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代簽合同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代簽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簽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制作,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這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表現。
勞動者沒有委托他人代簽,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企業的單方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指令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或者是他人在無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堅持該合同有效,可以自與單位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在勞動仲裁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代簽合同 篇2
茲本人 身份證號:,因本人在外地無法親自簽
定投資協議等相關手續,特委托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我簽定該投資協議,行使代簽權益,并到丹尼斯投資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如產生相關的責任由本人全部承擔。本委托長期有效,特此委托!
指定收款賬戶:戶名: 賬號:開戶行: 。
委托人:
時 間:
聲明:
1、本委托系我本人親自簽定,屬真實有效。
2、本委托書簽定時見證人:姓名: 身份證號: 。
聲明人:
見證人:
代簽合同 篇3
致:東營東亞信鴻置業有限公司
我司與貴公司經友好協商就東營市東亞原香小鎮項目二期戶門供應、安裝工程合同事宜已初步達成合作意向,現我公司委托(職務)經理(姓名)徐呈奇為我公司的全權代理人,代表我公司與貴公司簽署 東營市東亞原香小鎮項目二期戶門供應、安裝工程合同受委托人(姓名)徐呈奇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簽定合同、協議等內容)。經受委托人簽署的任何書面文件對我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公司將嚴格遵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委托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受委托人(簽字):
日期:
代簽合同 篇4
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入職后一個月內就要簽訂,而且需要本人親自簽名。如果要別人代簽,則需要有委托書,或者事后勞動者認可,代簽的勞動合同才能有效。
咨詢:我入職一家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因工作原因,我在公司剛上班7個月就被辭退了,本想向公司主張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補償金,結果公司竟然拿出一份有“簽名”的勞動合同。原來,是公司讓其他同事幫我代簽了勞動合同,事后也告知了我。難道別人代簽的合同也算數?
律師回復: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國辰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應該是由勞動者本人簽字。如果需要他人代簽,必須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沒有授權,則需要事后追認,勞動合同方才有效。
案中,公司讓李女士同事代簽勞動合同,雖然事后告知了李女士,但公司既沒有取得李女士的明確授權,李女士事后也沒有對代簽的勞動合同進行追認,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仍為無效合同。李女士被公司辭退后,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未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上述事項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即使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約定,均可能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并未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
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為勞動者代簽勞動合同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降低或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減輕或排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仍應認定代簽合同無效。
2、有委托且勞動合同符合法律的代簽有效
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有些勞動者雖然并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后,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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