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范文集錦8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單位合同 篇1
單位分立合并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那么,在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時候,是否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呢?要按什么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有關知識。
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有一定條件的,但并不包括這里的用人單位分立合同的情況。所以勞動者們要注意了,在單位分立合并時是不能要求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單位合同 篇2
合同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購買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的房屋為xxxxx(單位)集資樓【號樓】 【單元】【層】【房】。該房屋用途為生活用房,屬于磚混結構。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甲方與乙方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 元/㎡,總金額為 整(¥: 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按甲方要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付款。但必須于集資樓竣工前交清所有房款和附屬工程款。
2、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按《xxxx(單位)集資房交款通知書》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交接
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甲方應簽署房屋交接單并簽署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房屋裝修承諾書、按揭人員承諾書,同時由甲方提供物業管理相關材料。
第六條房產保證
甲方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產權登記
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所需相關手續、訖稅由乙方承擔。采用按揭貸款方式還款的人員,在還清所有貸款及本息后由甲方給予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其相關手續費用及訖稅由乙方自付。
第八條乙方的房屋僅作生活住房使用,乙方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第九條本合同第二條所列建筑面積為施工圖面積。房屋單價為概算預售價,實際房屋單價以竣工驗收后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為準。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附件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其余部分手寫無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肆頁,且每頁頁首加蓋有同仁縣旅游局公章,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況如下:
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0一x年十一月 日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住所
工商登記
注冊類型
勞動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址
現居住地 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社會(養老)保險號碼
就業登記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同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老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C 、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本錢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 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公道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目,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 條款,均勻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 、甲方實行天天 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每周周 為休息日。
B 、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 班 運轉工作制。
C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遵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縱規程。乙方對甲方治理職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盡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剝削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 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 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A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元。
B 、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 、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 、……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公道進步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 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 .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 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 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正當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 條約定條款。
A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貿易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守舊貿易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守舊貿易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 、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 、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 (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 、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
F 、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
G 、 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 、勞動合同期滿的;
2 、—— ;
3 、—— .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旬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正當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和有關部分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同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
甲乙雙方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旬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提出。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單位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年月日生效,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甲方采用月工資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月工資元,試用期間月工資元。
第六條乙方應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以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
第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給予相應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校方依法制定的確保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各種規章制度及工作規范,校方負責監督指導甲乙雙方履行上述規章制度。若因違章、瀆職、失職等發生人身傷亡和(或)造成重大事故,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均由甲乙雙方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共同承擔,校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等連帶責任。
第九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偷拿財物、賭博、吸毒、打架斗毆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嚴重違反服務規范,損害師生合法權益的。
第十一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若出現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5
借款人、出質(抵押)人: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XXX_,電話:______。 住址:XXXXXX__。 出借人、質權(抵押權)人: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XXX_,電話:______。 住址:XXXXXX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汽車質(抵)押借款事宜簽訂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質(抵)押物 質(抵)押車輛的具體情況為: 品牌, 型號的汽車一輛,車輛牌號: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車輛所有人: ,車輛共有人: 。
第二條:借款金額及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計(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
2.借款利息月利率為 %。
3.綜合服務費為每月 %。
4.甲方按月支付利息、綜合服務費。
第三條:借款期限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為_ 天(即 個月),自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乙方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資金,提供方式為下述第__種方式;
1、現金交付;
2、銀行轉賬;
3、其他方式_____
第四條: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清。
第五條
1.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須向乙方提供汽車質(抵)押作為履行還款義務擔保,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質(抵)車輛及全部手續。
2.上述第1條約定的擔保范圍除了本合同
第二條所述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保險費及其他為簽定或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以及乙方實現主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置費、稅費、訴訟費用、拍賣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3. 乙方對質(抵)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乙方可以不先行使對甲方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抵)押權。
第六條 質(抵)押物的處分
1.在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質(抵)押物以實現質(抵)押權:
(1)甲方構成合同違約的;
(2)發生乙方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情形的;
2. 乙方實現質(抵)押權時,有權與甲方協議以質(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質(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質(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的部分歸還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繼續清償。
第七條:陳述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1)甲方系獨立的法律主體或自然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有權簽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批準。本合同各條款均是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甲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合同的簽署與履行不違反甲方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權利的判決、裁定等),也不與甲方已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義務相抵觸。
2.甲方進一步保證如下:
(1)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在質(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權益。本合同項下之質(抵)押有效存續內,除本合同約定外,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以外的任何
第三方在質(抵)押物上再行設置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
(2)質(抵)押物完全為甲方合法所有;所提供給乙方的一切有關質(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均真實有效,如
第三方對質(抵)押物提出權利主張或對質(抵)押物的處分提出異議,一切后果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甲方若涉及訴訟、仲裁等情形應于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 約定事項
1.甲方承諾,在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為: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合同中所載的質(抵)押物的行為。
(2)贈與、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質(抵)押物,或償還與質(抵)押物有關的其他債務。
(3)為
第三方提供擔保,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乙方按本合同規定有權實現質(抵)押權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手續,以保證乙方實現質(抵)押權。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間,當甲方的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質(抵)押物時,本合同項下甲方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甲方的繼承人繼續承擔,繼承人有責任于繼承質(抵)押物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乙方并辦理相關質(抵)押手續,費用由繼承人承擔。
4.通知及送達
(1)本合同一方發往另一方的通知,均應發往本合同簽署
第一頁所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發送,則視為在下列日期送達:如是信函,則按主要營業地址(法及其分支機構、其他經濟組織)或住所地(自然人)掛號寄發后的第____日;如是E等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如是傳真或電子郵件,則為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之日。但向乙方發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需在乙方實際收到時被視為已經送達。且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乙方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須于事后將原件(非自然人加蓋公章,自然人需簽署)以書面形式送交或郵寄乙方的形式加以確認。
(2)甲方同意,訴訟過程中對其發出的傳票或通知,只要發送本合同簽署
第一頁所列的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址,即視為送達。上述地址的變更非經提前書面通知乙方,對乙方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5.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甲乙雙方簽章即生效(乙方認為有必要采取公證形式確認本合同時,在雙方簽章且公證手續履行完畢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2.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余條款效力。
3. 質(抵)押物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在簽章后表示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4.本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如合同變更或接觸式,應經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另行達成的書面協議屬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1.違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甲方對乙方的違約:
(1)甲方在本同中作出的任何陳述、說明、保證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約定作出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授權、批準、同意、決議、證書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時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已被證實為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為已失效或被撤銷或沒有法律效力。
(2)甲方違反本合同
第七條、
第八條任一約定事項的。
(3)甲方出現停業、停產、歇業、整頓、重整、清算等重大經營事項的。
(4)甲方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對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5)甲方為自然人時,死亡、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失蹤的。
(6)甲方假借婚姻關系變更轉移財產或者試圖轉移財產足以使乙方產生合理不安的。
(7)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擅自通過贈與、交換、出售、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處分質(抵)物的;或發生質(抵)物的減少、滅失或重大損害等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的。
(8)甲方有其他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或損及乙方正當利益足以妨礙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為。
2.違約處理
(1)如發生上款所述任一違約事件,乙方可宣布主債權提前到期,并按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抵)押物以實現質(抵)權,還可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2)如果借款到期甲方需延期用款,甲方應當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一天續息,如逾期____日內,甲方自愿承擔借款總額的3%的違約金;逾期____日內,甲方自愿承擔借款總額的10%的違約金;逾期____日以上,甲方自愿每天承擔借款總額的20%的違約金。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條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由下述質(抵)押人簽署,質(抵)押人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雙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質(抵)押人(甲方簽章): 簽訂日期: 質(抵)押權人(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合同簽定地
單位合同 篇6
甲方(聘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職位/職務。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用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障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每周40個小時的工作作時間。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為 元人民幣。(獎金另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金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單位有關規定,按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5.乙方對職務上須知的公司產銷(包括技術)及財務上的機密盡維護保守之責,如有泄露,應負法律之責,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或雙方協商立即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不負任何責任。
(1)工作成績不佳、品德不良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工作條件的,乙方可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7.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7
不少勞動者雖然與單位存在實際上的用工關系,但單位卻沒有與其鑒定一份書面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利的,而對單位來說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那么單位不和員工簽合同需要承擔什么后果?請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從第二個月起就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同時視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就是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后果。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單位合同 篇8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現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①。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和后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雇)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②。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③。
(三)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通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④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定過于單一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于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序缺少規范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規范,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定。如蚌埠市某企業工作,改制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員工于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于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定,是采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采用完全列舉式規定,不能滿足非常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于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于“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于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利用這一法律規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后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并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系。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制造型企業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系。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說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于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要件未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定。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給每一個員工發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于該條規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依法宣告破產。” ⑤這樣的規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復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么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什么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的困難。我國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范圍,規定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這一規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定并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只有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并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企業標準的模糊的規定。這種規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后據此來判斷各企業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由于各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規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連續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連續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經濟性裁員實行宏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定過于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第5條規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于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對象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并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鑒于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借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揮勞動立法的規范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系的協調發展。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行勞動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非常困難,對于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后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說明理由,并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在采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采取列舉式規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采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序
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并說明理由的程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并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應當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復。以體現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則的具體內容,并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則的情況發生。
(三)經濟性裁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破產原因的規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破產的界限。
對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采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并采取了現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也無論企業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虧損,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就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統一標準,增加了企業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也要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從企業裁員的規模、程序以及對企業的各種政策優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和財政的優惠措施來控制企業的裁員行為。通過優化企業的外部環境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生產的發展,從而促進就業,減少企業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由于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范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盡可能體現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于裁員的進行。
結 語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于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系的流動與穩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并且能夠穩定勞動關系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盡快通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于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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