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終止合同4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終止合同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終止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證件名稱: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丙方(中介服務機構):
聯系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為 市 區 路 號 戶,建筑面積 。
第三條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 使用。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1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重新協商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該房屋租金為 元/月,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元整)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房屋押金元,必須提前 天預付下 租金 元整,租賃期滿如無損壞全額退還乙方。
第五條房屋內現有家具和電器:
第六條租賃期間,乙方交納租賃期間的費用。
第七條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甲方進行維修前需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并在接到乙方請求后, 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第八條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乙方如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及設置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一方可施工。對乙方裝飾裝修部分,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力中的任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和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租賃期間,甲方轉讓該出租房屋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條房屋交接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 日內向對方主張。乙方交還甲方房屋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或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應按照本合同1個月租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租賃期內,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本合同 個月租金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 個月租金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或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2)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3)乙方嚴格履行上述第四條內容規定,必須按照預付時間提前繳納房屋租金(合同到期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逾期交房或乙方逾期還房。每逾期 日應向對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請___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七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由甲、乙、丙叁方各執壹份,叁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終止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職工: , 性別: ,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原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日,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從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特此證明。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抄送:
單位蓋章
年月
日
終止合同 篇3
提前終止合同指的是當事人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的義務而結束合同的履行。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隨意終止合同。但在一定條件下,雙方可提前終止合同,對于承租人來說,為保護自己權益,應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須具備的條件或理由,主要有: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住房轉租、轉讓和轉借給他人;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從事非法活動,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約定,拖欠房租和水電費等費用累計達6個月;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承租人嚴重損壞住房或住房內的設備、設施而拒不維修和賠償的;出租人因事先無法預料的事情而必須收回住房自住;出租的住房由地震等原因發生重大損壞,威脅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門書面證明應該改建的。
作為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亦可提前終止合同,但應事先通知并與出租人協商:租賃的住房發生重大損壞甚至有傾倒的.危險,而出租人拒不維修;承租人在租賃該房期間,已建成或購買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租房居住;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遷離本城市或新的工作單位距離租賃的住房很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條原因提出終止租賃合同時,不需給予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由于后兩條原因需要終止合同,要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在了解以上情況后,當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同樣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終止合同 篇4
1、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完畢就是債務得以清償,清償,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如,合伙終期屆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終止。
2、免除。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3、抵銷。即指二人互負債務,彼此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償,致使雙方債權同時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可分為單方抵銷、合同抵銷和判決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即指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債權人不明難為給付,債務人將提存物提交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同一個人既是債權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的關系歸于消滅。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繼受、商法上的繼受和特定繼受。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雙方協議,或者由一方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終止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文可知,導致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畢、免除、抵銷、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訴,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約定,當出現約定的原因時就依照約定的原因終止合同,在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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