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范文合集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簽訂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簽訂合同 篇1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條件
一、選擇有良譽的中介公司,并驗明其真實性和資質
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待產權交易即將形成時,再同原房主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前,一定要驗明中介公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認真了解選擇的中介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在房管部門備案并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要驗明原房主對中介方的授權委托書,以確認中介方是原房主的合法代理人,避免遭遇欺詐。另外,要盡可能選擇有實力、講信譽的中介公司
二、要嚴格核實并寫明簽約的三方主體,防止受欺詐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簽約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是房產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如果賣方簽約主體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就有可能上當受騙或者遺留后患。
三、要在合同中注明房產、附屬設施的交驗時間和費用承擔時間
在確定和寫明所購二手房及附屬設施交接時間的同時,還應注意確定和寫明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的劃界承擔時間。二手房交接時間和費用劃界時間是責任劃分的界線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煩甚至糾紛。
四、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房產交易過程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和違約行為。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違約條款在買賣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其起到的監督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時,它也是救濟手段。
五、要在合同中準確注明購房者付款和雙方過戶時間
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賴于房產過戶期限,因此過戶期限以及過戶手續由哪方主辦、哪方配合,必須事先確定并在合同中寫清楚。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某些房產中介公司收到客戶定金甚至是首付款之后,仍會帶其他客戶看房,誰出價高他們就把房子賣給誰,為此不惜與前一個客戶毀約。這是一種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
以上五個方面的內容就是關于二手房買賣簽訂合同的條件問題。如果關于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有很多你不懂的,比如,怎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二手房買賣過戶流程等問題,歡迎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簽訂合同 篇2
乙方:
雙方所簽期限為年__月__日__至__年__月__日的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期限期屆滿,現在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期限類型擬為: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年__月__日__至__年__月__日);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他條款與原合同保持一致。
請收到此通知書后__日內簽署意見后并交還人力資源部。過期不予答復,此通知書失效,視為你申請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簽發時間:__年__月__日__
乙方意見:
乙方簽名:
簽字日期:__年__月__日__
簽訂合同 篇3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僅存在于已經成立并且具備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滿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夠實現。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但也并非是
所有合同的主體。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它們的行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態、職責、業務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法律的該規定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為合同在本質上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此種合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律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此種約束力,則取決于此種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
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行性規定,是指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改變。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于那些表面上雖未違反現行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合同行為,都應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為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后才能生效。
簽訂合同 篇4
委 托 人:湖北省煙草公司鄂州市公司
法定代表:鄭祖雄
地 址:鄂州市文星大道102號
受委托人:
職 務:
地 址:鄂州市文星大道10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規定,我單位委托同志以單位的名義與鄂州市天度視覺設計中心直接簽訂《品牌診斷報告書設計制作》合同,并對其簽訂的`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使管理職權,對其合同簽訂和管理行為為我單位承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 托 人:湖北省煙草公司鄂州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 篇5
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于轉讓出租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并于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具體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雙方都要受其約束,依照合同先例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把租賃關系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根據出租房屋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賃合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住宅租賃合同,一類是工商用房租賃合同。在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又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范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于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范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于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租賃期限。租賃有期限限制,這是房屋租賃與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于:(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即租賃價格。租金的確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1)住宅用房,租金的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議定。對私有住宅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有更為詳細的規定: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并收益。修繕的范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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