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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買賣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條件買賣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條件買賣合同1
1、注意交易房屋的權屬情況。
主要指審查交易房屋有無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另外,共有房屋轉讓必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2、注意審查房屋價款、其他費用及傭金,房屋價款。
價款、其他費用及傭金,房屋價款應該由買房者與出賣人進行協商。但是,在實踐中,大多數二手房買賣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因此,為防止不法中介故意抬高房價牟利,有必要充分了解交易房屋的出賣人的委托價,最好在中介機構的組織下直接與出賣人進行協商。
3、必須對付款方式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
交易雙方常常由于某筆款項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不明而產生糾紛。付款方式一般分為雙方自行交易或中介機構代收、代付,委托中介機構代收、代付能夠適當降低風險。
4、注意對交房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交房情況的審查,包括交房時間、交房條件、相關費用的支付等。買賣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交房時間,交房條件及水、電、煤氣、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負擔。
5、注意確定違約責任條款和救濟方式。
確定違約責任條款有利于防止違約行為的產生,維護守約方的權益,合同應該對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訂金或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免責
我國的二手房市場因價格的便宜,近年來受到廣大購房者的追捧,但相關的市場機制還不夠規范,風險較大,這要求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最大限度地減少漏洞。
條件買賣合同2
買受人:
出賣人:
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
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1.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
1.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
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第四條
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受強制執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
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
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
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
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
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
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
出賣人:
住址:
住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條件買賣合同3
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具備哪些條件?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1)合同雙方都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①購房者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雙方都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①購房者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包括房屋買賣行為,因為房屋買賣涉及的金額巨大,也很復雜,很明顯地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當購房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時,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②售房者必須有銷售房屋的權利,如果售房者為企業的話,那么在該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必須有房地產銷售這一項,因為企業法人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目前各地對商品房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如北京市對外銷的商品房實行外銷許可證,內銷的商品房實行內銷許可證,預售的商品房還要辦理預售許可證。售房單位必須辦理銷售的許可證后,才允許將商品房上市銷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銷售的商品房未辦理有關的銷售許可證,那么售房者無權銷售商品房。
(2)售房者和購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意愿的表示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協商的結果。購房者在選好房后,準備購買時,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交給購房者簽字。對此,購房者有權對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提出修改意見和增加補充協議。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目前,售賣商品房必須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買賣示范文本,其中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刪除和補充。
(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
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因此購房者和售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比如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約定,購房者所應交納稅費一律免繳,該條款就違反有關的稅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項條款無效。
(4)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無效。
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反了上述四項條件,那么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假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條件買賣合同4
__________________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仟佰
拾萬仟佰拾元(小寫:¥ 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該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疵
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仍由甲方承擔;自行政機關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自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
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
第七條 該合同的生效條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不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余由雙方持送有關部
門。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條件買賣合同5
合同的效力,僅存在于已經成立并且具備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滿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夠實現。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但也并非是所有合同的主體。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它們的行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態、職責、業務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法律的該規定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為合同在本質上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此種合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律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此種約束力,則取決于此種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行性規定,是指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改變。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于那些表面上雖未違反現行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合同行為,都應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為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后才能生效。
條件買賣合同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的規定,買房人在下列十二種情況下有權單方面通知賣房人解除購房合同: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3、先賣后抵押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賣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積誤差比超過3%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理由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
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是商品房買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的十二個法定理由。買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合同自通知到達賣方時解除。賣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協議的為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買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個別情況下,如在上述理由3至理由7五種情況下,買房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當行使合同解除權將構成違約。因此購房者如欲解除同購房合同,應事先咨詢專業律并按律師的指導意見行使自己的權利更為穩妥。
條件買賣合同7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條件
一、選擇有良譽的中介公司,并驗明其真實性和資質
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待產權交易即將形成時,再同原房主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前,一定要驗明中介公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認真了解選擇的中介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在房管部門備案并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要驗明原房主對中介方的授權委托書,以確認中介方是原房主的合法代理人,避免遭遇欺詐。另外,要盡可能選擇有實力、講信譽的中介公司
二、要嚴格核實并寫明簽約的三方主體,防止受欺詐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簽約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是房產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如果賣方簽約主體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就有可能上當受騙或者遺留后患。
三、要在合同中注明房產、附屬設施的交驗時間和費用承擔時間
在確定和寫明所購二手房及附屬設施交接時間的同時,還應注意確定和寫明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的劃界承擔時間。二手房交接時間和費用劃界時間是責任劃分的界線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煩甚至糾紛。
四、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房產交易過程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和違約行為。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違約條款在買賣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其起到的監督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時,它也是救濟手段。
五、要在合同中準確注明購房者付款和雙方過戶時間
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賴于房產過戶期限,因此過戶期限以及過戶手續由哪方主辦、哪方配合,必須事先確定并在合同中寫清楚。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某些房產中介公司收到客戶定金甚至是首付款之后,仍會帶其他客戶看房,誰出價高他們就把房子賣給誰,為此不惜與前一個客戶毀約。這是一種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
以上五個方面的內容就是關于二手房買賣簽訂合同的條件問題。如果關于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有很多你不懂的,比如,怎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二手房買賣過戶流程等問題,歡迎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條件買賣合同8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聯系辦法,以免受騙。
二、標的。即雙方要進行交易的二手房,這是合同的關鍵。要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備設施等情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共有財產;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權糾紛;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字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貸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說明。違約責任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可免責;擔保的形式等。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寫明是采取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若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按《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寫明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等。
條件買賣合同9
買受人: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1.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第四條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受強制執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__________出賣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條件買賣合同10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經公布并實施。其中規定了商品房買賣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這一規定對規范房產市場,保護購房者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引發了商品房在適用《解釋》的同時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問題上眾說紛紜,本文僅就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是否適用《消法》談談自己的一些拙見。
《解釋》中關于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規定如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其中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出現以上的5種情況時除了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可以要求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之后還可以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的賠償。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以上的5種情況時購房者可以要回的款項的最高額為已付購房款加上相當于已付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金再加上已付購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損失,即雙倍的已付購房款、利息還有損害賠償金。這樣一來,《解釋》規定的特定的情況的賠償金額可能超出《消法》規定的因欺詐而應給予的雙陪賠償。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中除了《解釋》規定的幾種欺詐以外的欺詐是否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
關于是否適用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適用。《解釋》規定的情況與《消法》的規定并不沖突,在符合《解釋》規定的具體情形時,無論適用《解釋》還是《消法》都可以。
2.不適用。消法制定時,所針對的是普通商品市場嚴重存在的假冒偽劣和缺斤短兩的社會問題,所設想的適用范圍的確不包括商品房在內。同時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參考。再就是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大多法院也不認為商品房交易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主要原因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金額巨大,動則數十萬、上百萬,判決雙倍賠償會導致雙方利害關系失衡。綜上,此種觀點認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開發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或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而不是《消法》所規定的雙倍賠償責任。
以上兩種觀點本人認為都過于絕對。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分別適用。
首先,我認為能適用:
1.從立法本意上來說,《解釋》規定的賠償額度,按照上面的分析,最高額度可能超出已付購房款的雙倍。解釋規定的這幾種欺詐行為是屬于商品房買賣糾紛之中最嚴重、最惡劣的幾種。也就是說,這幾種最惡劣的情況可以適用《解釋》規定的最高雙倍以上的懲罰性賠償,那么,除了《解釋》規定的幾種嚴重的欺詐情況之外的欺詐行為,應該是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當然,實踐中,很難適用最高的雙倍以上的懲罰性賠償,但法律規定的應然狀態與法律適用的實然狀態的差別,跟立法本意無關。
2.從法律的體系上來說,《消法》既然沒有明確規定其調整范圍不適用于商品房,那么就是適用。《解釋》同樣沒有規定如果與《消法》沖突時的適用規則,其實,本來就不沖突。立法者在立法時,因為要維護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嚴密性,會在立法時盡量的消除法律沖突,盡量不要留下立法的空白。所以說《解釋》和《消法》都是適用的。
3.《解釋》在商品房合同買賣糾紛中加入了因欺詐而導致的懲罰性的措施,目的是在遏制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中利用優勢欺詐購房者,從而導致的巨大的事實不公。那么我們可以推論:在商品房的買賣中,一般的欺詐適用懲罰性賠償符合立法本意,只是一個度的問題。也就是說,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1倍、1.5倍、2倍等,但不能超出《解釋》規定適用于特定的五種欺詐的懲罰性賠償的范圍。
其次,我認為要有限制性的分別適用。
也就是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中情況千差萬別,一味的去適用雙倍賠償或不適用雙倍賠償都可能在具體案件當中導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分別適用。
1.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一刀切,全部不適用雙倍賠償,就只是《解釋》規定的幾種情況最高可以適用雙培以上的懲罰性賠償,而在商品房合同糾紛中的其他欺詐行為就只能是返還款項,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的損失。那么如果其他的欺詐行為的確沒有《解釋》規定的開發商的主觀惡意強,但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相當大(不一定達到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這實際上性質的.惡劣程度不亞于《解釋》規定的那幾種情況,即已經達到了《解釋》實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制定意圖,那么我們就應該適用雙倍賠償;如果造成的損失不是很大,那么就只是按實際的損失來陪。至于損失達到已付購房款的多大比例才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要綜合多方因素,多種情況,比如已付購房款的絕對額、欺詐隱瞞的時間長短、造成損失類型的多少等。
2.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一般的欺詐行為全部不適用《消法》的上雙倍賠償,則很難在不同的欺詐情況下(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一般欺詐和《解釋》規定的嚴重的幾種欺詐)保證賠付比例的公平。這樣會導致一種傾向:開發商因為《解釋》規定的嚴重欺詐在實踐中都不可能導致雙倍的懲罰性賠償,那么會慫恿他們的一般性欺詐行為;如果一般性的欺詐能有條件的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那么嚴重的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能用到了雙倍的賠償甚至于更高的雙倍賠償加利息、損害賠償的幾率大增。這樣才會起到抑制開發商這種欺詐行為的作用。
總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既要適用《消法》,又要有限度的分情況適用,以期能盡量的發揮《消法》和《解釋》的效用,切實抑制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從而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條件買賣合同11
買受人: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出賣人(簽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條件買賣合同12
一、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方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持有預售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與交付日期。商品房出賣方如違反上述要求,就會被認為不符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買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此外,政府確認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經濟適用房,僅本單位的職工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單位自管公房,機關、學校和部隊等單位經批準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城市私房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簽訂的房屋買賣行為,亦屬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二、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諸多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6.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條件買賣合同13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龍巖著名房產家庭律師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往往只顧房產價值的高低,而忽略了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于如何簽訂房地產合同所知更少。事實上,二手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前和簽訂時更需要特別注意。
把產權過戶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觀點,是對登記制度屬性的誤解,把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下面由法律直通車小編為您介紹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權過戶登記不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的`性質。按照民法理論,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則有效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在本質上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登記過戶行為就是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3)登記的公示作用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為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倘若把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
(4)將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由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后、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這將不利于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也難以適用于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專業人士表示,買賣雙方在委托他人辦理房地產贖樓、過戶過程中,應當仔細閱讀所簽署的公證委托書內容。對外所授權限,應當在可控范圍內、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時,應當親自到場,避免出現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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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買賣合同14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條件買賣合同15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xx
出賣人:xx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x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
,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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