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監理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程監理合同1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托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托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托代理人(簽章)
聯系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監理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托代理人(簽章)
聯系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付款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托代理人(簽章)
聯系人(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話電掛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信息系統工程標準條件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實施監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本項目委托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在本頂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方為本工程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其他人員組成。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方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圍和內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服務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9)“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歷日。
(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
工程監理合同2
合同編號:
發包人:簽訂地點:
監理人: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發包人)與(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及特性:
4.工程總投資:靜態:
動態:
5.工程總工期:
(二)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發包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工程監理合同3
甲方委托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范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托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文件。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范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_________個月(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后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并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4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鑒于業主已委托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于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 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 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 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 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工程監理合同5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二、詞語限定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簽約酬金簽約酬金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包括:
1. 監理酬金:________ 2. 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______(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______(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______(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 訂立地點:__________
3.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蓋章)
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支付
5.1 支付貨幣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爭議解決
7.1協商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 檢測費用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2.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_天內和(或)金額______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2.6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 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3.委托人義務
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為:
3.2 答復委托人同意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支付
5.1支付貨幣幣種為:______,比例為:______,匯率為:______.
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 支付時間 支付比例 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 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
最后付款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條件: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4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6.2.5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爭議解決
7.1 調解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進行調解。
7.2 仲裁或訴訟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種方式:
(1)提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 檢測費用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2 咨詢費用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3 獎勵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____%.
8.4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8.5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8.6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8.7著作權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9.補充條款。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a-2 設計階段:
a-3 保修階段:
a-4 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名稱、數量、工作要求、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稱、數量、面積、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
4. 樣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注
1. 工程立項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5. 施工許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名稱、數量、型號與規格、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
2. 辦公設備
3. 交通工具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工程監理合同6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管理,規范監理市場行為,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是指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由建設單位將所簽訂的合同文本報具有該工程項目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驗、存檔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實施對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
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承攬工程監理業務后,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
《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監理的業務范圍和內容;
(二)監理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違約責任;
(五)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六)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合同》的簽訂應當滿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工程監理企業留存需要,其數量不得低于3份。《合同》應當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同時必須載明工程監理服務取費的內容。取費低于《規定》最低標準的,合同無效。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實行專戶管理。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企業簽訂《合同》后,應當將確定的監理費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銀行專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進行監管,并按建設單位確定的工程進度向工程監理企業支付。但最終工程的監理費用應當以工程監理企業所監理工程的造價為基準,進行結算。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企業自簽訂《合同》10日內,應當填寫《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與《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銀行賬戶繳費的憑證一起報具有該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九條 監理合同備案時,具有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驗下列內容:
(一)監理企業在資質標準規定的范圍內承擔業務;
(二)合同文本填寫規范、有效;
(三)監理取費符合《規定》要求;
(四)已向指定賬戶打入監理費;
(五)項目人員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
第十條 符合備案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合同的封面上標注明確的標識。
備案后的《合同》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登記表》,建設單位、工程監理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條 備案后的《合同》內容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日內重新進行備案。第十二條 銀行專戶的設立、監理費用的監管和支付辦法,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簽訂監理合同但未正式開工的工程項目依照本辦法協商調整。
工程監理合同7
委托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監理合同8
1合同管理現狀
1.1合同的簽訂不夠嚴謹
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市場機制不夠嚴謹,業主用不合法手段迫使承包商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使承包商的利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后期雙方會產生糾紛。合同約定的資金到位并不等于業主會按時撥付工程款給承包商。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后又將工程肢解,以更低的價格非法轉讓給一些沒有資質的施工隊伍,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工程質量嚴重下降。
1.2合同文本不規范
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責任和義務,不采用標準合同文本,而通過自制的、模棱兩可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還有些合同文本,履約雙方的責任劃分不清,違約的后果及處理方法描述不明確。大多數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對工程保險責任、索賠計算原則的具體約定。
1.3合同管理力度不夠,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數建筑企業尚未制定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程序,缺乏嚴格的規章制度。合同文檔管理混亂,現階段我國缺乏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已成為專業化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礙。
1.4合同內容履行不及時
在建設工程中,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時有發生。我國每年幾千億的工程款拖欠以及農民工工資拖欠都與此有關。合同講究的是一種誠信,作為簽訂合同的雙方應該要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履行合同應當是雙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杜絕合同內容履行不及時的現象,監理企業義不容辭。
2合同管理中監理單位的工作要點
合同管理對監理單位完成監理任務是非常重要的,監理單位必須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雙方進行調節和處理,以保證合同的依法簽訂和全面履行。針對合同管理的現狀和不足,監理單位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2.1積極參與合同的制定和談判
這對了解簽訂合同雙方和合同內容都有好處,它為今后合同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監理單位的參與可以避免出現合同文本不規范,合同條款不清楚,違約責任不明確等現象,也是掌握合同管理第一手資料的最好辦法,同時也可以杜絕違法合同的簽訂,幫助維護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2進行合同分析
認真弄清合同的各項內容,對各項條款進行分門別類的認真研究和解釋,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點,以便采取相應措施。合同分析對于促進合同雙方履行義務和正確使用合同賦予的權利,對解決合同爭議,預防和處理索賠都是十分必要的。
2.3建立專業的監理隊伍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一支具有應變能力又能堅持合同原則的監理隊伍,監理單位的各類監理人員,既要有多學科的專業知識,還要有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更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處理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2.4合同履行的跟蹤、檢查
及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找出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及時調整,以提高合同的履約率,使工程項目能夠順利建成。合同跟蹤可以不斷找出偏差,不斷地調整,最終實現項目的目標。
工程監理合同9
委托人
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蓮南路一期安置小區人防工程監理。
工程地點:龍巖市新羅區曹溪鎮水潭村。
工程規模:蓮南路一期安置小區工程,總建筑面積約27523平方米,人防建筑面積:約1473平方米。
總投資:約265萬元人民幣。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10
委托人 與監理人 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本合同標準條件;
②本合同專用條件;
③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合同范圍內工程全部完成結束。
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七份,監理人三份。
委托人:****** 監理人: 監理有限
責任公司 責任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工程監理合同11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托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聯系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監理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聯系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付款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聯系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12
甲方(發包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包方):委托代理人:
風險提示: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乙方承攬甲方安裝工程,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二、工程范圍:
三、材質要求:
四、技術要求:
五、工程說明:
六、施工方式:包工包料,預留端口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七、工程質量及要求
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供電部門優良工程標準。
2、材料供應
風險提示:對于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義務與責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發包人違約的約定辦理。
(1)本安裝工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主要部件和設備,由乙方自行購買,但質量必須符合合同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
(2)乙方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采購材料;所購的材料乙方必須提供合格證、化驗單等有關證明文件,并對材料質量負責。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應確保無假冒偽劣產品,否則,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八、工程工期
風險提示:關于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1、準備工期:______個日歷天。
2、安裝工期:_____個日歷天。
3、制作工期自合同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計算。安裝開始時間由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施工現場,開始施工。因天氣不可抗拒因素工期相應順延。
九、工程價款與支付方式
1、工程總價:_____元整。大寫_______。
2、本工程所有款項采用銀行承兌方式支付。
3、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作為預付工程款,剩余5%作為質保金,驗收合格經確認無質量問題,乙方出具同價款真實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后付清余款。
十、工程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供電部門和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并組織驗收,依通過電力部門驗收為準,但違法違規通過驗收的除外。
2、驗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應采取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若工程達不到合同要求,但不影響正常使用,可采取折價措施。若工程難以實現合同目的,乙方除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還應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十一、工程質保期
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1、工程質保期為____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內乙方免費維修及更換配件(因甲方操作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除外);
2、合同質保期滿后的維修,由甲方購置材料,乙方負責維修、更換,發生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雙方責任
1、甲方
(1)負責施工場地及場外線路通道的賠青、協調工作,滿足安裝施工條件。
(2)派駐現場工程師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3)負責用電前的(用電協議、調度管理協議、用電合同、用電儲蓄)四項手續辦理。
2、乙方
(1)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應根據施工要求,與其他專業溝通做好預埋及施工指導工作。
(2)負責施工場地的臨時生活設施安排,材料進入工地后負責卸車和保管。
(3)在施工中乙方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教育,若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4)及時向甲方提供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表、竣工驗收資料。
(5)現場工程材料和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使用之前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6)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竣工驗收資料,辦理竣工驗收報告,并承擔驗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工程完工后免費對甲方的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8)協助甲方辦理用電前的(用電協議、調度管理協議、用電合同、用電儲蓄)四項手續。
十三、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1、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延期交工,每日向甲方賠償工程總造價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
2、其他違約本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無約定的按《合同法》執行,違約方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十四、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通過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甲乙雙方均應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機關申請變更,除非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五、附則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乙方____份,甲方___份。
3、本合同履行地點: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13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14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托人名稱)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監理項目名稱)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________________
3.監理項目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監理階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執________份,監理人執 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托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托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歷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
第三條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通知和聯系
第四條委托人應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聯系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并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委托人對委托監理范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托人批準;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
三、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八、當委托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托人的義務
第九條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托人的書面決定,且委托人未說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二條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并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并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
用。
第十六條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條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于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托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托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托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核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并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七條按照施工作業程序,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編制《監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托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于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委托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復,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在監理服務期內,由于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后即終止。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托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
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
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八、當委托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
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義務
第十條委托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提供時間
交還時間
管理要求
備注
1
生活、辦公用房
…
…
2
辦公設施、設備
…
…
3
檢驗、測試設備
…
…
4
交通工具
…
…
5
通訊設施
6
其他(水、電等)
第十一條委托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條委托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為: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
第二十七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條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在本合同終止后________天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
一、計取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托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托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一、爭議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仲裁機構為: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托人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設計方面
1.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托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托人做專題報告。
2.主持或與委托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
3.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審核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其他相關業務。
(二)采購方面
1.協助委托人進行采購招標。
2.協助委托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3.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委托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并報委托人批準。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
4.審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審核工藝試驗成果等。
6.進度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托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復核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
8.資金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
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并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委托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做好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并移交委托人。
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項目,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14.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15.其他相關工作
工程監理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條款,以期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內容
1、甲方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要求在________________設立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所有成立分公司的'手續均由甲方出面,由乙方負責辦理,成立分公司的費用由成立后的分公司自行解決。
2、甲方在分公司成立后,由乙方出面承包甲方分公司的經營管理,乙方以甲方分公司名義對外承接監理業務,并報甲方備案,甲方對乙方在監理過程中的事務實施監督管理。
二、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_____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_________________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甲方負責提供有效的工程監理營業執照及工程監理的資質證明文件。
2、甲方對乙方的工程監理項目進行相應的備案管理,并對乙方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業務指導。
3、乙方必須按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實施監理法規中條文條款,嚴格協調監理順序,保證工程監理質量。
4、乙方必須配備相應的工程監理專業人員,確保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符合工程監理的技術要求及質量要求,所有工程監理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均由乙方自行聘任和解除。
5、乙方必須按月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財務報表,及時向甲方匯報承接監理工程的協議總價及相應的費用分攤情況,并按雙方約定的比例按時繳納相應的管理費用。
三、收益分配
1、乙方根據承接監理業務的收費情況,將每項監理業務收費的________________%上繳給甲方作為甲方的管理費用。
2、管理費用每季度結算一次。
四、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1、甲方必須按協議約定提供相應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明,否則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賠償相應損失。
2、乙方必須按協議約定上交相應的管理費用,逾期交付超過_______________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按日息萬分之_______________交納違約利息。
五、爭議解決
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__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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