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單位合同集錦7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合同 篇1
一、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何風險
由于事實勞動關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及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都存在較大的風險。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雙倍工資風險職工入職,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超過1個月未滿1年,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有的用人單位喜歡鉆所謂的“法律空子”,在勞動者入職時,往往會和勞動者口頭約定幾個月的試用期,一旦試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猶豫地“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職工解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都有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81號)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在現實案例中,由于用人單位急于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往往最后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了事。
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現有規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企業有著不同的義務,如果企業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則面臨著不同的風險: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1)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口頭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業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
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不雇傭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利,且不承擔任何懲罰性的責任,但應支付報酬。(注意:企業在此種情形下,只能不雇傭勞動者,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否則即要承擔帶有懲罰性的責任。)
風險:對于企業來說,此時還不會發生經濟上的損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于上一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的,法律即視為企業未履行自身的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在此時仍然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但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時,企業已經沒有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法律視為企業已經與勞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
1、企業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2、從證據的角度來說,企業一定要保留已經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相應證據,并作為人事檔案資料存檔。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謂有苦難言。
單位合同 篇2
不可以,而且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勞動法》第 16條、《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試用期只是表示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勞動關系,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對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單位合同 篇3
【例如】: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解讀】:
本條對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如何履行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后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有些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因更改了名稱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還有的用人單位也借口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動,這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可見,法人是獨立于自然人的一類法律主體,它的內部由決定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機構,其雖然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屬于法人的行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本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單位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出租方愿意將產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承租方。雙方根據國家 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一、 房屋座落地址:
二、 租期限為3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在租賃到期之后,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續租優先權,房屋租金隨市場行情而定。
三、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季度支付,房屋租賃押金為 元整,承租方必須按約定向出租方繳納租金,租金提前一個月繳納,無故逾期繳納租金,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每天按實欠租金的1%加收滯納金,每年房租上漲10%。
四、 在合同期內,如果承租方經營有困難,承租方有權轉租裝修材料經營權,轉讓后仍為裝修材料經營店,經出租方同意方可轉讓,出租方重新簽訂租用合同。
五、 如有一方違約,對方應付另一方違約金。
六、 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如果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店面,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結構。
七、 水電費由承租方自行繳納,以上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八、 本合同一式兩份,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廣西xxx責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租用乙方的營運客車參加春運的租車協議如下:
一、甲方為保證春運期間柳州——之間的旅客加班、頂班等工作,租用乙方所屬廠牌型號為廈門金龍xxxx,車輛座位為55座航空座椅豪華客車(新車)壹輛(車號:桂b—),租用期為40天,自20xx年1月19日至年月日止,如甲方須延長租車期限的,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再簽訂租車協議。
二、甲方租用乙方車輛的租金費用為元,支付方式:在簽訂本協議時交納保證金伍萬元正(¥50000元),在租賃期滿后將租金支付完畢,如無違約情節,保證金可沖抵租車費用。
三、租車期間乙方所配備的車輛駕駛員的工資(含每月乙方代駕駛員支付的各項保險金500元/月,由乙代收)、車輛運輸油費、路橋通行費、車輛修理費、車輛違章、違法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負責。
四、乙方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等級條件,營運手續及保險齊全,乙方負責至少提供一名駕駛員,駕駛員應具備有關行業規定要求的條件。甲方在簽訂租車協議前可對乙方的車輛及配備的駕駛員進行審核,如發現車輛及車輛駕駛員不不符合有關條件,可拒絕使用,并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其它合格車輛。
五、甲方必須督促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要求做到:不疲勞駕駛、不酒后駕駛、不超速、不超員駕駛車輛,每日22時至次日6時不在三級(含三級)以下公路上行駛。
六、乙方駕駛員不得有欺客、甩客、宰客等服務質量問題,如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七、甲方保證乙方的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保證按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合法經營;如乙方駕駛員發現車上有超員超載等違法、違規等行為的,乙方駕駛員有權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進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運行,否則因違法、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八、在協議期滿后,如甲方所屬車輛在乙方車站有售票款,乙方可自行在甲方的車輛票款中扣除(含甲方的班線車輛及所租憑的其它的車輛票款)。
九、簽訂協議時,甲方自愿以車號為桂b——號客車作為抵押物,在租憑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甲方負完全責任,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因甲方行為導致乙方車輛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所屬的桂b—號客車承擔連帶擔保賠償責任,如甲方不能在協議結束后的60日內支付完畢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乙方所屬的桂b—號客車,用所得保車款優先賠償乙方的損失。
十、本協議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xxxxxxxxx 乙方:廣西xxx責任公司
身份證號: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電話:xxxx
xx年xx月xx日
單位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賃,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合法擁有房屋(以下稱該房屋)位于 ;面積:平米;甲方同意將該房屋租給乙方。
2、房屋裝修情況及屋內設施 。
第二條 房屋用途
經甲、乙方協商該房屋的用途為: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
該房屋約定租賃期限為年,即該房屋自年 月 日 至起年 月 日止歸乙方使用。
第四條 房屋租金、押金
1、房屋租金為 元/月,租期年總租金為元, 大寫: 。
2、經甲、乙方協商,乙方同意繳納人民幣 元(大寫:)作為抵押,待租期滿時將全部押金無息退還乙方,押金不做租金使用;租期滿時若乙方有租金或費用未付清或未能在遷出時完整交還甲方,甲方有權在押金內扣除相關費用。
3、出租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調整租金標準。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按約定交付首次房租,乙方并保證在租賃期限內提 前 天繳下期租金給甲方,不能借故拖欠。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 日內,將該房屋交與乙方使用。
第七條 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須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天然氣費: ;
2、電梯費:;
3、物業費:;
4、采暖費:;
5、其他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八條 關于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破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施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費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繳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九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有權沒收押金,如因以下情形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乙方擅自以任何形式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的;2、利用該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無故拖欠租金,無故拖欠下期租金超過15天;
4、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未經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合同,自行遷出。
第十條 房屋使用
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間內,對屋內設施有嚴重損壞的,租期滿時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或給甲方進行相應的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糾紛
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留存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可訂立補充協議,同具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7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2.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依據國務院《關于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并報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后,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系,并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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