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管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管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管合同 篇1
一、員工共同考核部分
考核期內其行為是否違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否違背公司人事聘用制度,考慮可否繼續錄用?
二、專項考核部分
(一)銷量工資:
1、績效工資依據市場工資體系中銷量考核提成比例計算。績效工資的50%年底發放。
2、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的25%作為銷量考核工資。按當月區域保管銷量任務完成比例進行計算。
(二)具體考核項目:(基本工資的75%)
1、收貨、發貨、裝貨、理賠執行程序的執行;(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2、收貨產品異常書面報于區域經理:(站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3、負責聯絡長途運輸車輛(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4、在銷售清單上注明竄品數量、品項;(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5、現金銷售流程的執行情況;(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6、賒銷流程的執行情況;(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7、庫存產品的按時盤點;(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8、分公司財務及時對賬;(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9、產品的驗收入庫。(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0、產品的出入庫收發;(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11、倉儲條件、環境的維護。(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2、庫存產品的記賬、報表及傳遞(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3、庫存產品外包裝破損及產品變形。(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4、庫溫的記錄及報告傳遞。(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三、能否完成銷售部臨時交代的任務,工作中有無重大過失,作為年底考核工資的基本參照項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 篇2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第一條 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保管物名稱
性質
數量
價值
瑕疵
保管費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第二條 保管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保管物中(是/否)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具體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并給付保管憑證。
第八條 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第九條 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許保管人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條 保管費的支付方式與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保管合同 篇3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三百七十六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條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三百八十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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