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簽訂合同范文匯編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簽訂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簽訂合同 篇1
據我們從北京市建筑裝飾協會家裝委員會了解到,北京市家庭裝飾裝修使用的正式合同為北京市工商局1999年9月1日頒布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在北京地區施工的家庭裝修工程都必須統一使用此合同。
一、合同簽訂前七項原則
1、應查看裝飾公司是否有工商營業執照;
2、應查看裝飾公司是否具有資質證書;
3、應讓裝飾公司先出設計草圖;
4、考察裝飾公司用的是否是北京市工商局頒發的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5、除簽訂合同以外,還需要有第三方認證,如果裝飾公司沒有辦理這方面事情,您可要謹慎;
6、審核報價,看一看裝飾公司執行的是否是北京市行業指導價,否則不要輕易簽訂;
7、詢問裝飾公司施工期間他們自己是否有質檢員到施工現場巡檢,能否提供質檢記錄。
二、合同簽訂時15個基本點
首先,我們看到的合同封面是北京市家裝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1999版),下面要填寫是發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各是誰、資質等級及合同編號,最下面寫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日期是1999年6月,F在家裝工程統一發的是家裝資質證書,您一定要查看裝飾公司是否具有資質證書。另外提醒您注意,合同必須加蓋施工單位的公章,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首頁有使用說明,第一是此合同文本適用于行政區域內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第二是工程承包方(乙方),應具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承攬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相應資格;第三是甲、乙雙方當事人直接簽訂此合同的,應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凡在本市各家庭裝飾裝修市場內簽訂此合同的應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市場有關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合同第一頁是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您要將合同中的發包發(甲方)、承包方(乙方)寫明,特別是承包方一欄,應寫明裝飾公司的名稱、營業執照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本工程設計人及施工隊負責人,如果裝飾公司屬掛靠、承包企業的,“委托代理人”一欄要填寫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聯系電話,并請該公司出示由被掛靠單位法人開具的“法人委托書”。
1、合同第一條是工程概況,首先是工程地點,一定要填寫詳細;其次是工程承包可采用三種方式,即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采取何種方式完全由甲方決定。其次是工程期限,最后將合同總造價寫清楚。
2、合同第二條寫到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甲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乙方。
3、合同第三條是施工圖紙。合同中規定了兩種方式,第一是甲方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
4、合同第四條規定了甲方的工作,即您的施工地要具備施工的條件。
5、第五條規定了乙方應做的工作,即避免野蠻裝修。
6、第六條是工程變更。
7、合同第七條是材料供應。第一按合同約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應在材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乙方,雙方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第二按合同約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在材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甲方,雙方共同驗收。
8、合同第八條硬性規定了工期延誤的'解決方法。
9、合同第九條是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按照20xx年3月1日執行的《北京市家庭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定》。
10、合同第十條是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幾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的填寫是:第一階段是即主要材料進場時驗收;第二階段是隱蔽工程結束后進行驗收;第三階段即工程全部結束,驗收合格用戶簽字,結算完畢,進入保修去現場驗收即可。乙方應提前兩天通知甲方參加驗收,階段驗收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
11、合同第十一條是幾種工程款支付方式,一種是開工前先付60%,然后在工程進度過半后,將其余的40%繳付給該公司所屬的家裝交易市場合同認證處,再由市場根據工程進度和質量付給裝飾公司。另一種是分三次付款,您可按開工前三日付60%、工程進度過半付35%、驗收合格后付5%來安排。
12、合同第十二條是違約責任,其中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定要認真填寫,出了問題,全靠它的約定賠償您的損失。
13、合同第十三條是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首先您可以填向裝飾公司所在的市場的管理部門申請解決,解決不了,可到所區消協或北京市建筑裝飾協會家裝委員會調解,實在解決不了,可向當地(區或縣)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
14、合同第十四條是幾項具體的規定,涉及到垃圾清理費、施工期間及工程竣工驗收后鑰匙的保管及更換、施工期間乙方每天的工作時間等等。
15、合同第十五條是附則,其中規定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
簽訂合同 篇2
一、對于勞動者而言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并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后,勞動者就處于不利地位了。
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
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
對于像服裝制造類行業來講,員工流動率較大,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避免用工風險,但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勞動合同法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后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于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
由于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第三,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
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可以通過提前30日通知不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損失,但是在30日之內仍有各種可變因素導致糾紛。
因此,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損失一個月補償金但能降低其他糾紛風險,從這一意義上來講,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補償金,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續簽環節,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更有利。
簽訂合同 篇3
一、選擇正規的家裝公司,簽訂合同之前,業主應先審查裝飾公司的手續是否齊全。
二、參觀裝飾公司正在施工的裝修現場,檢查工地施工工藝以及工人的素質,還應該著重檢查施工工地的管理、衛生和防火情況。
三、對裝飾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要有詳細的設計樣圖。預算報價,客戶應該嚴格審定,如有可能找相關專家咨詢。如果委托裝飾公司選擇建材的話,裝飾公司一般會提供預選的材料樣品,客戶應該保存以便日后檢查對照。
四、在簽訂合同時,應詳細注明施工工期、幾次驗收程序(包括材料、隱蔽工程、局部和整體驗收等)、詳細制作過程的'說明、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細表和日期等,同時還應約定好違約金的賠付比例。在約定裝修的材料標準時,一定要非常細致,包括外墻、內墻、頂棚、地面、廚房、衛生間、陽臺等,每個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號都要清楚標明,不能籠統地用“國內名牌”、“國際名牌”之類的字眼。
五、驗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約定由政府質檢站來驗收,這樣你就可以不為請質檢站而另付費用。
六、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復印委托書,同時向裝飾公司索要工商執照的復印件和資質證明的復印件,這兩個復印件都應該加蓋公司章,還要索要項目經理和工程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司正式職工的工作證復印件以及聯系電話。
七、交付的工程款要由業主親自交到公司財務,并索要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盡量防止出現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況。
八、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戶可依具體情況與公司商議,保留原證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為裝修的質量保證金。
九、上述裝修合同有三種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戶自己包料,在裝修中還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裝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購買的材料明細表、合格證、發票;業主自己包料的,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志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修材料。
十、預算項目變更時,雙方應該重新簽訂協議。
十一、另外,在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檢測不合格的,如屬承包人的責任,承包人應返工,并承擔相應損失。
簽訂合同 篇4
1. 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直接影響著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因此應該對合同相對方企業的主體資格以及合同實際簽訂人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注冊資本審查)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
因此我方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在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時,應注意企業參加年檢的情況,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與其簽訂的合同也將因為對方沒有主體資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業實踐中,合同相對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關業務人員作為代理人進行合同簽訂。因此我方在簽訂合同時首先應該對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第一,確認合同簽訂方不能為相對方的業務部門,如:業務部、銷售部等,應該由其上級的公司法人簽訂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應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并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確認,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缺乏主體合法資格而無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或者無權代理而使合同成為效力待定合同。 備注:對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時,應向對方索取《授權委托書》。
2. 合同條款審核
1) 設備的規格、型號、功能與價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應盡量明確所購買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設備的功能模塊,盡量避免使用過于模糊的產品質量標準,諸如“低壓配電柜GGD”,在情況允許下盡量在采購合同后附上技術協議,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約定“低壓配電柜GGD,詳細的參數標準請參見附件”,以避免糾紛。
備注:在設備采購中,經常會出現對設備的隨機備件約定不明確的現象,諸如“供方提供隨機備件一套(含易損件及關鍵件),詳見供方的產品說明書”,這種規定顯然使我方對供方提供的備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處于被動。產品說明書是供方制定的,我方無法準備了解供方所提供備件的種類和數量。供方可能會出現通過抽調核心備件或減少相關備件降低成本,這樣即使我方將價格談得很低,但實際上供方仍可以通過對備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相關部件損壞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部件,又會再次向供方購買相關部件。總之,對于隨機備件的種類和數量的約定,盡量明確規定在技術協議中,防止供方通過抽調備件的手段來節約成本,損害我方利益。
2) 關于預付款與定金的約定
“定金條款”要慎用。大型設備采購合同中一般約定“預付款”條款,切忌與“定金”條款混淆。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合同中所謂的定金罰則。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我方如違約,則我方無權要回定金。如對方違約,將雙倍返還定金。關于預付款,法律上規定預付款為貨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違約,我方仍有權要回預付款,因為依據《合同法》第97條和《物權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我方有權要回預付款。
所謂定金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內(一般不超過20%,根據《擔保法》第91條及《擔保法解釋》第121條的規定:“定金的金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因此,即使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定金條款,也不能高于貨款的20%,否則我方有權要求將定金修改為“預付款”或者將定金金額修改為貨款的20%。
另,關于定金條款的認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樣出現才會被認定為定金,否則將被認定為預付款。
3)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的約定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主要是指涉及到產品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擔保問題,其中主要是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50條和151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也即賣方有義務保證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張我方所買的產品或者貨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對方將不再承擔權利擔保義務。因此當出現法律糾紛時,雖然我方可依據合同法第150條的規定向賣方主張權利擔保,但是我方還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糾紛,產生了相應的訴訟成本和經濟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簽訂涉及產品專利或實用新型等知識產品的采購協議中,要在合同中明確注明權利擔保條款及如若發生第三方主張權利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時的違約責任。另外,建議公司的相關采購人員或者采購調研組在調研時也要著重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是否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
4) 關于質量條款、質保金的約定
質量條款是設備采購合同中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到我公司購買的設備或產品能否滿足企業的需求。在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設備或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術協議;第二部分為質量保證條款。設備或產品的技術指標部分,前面已經論述。下面,重點就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及質保金方面進行闡述。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著重對合同的質量條款進行審查,以避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存在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標準)。為了防止質量瑕疵糾紛的發生,我們應當在合同中盡量明確產品的技術規格與指標,并在合同的質量條款中盡量明確、細化驗收的標準,防止出現諸如“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有關標準執行!钡饶:s定;對于大貴精設備,建議單獨制定詳細的“質量保證協議”(可與技術指標及參數等包含在技術協議中),以防止糾紛發生時,我方維權無事實依據。
在質量條款或質量保證協議中應該明確規定以下條款:
A.質保期的約定:質保期的具體時間標準應與供方協商確定,并規定在合同中,一般來說設備的質量期為一年。在質保期條款中,質保期計算的起始期的確定也尤為重要。我方應要求在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的次日為質保期的計算的開始時間,而非設備或產品交付后。另外,在質保期內,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也十分重要。一般來說,應強調供方在質保期必須保證設備質量,并且在質保期內向我方提供免費的設備維護與修理。對于合同約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設備維護需我方支付相應修理費用的條款,我方也應盡量爭取優惠或確定維修費用的標準,以防止供方維修時故意刁難或漫天要價。另外,對質保期結束后的維修,也應盡量在合同中明確,盡量爭取免費維修,如若不能也應爭取優惠(備注:當然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的辦法,就是要求對方對設備適用和維護提供相關的培訓,以使我公司具備相應的人才直接維修,減少供方維修的概率。)
B.質保金的約定:在設備采購合同中應嚴格約定質保金,一般為合同標的額的10%,待設備的質保期結束后歸還于供方。對此,在簽訂合同中,相關的工作人員要予以重點審查。另外,對于合同中約定質保金條款的,應同時對質保金歸還的方式以及證明予以明確,以防止我公司雖然向對方歸還了相應的違約金,可是由于給付的對象不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或者相對人,而出現法律糾紛。例,若合同的主體為母公司,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授權代表代表母公司與我公司簽訂設備采購合同。在質保期結束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相對人(母公司)的授權代表的要求向子公司的賬號打回質保金,而同時由于子公司資不抵債宣布破產,法律對子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時,將我公司打回的質保金作為資產的一部分,而合同相對人(母公司)顯然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子公司分別為獨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東,股東對其所投資創立的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僅以其投資額對外承擔責任。而我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屬于我公司與母公司發生的債權債務,因此我公司向其子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是歸還對象錯誤,因此母公司有權要求我方承擔繼續歸還質保金的法律義務,對此我方將承擔法律風險。)因此,建議在規定質保金條款時,應同時明確質保金歸還的方式、歸還的對象及其賬號等相關信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風險。
C.質量驗收標準及方法的約定:首先,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驗收的時間、標準。驗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部分,因為只要驗收完成后,即意味著賣方已經完成合同的交付義務(注:除非合同中明確規定,設備或產品安裝調試成功后視為交付完成)。如果規定不完善,就可能產生爭議。對于驗收,我們不僅要對產品及配件數量進行清點驗收,而且應著重對貨物的質量進行驗收,諸如產品名稱、品種、規格等技術規格,包裝是否有破損等等都要進行嚴格檢驗,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對驗收標準、驗收方法進行明確,以防止不必要的糾紛。驗收期限、驗收地點也同樣應該明確,但期限和地點條款對于賣方更加重要,如果賣方不在合同中明確,我方可以不主動提出約束我方的驗收期限和時間。在驗收過程中,應當著重對隱蔽性缺陷的風險的防范,因此在簽定合同時應當著重對諸如“對貨物質量的異議應于收到貨物起10天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質量驗收合格”的條款進行嚴格審查。因為根據此約定貨物驗收完成后,所有的風險將轉移到買方,而有些貨物又是在使用過程中才發現存在缺陷,此時我方再以違約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就非常的被動,勝算的把握也很小。因此在簽定合同時,建議約定“買方對貨物的現場驗收僅為感觀驗收(或非理化驗收),若貨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隱蔽性缺陷,賣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備注:在質量條款中或者其他補充條款中,在有需求的情況下,應當對供方是否提供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訓進行規定。
5) 關于交貨時間、方式以及風險轉移條款的約定
在合同中,交貨時間及方式的約定也尤為重要,因為如果對交貨時間無明確的約定,則賣方可能無限期的拖延下去,雖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相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我方有權要求供方隨時供貨,但是由于這時一般來說,供方已經拖延很久,對我方的需求已經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應在合同中盡量明確交貨時間及期限。
另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虼,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后將由我方承擔,因此對于交付的約定或者定義也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對于運費的承擔也事關企業的相關采購成本及風險負擔,如我方負責運輸設備,并承擔相應的運費,則當供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運輸商)則視為交付已完成,我方將承擔運輸期間的貨物的毀損風險及相應的運輸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約定交付條款時,盡量規定為:“供方負責將貨物的運輸至買方所在地,并承擔相應的運費及裝卸費,設備經安裝調試完成后視為交付完成,運輸方式可以為汽車運輸或者鐵路運輸等”
備注:對于安裝調試條款,應注明供方為免費安裝調試。另外對于運費的條款的規定,我在審核以前簽訂的合同時發現存在著將運費包含在貨款中的現象,對此建議取替這種規定方式,因為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對于固定資產采購的費用和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扣除或抵扣率是不同的(一般增值稅含固定資產為17%,運輸費用為7%)。因此這樣就增加了我公司的稅務成本。另外,即使對方給予我方開出一張包含所有款項的設備采購發票,我公司將來仍面臨著稅務查賬偷減稅的處罰。
6) 關于法律適用條款(糾紛解決機制)及其他條款的約定
所謂法律適用條款就是當雙方產生糾紛時如何進行確定糾紛的解決方法和機制或者說選擇時間、地點以及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方法。一般來說,當合同雙方產生糾紛時,應就平等公平協商的原則解決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當糾紛到達了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解決相應的糾紛。而法律手段無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訴訟。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如果當事人對訴訟地無明確約定,則誰起訴將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因此如果我方主張對方產品不合格或者違約,則應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顯然這種方式對我方不利。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明確將爭議解決的法院確定我方。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仲裁方式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時,雙方產生糾紛才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當然雙方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協商確定仲裁解決,但此時對仲裁地的選擇將會產生爭議,因此為了避免諸如此類的法律風險,建議我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法律適用條款規定如下:“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應首先友好寫生妥善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申請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進行裁決。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對合同的次要條款或者非主要條款進行規定。諸如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及其他合同未盡事宜的補充規定辦法進行規定。以上條款雖然是合同的次要條款,但其作用卻不容忽視。
第一, 合同的生效時間。應規定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注:不能為財務章,合同章也可)盡量避免讓供方提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并在需方支付預付款后合同生效”等其他生效附加條件。
第二, 合同附件的效力。應嚴格規定為“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二份,供方二份,《技術協議》二份,附件二份。本合同之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焙蟾骄唧w的附件明細,如:
附件1:……
附件2:……
簽訂合同 篇5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工作人員與第三人簽訂分包合同,判斷該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設方的主要依據為,該工作人員是否有權代表建設方并且是否以建設方的名義對外簽訂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給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劉甲作為乙方簽字,一冶集團公司作為甲方(由劉乙簽字),雙方訂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實業公司發送《關于徐涇新廠房項目工程款支付的確認函》,載明:“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貴公司在徐涇新廠房項目施工過程中,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經貴公司、我公司及現場項目部代表劉乙三方核對,均無異議,該函上分別由五天實業公司和劉乙蓋章、簽字。劉乙在劉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中確認:“所有項目以640萬元(陸佰肆拾萬元正)結算。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劉甲提供材料,顯示:五天實業公司新建廠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負責單位為中國第一冶金建設公司,工地企業聯系人信息為劉乙。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載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區建設工程項目不良行為通報”中載明“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項目經理為劉乙”。20xx年10月8日,劉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辯稱:其與劉甲之間無合同關系,劉甲從劉乙處分包系爭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劉乙已經結算清楚并全額付清款項,故不同意向劉甲承擔付款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系爭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承接,對外顯示一冶集團公司為總包單位。一冶集團公司稱系爭工程項目經理并非劉乙,但未提供證據,而現有證據可以顯示劉乙為工程的項目經理,工地企業負責人為一冶集團公司,而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合同,因此劉甲有權向一冶集團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在實際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確認該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劉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中顯示劉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進行施工,因此可以確認工程實際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負責。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與法無悖,可予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劉甲主張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系由劉乙分包給劉甲,故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系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依據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記載,包括系爭工程在內的五天實業公司相關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劉乙,雖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但作為行業管理網站,其發布的相關信息的準確性通常應得到認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發送給五天實業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確認函中記載劉乙的身份為項目部代表,故本院對劉甲關于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主張予以采納,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應及于一冶集團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負責系爭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對外支付工程款,原審法院判決由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因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劉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確已付款數額,故依據劉甲確認其收到的工程款數額,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還應向劉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可予維持。
二、案件來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831號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天實業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冶集團公司承包五天實業公司徐涇新建廠房車間一的土建及水電,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實業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五天實業公司徐涇新廠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設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計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額)。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給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劉甲作為乙方簽字,一冶集團公司作為甲方(由劉乙簽字),雙方訂立《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劉甲承接五天實業公司新園區水電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造價為5,897,554元,付款方式為保固期滿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為驗收合格后12個月等。20xx年1月9日,劉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內部工程結算單》上簽字確認,該表格上載明:“工程名稱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總包單位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單位為劉乙作業隊,承包范圍為土建及安裝總體,對外結算金額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費2,100,000元,內部結算金額(含稅)為79,400,000元,財務部意見中寫明扣除稅費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實業公司發送《關于徐涇新廠房項目工程款支付的確認函》,載明:“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貴公司在徐涇新廠房項目施工過程中,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經貴公司、我公司及現場項目部代表劉乙三方核對,均無異議,基于以上事實,現對貴公司支付徐涇廠房項目工程款作如下確認:1、貴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銀行賬戶工程款51,000,000元,2、貴公司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兩項合計68,500,000元經三方確認后即為截止20xx年1月31日貴公司支付給我公司徐涇新廠房項目的工程款,三方財務據此入賬”。該函上分別由五天實業公司和劉乙蓋章、簽字。 五天實業公司發包給一冶集團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項最晚竣工驗收時間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劉乙在劉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水電工程)中確認:“所有項目以640萬元(陸佰肆拾萬元正)結算,保修期一年從質檢站竣工驗收開始”。該匯總表上由劉甲的代表張仲青簽字。20xx年1月19日,劉甲申請工程款20萬元,由劉繼平作為經辦人在用款申請單上簽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電匯昆山興達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20萬元(該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證明,表明其代劉甲收取工程款)。劉甲確認截止至原審起訴前,其共計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劉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劉乙施工隊)承諾,本人以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徐涇新廠房工程,并承包該兩個工程,因這兩個工程而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對外欠款都由本人(劉乙施工隊)承擔還款責任。……5月本人(劉乙施工隊)又承包了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現承諾盡快辦理我(劉乙施工隊)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結算,并對因我(劉乙施工隊)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費等對外欠款承擔全部還款責任。鑒于
以上債務將給貴司帶來訴訟風險,我愿將我本人全部財產(含股權)抵押給貴司,對以上債務的償還提供還款擔保,并配合貴司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包括我方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如貴司因以上債務導致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訴訟相關的各項費用將由我全部承擔”。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劉甲提供材料,顯示:五天實業公司新建廠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負責單位為中國第一冶金建設公司,工地企業聯系人信息為劉乙。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載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區建設工程項目不良行為通報”中載明“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項目經理為劉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冊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冊成立。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為一冶集團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劉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項目結算價經雙方確認為6,400,000元。但對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劉甲請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從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的標準)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審理中,劉甲表示堅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不要求劉乙承擔付款義務。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辯稱:其與劉甲之間無合同關系,劉甲從劉乙處分包系爭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劉乙已經結算清楚并全額付清款項,故不同意向劉甲承擔付款義務。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承擔連帶責任一節無異議。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系爭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承接,對外顯示一冶集團公司為總包單位。一冶集團公司稱系爭工程項目經理并非劉乙,但未提供證據,而現有證據可以顯示劉乙為工程的項目經理,工地企業負責人為一冶集團公司,而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合同,因此劉甲有權向一冶集團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在實際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確認該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劉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中顯示劉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進行施工,因此可以確認工程實際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負責。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與法無悖,可予支持。
關于工程款的結算,劉乙為項目經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確定工程款,因此劉乙可代表上述兩公司確認工程款金額。劉乙與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間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總共支付的工程款不會超過該金額,實際施工人領取的款項也計算入劉乙應得的款項,因此劉乙多結算給劉甲工程款有違常理。因此,劉甲應得工程款為640萬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與劉乙間的款項可另行處理。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支付143萬元工程余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付款義務人逾期付款,理應承擔利息損失。劉甲認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從次日起承擔未付款之義務。因劉甲和劉乙就雙方結算的工程款支付時間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予以約定,因此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從20xx年7月1日承擔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系爭工程最后竣工驗收時間為20xx年11月28日,結合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應自20xx年12月29日開始承擔利息損失。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以本金1,43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xx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審法院認為,劉甲主張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系由劉乙分包給劉甲,故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系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依據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記載,包括系爭工程在內的五天實業公司相關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劉乙,雖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但作為行業管理網站,其發布的相關信息的準確性通常應得到認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發送給五天實業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確認函中記載劉乙的身份為項目部代表,故本院對劉甲關于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主張予以采納,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應及于一冶集團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負責系爭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對外支付工程款,原審法院判決由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就劉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因相關承諾只在劉乙與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并不能對外約束劉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絕承擔工程余款的支付義務沒有依據。因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劉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確已付款數額,故依據劉甲確認其收到的工程款數額,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還應向劉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可予維持。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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