b為該貸款發放日的b。b采用__________個月浮動。
2.2貸款利息以貸款的實際發放天數計收,以360天為________年。
2.3結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貸款條件
3.1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a.《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書》和《貸款申請人資料》;b.與房產商簽訂《預購房合同正本》或《購房契約》;c.房產商出具的.購房預付款的憑證。
3.2借款人到貸款人指定銀行開立購房專戶,今后有關購房費用,均通過該帳戶結算。
第四條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根據“預購房合同”規定,當貸款人收到房產商付款通知書后,主動將貸款劃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并借記借款人帳戶。向借款人發出付款通知書。
第五條還款
5.1借款人應遵照本通用版合同.3條款規定,按時償還。
5.2每次還款日前十五天之內,借款人應將本期歸還的貸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購房專戶。由貸款人在還款到期日,主動在購房專戶中扣除其款項,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提前還款
6.1借款人如要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必須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貸款人。
6.2提前還款只限于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的貸款或下期的還款。
6.3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支付提前還款金額的0.5%至1%補償金。a.借款人在貸款不足________年(含________年)內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一補償金;b.借款人在獲得超過________年后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0.5%的補償金。
第七條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7.1手續費:貸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之內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的__________%手續費。
7.2在購房與貸款過程中所涉及的契稅、保險、法律手續、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置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違約行為使貸款人遭受損失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有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條保險
借款人必須按貸款人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1-3個月,保險單正本須注明貸款人為
第一受益人,并將保險單正本送交貸款人。
第九條借款人的保證
9.1保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金額還本付息。
9.2向貸款人提供一切資料真實可靠,無任何偽裝和隱瞞事實。
9.3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均須負責賠償貸款人的損失。
第十條貸款人的責任
10.1按合同有關規定,準時提供貸款予借款人。該貸款人以購房者的名義轉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的帳戶。
10.2借款人按合同規定,付清貸款總額,利息以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將抵押的《房產買賣契約》或《房產權證書》交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違約及處理1
1.1下列事項構成違約:
(1)借款人在付息日、還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額支付應歸還的本金及應付的利息,造成貸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執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發生使得本合同之執行成為違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條款。1
1.2違約的處置:
。1)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
1.3
。1)的行為時,貸款人從借款人違約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額在原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
。2)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
1.4
。1)和或1
1.5
(3)的行為時,經貸款人書面通知后從違約之日起60天內借款人仍不糾正;或借款人發生1
1.6
(2)行為,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到期,同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已發放的貸款金額及利息。
第十二條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需經借款人和貸款人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須雙方簽署書面協議。
貸款人(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簽字):__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鑒(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