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經濟合同錦集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經濟合同 篇1
出賣方: 地址: 聯系電話:
買受方: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xx,房屋結構為xx建筑面積xx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xx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xx平方米),房屋用途為xx;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xx。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
±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xx元,總金額為xx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xx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 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 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
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 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 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 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 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
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 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 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 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
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經濟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基礎理論。
勞動合同,換句話來說又叫做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契約。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對立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協議形式,對雙方行為進行約束以及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而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勞動合同主體中的雙方或者一方要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合同終止時間之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勞資關系的改變、勞動關系的停止,這種行為是在合同主體的意愿控制下發生的。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人單位為了創造更多的利潤和價值,會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進行不同程度的剝奪和獲取,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就會針對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發生法律糾紛等。
二、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現狀。
首先,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著區別對待的情況。勞動合同雙方在協調一致的狀態下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思維來說是一種雙向運動的法律行為,雖然從常規思維上考慮而言多會認為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關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單位在某一方面存在著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業內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來說,很多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時,多為根據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經濟補償金制度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環節中并沒有發揮出真正效用。其次,經濟補償金制度中對經濟補償金設定的限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計算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的細節計算,而是籠統的進行計算,并且用人單位內部對經濟補償金的上限下限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最后,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有一定的缺失現象。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素,但是針對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實際年齡與經濟補償金額度之間的對等關系并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這就造成了很多年紀較大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由于年齡的影響,再就業的難度非常之高,然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并不能滿足生活需要,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非常不利。
三、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 約定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難以實際操作。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予補償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項工作的實際操作性非常差,勞動者并非是出自個人意愿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在管理上存在著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后,卻沒有出示任何的手續,造成了勞動者離開用人企業后,無法領取到補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許多被迫辭職的勞動者并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 二) 勞動者無過失情形下適用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由于勞動能力不足被解除勞動關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勞動者處于被動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單位并沒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常常對那些沒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是那些還是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對他們任意行使勞動解除權。
( 三) 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而對于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權,這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專家學者也普遍認為,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待商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拓展了補償金的范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在實際情況當中,由于違反有關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勞動者惡意索取補償金的現象出現,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自愿的行為,用人單位還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無特殊原因,還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疑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經濟補償金只是適用于勞動合同解除,并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終止,這就導致了用人企業為了避免提供補償金,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用工合同,只簽訂短期合同,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四、完善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 一) 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常常出現濫用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針對解除條件當中所說的“不能勝任此工作”問題,還有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針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所有情況,用人單位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而對于因為客觀原因的發生使得勞動關系發生巨大的變化的情況,導致勞動關系被迫終止無法延續的行為,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勞動關系。
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對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客觀情況,即是指國家在政治軍事等國家宏觀環境發生了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在法律上認為這些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顧名思義,就是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一類因素,人們本身無法避免它的出現。而另一種情況,由于勞動者本身出現問題而引發勞動者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的,比如說勞動者身體出現殘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勞動合同也將被迫終止。
( 二) 彌補條文規定的缺陷以增強其操作性。
為了彌補有關條文規定所造成的缺陷問題,用人單位有效地擴大了經濟補償的范圍,針對勞動關系解除或停止后有關勞動派遣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范圍重新加以說明,從而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絕對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解除勞動關系,當用人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用人關系時,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則必須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以此類推,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時候,需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而當因為用人企業的有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勞動關系時,比如企業破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進行了搬遷,裁員,由于國家建設等問題,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下去的,用人單位必須決定裁員,對于裁剪下去的勞動者,也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每工作滿一年的時間,就要補償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違反有關國家規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處罰,除了應該發放相應的補償金外,還要另外發放 50% 的補償金,對于不按時發放工資,克扣工人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另外發放 25%的補償金。
( 三) 完善對勞動合同引發爭議的解決機制。
我國要不斷改進并且完善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建立一種新型的解決機制,使得解決機制符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對過去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問題加以分析和討論,將企業補償金同社會失業救濟金統一,保障了勞動者失業后的生活保障,這是用人單位的社會義務,但是,在實際經濟補償中,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往往是企業由于客觀原因難以繼續下去,必須進行裁員,但是裁員后還要給予大量的補償金,這樣更加增添了企業的負擔,所以我國將經濟補償金同社會失業保障金聯系在一起,形成系統,既實現了經濟補償,也實現了失業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科學合理的解決機制,得到社會各企業的廣泛實施。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合同的解除環節時,經濟補償金是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因此針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制度就發揮了異常重要的角色意義。為了進一步增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深入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為建立綠色、平等、和諧的勞資關系而做出一份貢獻。
[ 參 考 文 獻 ]
[1]聞明明。 淺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J]. 經營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xx,03:56 -61.
經濟合同 篇3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巨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斷深化發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法律,作為維系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著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演化和發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展
一、關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系,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歷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即《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布了許多合同法規,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但都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直接受到了統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愿原則的規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說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盡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盡量限制強制性的規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范。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定。
(3) 合同法規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范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并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于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后,盡管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總之,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范。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范,最終目的還是在于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地存續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
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于三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故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并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么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最后,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于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并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于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各類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么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么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里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里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分無效和可撤銷,對于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愿承受這個后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么在追認前是處于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范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于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規范。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并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并沒有什么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于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后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于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里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4
摘 要:將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從而保證高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事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高校;經濟合同;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經濟合同作為連接市場交易主體間的重要紐帶,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人們傳統觀念中以教書育人為使命的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三大功能逐漸被社會普遍認可后,高校與社會的聯系更加日益密切,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高校更多的參與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表現的越來越活躍。經濟合同作為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紐帶和形式,有的高等院校因缺乏對經濟合同的足夠重視,沒有統一的合同管理機制,導致出現經濟問題時責任不明確,法律糾紛頻頻發生,經濟損失嚴重。因此,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成為高校參與市場經濟運行健康、安全與否的重要內容。
一、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觀念淡薄,風險意識不強。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嚴格辦事,有效地規避風險。然而很多高校由于對經濟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關系缺乏足夠的認識,把經濟合同簡單的.理解為經濟交往活動中的一種書面記錄而不注意保管,有時甚至礙于面子、人情等不簽訂任何書面交易憑據,或者只是抱著一種“走過場”的心態草率的簽訂經濟合同[1]。這顯然沒有認識到合同與市場、合同法律、合同管理這三者之間關系的重要性,導致合同簽訂生效后,在履行過程中給學校帶來了極大的潛在財務風險。
2.經濟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不落實。首先,很多高校沒有明確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確定缺乏統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于形式,應付檢查,并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2]。其次,經濟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匱乏,由于經濟合同的涉及面較廣,專業性較強,因此要求經濟管理人員具備寬廣的知識面和熟練的專業技能,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但是,當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備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把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簡單的事務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辦公人員管理合同,管理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無法保證高校在經濟活動中規避風險的要求。最后,缺乏具體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我國很多高校都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網絡,高校現有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來抓。因此,一旦發生經濟合同糾紛,由于責任不明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學校自身來承擔。
3.經濟合同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當前,部分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與外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夠嚴謹,不嚴謹就是指簽訂的經濟合同不準確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誤解和產生歧義,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訂立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應體現雙方的真實意見。不能只講正面,不講反面,如果經濟合同本身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那么一旦發生違約情況則很難處理,最危險的還是其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財務風險和經濟損失。
4.經濟合同履行,缺乏監督。經濟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別是高校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如果對經濟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監督,常常導致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單位視經濟合同為兒戲,不依法簽訂經濟合同,或簽訂后經濟合同后,高興就履約,不高興就不履約[3]。需要變更或解除的經濟合同,不按法定程序辦理,口頭打個招呼或找個電話,草率了事。作為簽訂經濟合同的主體單位高校,也沒有任何部門對其進行監督,致使高校在經濟方面受到很大損失。
二、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主要對策
1.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我國的司法體系也越來越健全,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約束和指引。這就要求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人員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國的各種法律法規,但是我國的法律體系多于復雜,涉及的條款眾多,在實際工作中,高校的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我國的種類繁多的法律條款,這個時候聘任專業的法律顧問,在學校的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顧問不僅可以為高校在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和處理意見,也可以為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關建議。所以,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對高校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體系。高校從傳統的教書育人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經濟合同管理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和特點,統一制定具體的、明確的和切實可行的管理體系,要以規范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目的,這是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的一項基礎工作,是做好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保證和前提。最終,促使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成為學校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南和方針,并且為防范經濟風險起到指導性作用。
3.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對于國家來說,人才是強國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國力。而對于高校來說,專業的技術人才,能為學校的長遠發展提供根本保證。經濟合同管理作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而非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它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對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應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邀請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來校指導工作;定期舉辦專業培訓及提供對外交流的機會。其次,做好人才引進工作,特別需要引進一批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專業性高級人才,為學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4]。
4.嚴格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經濟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能否把好經濟合同的簽訂關和審查關,這是高校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的前提和保證。第一,需要加強組織領導,高校各級領導的重視是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的關鍵,特別是組織審計、財務、招標以及合同起草單位等多部門領導進行交流和探討并完成會簽手續[5]。第二,需要負責經濟合同起草和校對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細致審查,有效推進工作效率。
三、結語
總之,經濟合同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高校的經濟合同的管理必須是全過程、動態性、系統性的[6]。高校要確保經濟合同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管理制度進行,從而有效地規避風險,保證高校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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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 篇5
摘要:簽訂經濟合同是醫院對外開展經濟活動的必要手段,因此經濟合同在醫院與外界的經濟往來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而對經濟合同的管理也就變得十分必要。在當下的社會狀況里,醫院經濟合同的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文章將從這些問題出發進行分析,并進一步探討改進經濟合同管理的措施。
關鍵詞:經濟合同;管理;問題;改進措施
隨著國家加大對醫療體制的改革,醫療體系逐漸健全,醫院也得到了迅猛發展。在醫院對外經濟多元化運行的過程中,經濟合同發揮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加強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就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意在通過對當前醫院經濟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提出改進措施,以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促進醫院健康發展。
1醫院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在簽署經濟合同時,簽署授權不夠清晰明確是一個比較嚴重的錯誤。這個問題很常見,一般來說,在對外簽訂合同時,若醫院并沒有明確授權,則將由經辦人員或者相關負責人來代表法人完成經濟合同的簽訂。但是一些醫院對合同用章就沒有進行嚴格規范的管理,導致一些部門雖然本身不具有代表法人的資格,卻能直接越過醫院專用的合同章,用自己部門的瑟氰來完成經濟合同的簽訂。這種行為若是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就很有可能給醫院的對外經濟帶來巨大損失,發生這樣的行為不僅體現出醫院的經濟管理存在缺陷,也表明經濟合同的管理還不夠完善,因此加強醫院的經濟合同管理刻不容緩。
1.2醫院經濟合同的簽署流程不夠規范也會導致一些嚴重的后果。對于醫院來說,一般對審批資金的支付都是相當重視的,且整個流程也是比較嚴密的。授權批準制度是目前多數醫院都在采用的,在實施過程中,嚴格的審核及審批過程都是必不可少的,若支付金額較大還需要通過醫院上層領導的討論方可施行。但是同樣也存在少數醫院缺乏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將經濟合同的簽署與資金審批劃分開來,認為二者毫無聯系,因此也就對合同的簽署減少了關注。其實經濟合同在簽署之后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合同規定的內容是醫院必須執行的,若因當初的管理不重視導致經濟合同上出現不利于醫院的規定,那么醫院也必須執行并且要承擔其帶來的不良后果。除此之外,經濟合同簽訂的流程不規范,管理機制不完善的話,也會對醫院的經濟活動帶來不良影響l[]。
1.3在經濟合同簽訂及執行的過程中管理不到位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在傳統的醫院職能部門分配中,經濟合同會具體劃分到不同的部門來管理,一般而言,醫院辦公室的責任就在于蓋章和進行存檔,對于經濟合同就沒有其他更多方面的管理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各部門的合同管理都有專門的負責人,但對于醫院總體把握所有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還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難。
1.4醫院經濟合同的管理混亂,沒有明確章法可依也是暴露出來的一大問題。這個問題不是最近才浮現出來的,而是有一定歷史原因的。普遍說來,我們國家很多公立醫院都沒有正確認識至」合同管理在醫院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更沒有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約及履行過程中,多數醫院都缺乏一個規范、有效的控制程序和管理標準。雖然有部分醫院已然建立起了合同管理制度,但是并不完善,并且操作性不強,往往也只是形式般的存在,沒有真正起到任何作用。
1.5對經濟合同進行管理的手段相對落后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在這個經濟技術快速發展的社會中,多數醫院仍舊采用的是手工方式來管理經濟合同,這種方式已然不夠科學有效,在現實的沖擊下越來越顯得落后。醫院擁有種類繁多、數據龐大的經濟合同,這樣會很容易加大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量,效率低下,造成工作執行中的混亂,這些情況的產生歸根到底都是因為對經濟合同管理的手段過于落后。
1.6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缺乏系統性,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明確,工作銜接不到位也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經濟合同的管理涉及到多個不同部門不同的方面,從資信調查到合同的簽訂備案都囊括其中,同樣經濟合同的管理也離不開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處理、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和考核檢查等各個方面。在醫院的經濟合同管理中,如果流程不規范,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責任和分工不明確,就容易導致部門間工作不協調,甚至產生矛盾,這樣經濟合同的管理環節就不流通,整個管理工作也只是體現在表面上,在實際中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最終影響管理的效果z[]。
2針對經濟合同管理的改進措施
2.1加強并完善對醫院的經濟合同歸口管理是一條行之有效的措施。總的說來,那些與經濟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應該將歸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出來,并且明確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責任,比如統一加蓋經濟合同的印章,統一對所有的經濟合同進行編號,并且對經濟合同進行統一歸檔管理。此外,執行合同的部門應及時地向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已擬好的經濟合同并進行審核。而歸口管理部門也需要全方面地參與監督醫院的各種經濟活動,比如對合同項目招標、文本審核以及合同執行的監督,并且將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狀況定期回饋到醫院的領導層。
2.2改進經濟合同的管理也需要建立一個事前控制制度并且完善合同會簽制度。這一點對于經濟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體現在具體層面上也就是經辦部門擬定好經濟合同后,還需將經濟合同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核,而且為了保險起見一些重大的經濟合同還需經手法律顧問;另外關于一些重大的經濟項目,還需由領導班子對相關事宜作出討論,最終形成書面意見。總之就是一切的程序都該在相應的制度內進行,明確整個合同的管理流程,便于控制管理,也就相應地減少了風險和危害。
2.3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改進經濟合同管理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完善制度是一切改進措施中的先行環節,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切實可行決定了能不能對經濟合同進行規范的、科學的管理。基于這一點,醫院應根據國家、衛生部及醫院的相關法律制度來制定一個真正有效的關于經濟合同管理的辦法,將合同的簽訂審查、合同變更解約和糾紛處理、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部門等內容納人其中,并且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系,提高經濟合同的管理效率。
2.4改進經濟合同管理一方面還可以加強對合同付款的實時控制。一般情況下,經濟合同付款都是這樣一個過程:由相關的科室首先通過網絡發起申請,經由財務部門進行審核以后進行付款,而且系統中會記錄下每次的付款交易信息,這樣一來,領導層和相關的部門就能及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付款進度和支付情況,就有利于掌控對經濟合同的管理,減少在醫院經濟發展中的風險。
2.5改進經濟合同管理另一方面還可以建立一個良好的經濟合同信息管理系統。此時,要對經濟合同進行一個全過程的管理就可以通過OA系統(辦公室自動化系統)來實現,整個過程將會是經辦科室通過該系統首先發起申請,待相關部「丁審核通過后再交由總會計師來進行二審。在這個過程中,關于經濟合同的簽署信息和執行過程都非常清晰,讓人一目了然,這種信息管理系統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經濟合同的透明度及管理效率s[]。
3結束語
綜上所述,經濟合同是醫院對外經濟的重要命脈,而經濟合同的管理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因此,要高度重視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經濟合同管理中的問題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也不是暫時的,這些問題如果不解決將大大不利于醫院經濟的發展。醫院必須采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只有將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好,才能減少醫院經濟運行中的風險,保障醫院的基本利益,促進醫院持續不斷地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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