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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

時間:2024-07-14 08:34:43 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民事合同四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事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于民事合同四篇

民事合同 篇1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師: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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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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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民事合同 篇2

  【摘要】在我國現行民訴法的立法中,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是依據合同履行地確定的。但是我國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是以“特征履行地”加“實際履行地”的原則判斷的,與實體法規范相互隔離。這種方式不僅在實際審判實踐中存在不足,而且與國外立法也不相同。完善民訴法的履行地規則,應該通過與實體法相統一的途徑加以解決。

  【關鍵詞】合同法;履行地;管轄權

  合同糾紛屬于比較特殊的一類民事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將其列為特殊地域管轄事項。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采取“履行地規則”,即依據合同的履行地判斷管轄。但我國現行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十分復雜,很難準確把握。再加上現實生活中合同的情形紛繁多樣,這些就導致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爭議層出不窮,利用管轄漏洞謀取不當利益的情況愈演愈烈。本文從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異出發,對現有管轄制度的缺陷進行淺顯分析,以期能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中履行地的含義分離

  (一)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說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應當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實質內容,即是雙方當事人就彼此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雙務的,一方負有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則會負有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作為對價。雙方約定的義務內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應地發生變化。當事人為多數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有兩個

  履行地點。嘰匕如在借款合同中,雙方沒有約定履行地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貸款人提供貸款應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人所在地履行。換句話說,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與義務或債務的履行相聯系的,一個合同關系中各項義務的履行地是相互獨立的。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像《合同法》那樣,對確定管轄的履行地規定一般原則。司法解釋中多只是對具體的合同做出大量細節的規定,顯得沒有簡單的規律可循。但一般而言在實務審判中,履行地的確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為主、結合“實際履行地”的判斷原則。特征履行地目前占主導意見認為,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尤其是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必有一個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征的義務。習不同合同的類型彼此相異,主要原因就在于這個本質性義務的區別。而一般認為,在雙務合同中非金錢給付義務是該類合同的區分標志,只有這個特征義務的履行地才是確定管轄應依據的履行地。比如.買賣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他人,交付標的物義務是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因此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判斷,一般應該依據交付標的物義務的履行地確定。同理,《適用意見》第20、21、22條等也明確規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為加工行為地、租賃物使用地等,因為這些合同的特征義務就是貨物、租賃物交付使用等。

  實際履行地選取特征義務之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也會影響履行地的確定,這依我國現行法又可分為多種情況。首先,爭訟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根據《適用意見》中第18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外,實際履行中發生履行地點變更的,也可能導致管轄地發生相應變化。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實際履行中變更約定的,應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在最高法院《關于購銷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約定問題的批復》中,也有類似的條款。但是這種分類下,法律規定并未窮盡所有情形。比如,對于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又沒有實際履行的,立法就處于空白狀態。

  (三)兩者的差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與實體法規范相差甚遠,存在很大的脫節。 從功能上,現有民事訴訟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還很狹隘,很大意義上只是一個純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為了方便法院的管轄確定。而實體法的履行地規則是為了指導合同當事人準確履行債務,促進合同的履行,減少履行風險,防范糾紛的發生。

  在具體的規則上,兩者也存在著格格不入的內容。在民事實體法意義上,履行地是為合同項下義務履行服務的,與具體的義務緊密聯系,同一合同中往往雙方履行地是多樣的。而在民訴法中履行地雖然和部分合同義務有關,但主要根據合同的實體性質判斷,且一個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民訴法中合同履行地制度的'弊端

  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確認規則不同于實體法,自成一體,而且內容龐雜,審判實踐中造成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泛濫成災、并呈持續上升趨勢。據統計,僅最高人民法院就具體個案的管轄權爭議作的批復、通知、復函就多達_L百件。這些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合同管轄中履行地規則的各種弊端所導致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實踐中加以糾正。

  (一)在管轄程序中對合同實體內容的審查不太現實,難以準確統一

  以現有方式,特征履行地的確定需要法官首先對合同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確定雙方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的性質,找出最能體現合同特征的義務,進而確定管轄。有時合同的名稱和實質類型不相符時,立案法官還必須通過仔細的辨別,來揭開合同的本來面紗。

  比如20xx年,在無錫國泰彩印有限公司訴荊沙市新力食品廠、新力實業公司一案中,湖北省荊沙市區人民法院和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就管轄權問題產生異議。隨后,兩省高院就此案管轄進行了協商,也并未達成協議,一方認為是購銷合同,另一方卻認為是加工承攬合同。最高院以(20xx)民立他字第4號批復對該案進行了解釋,認為雖然涉訴合同名稱為“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但合同約定的是各種卷膜的印制工作,合同的實質應為印制類的加工承攬合同,應以加工行為地為履行地。

  這種“實體分析”的方式難以把握,極可能造成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官手上得到截然不同的認定,在管轄權異議中容易產生分歧。更有甚者,一些法官為了地方保護,通過擅自改認合同類型的方式,從而非法獲得對案件的管轄。

  (二)現有訴訟法的合同管轄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無名合同

  《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種,民訴法司法解釋確定的也很有限。這些有名合同只是對市場經濟交易中比較普遍的幾種合同行為進行的總結和規范。然而社會現實生活里,合同交易行為種類繁多,交易中還存在著大量的無名合同,無法將其納入有名合同進行規范。而在私法領域,只要不觸犯禁止性規范,這些合同行為即被允許。

  如何確定無名合同的管轄,現有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規則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因為這些無名合同很難合理地抽象出特征義務,性質也難以準確把握。比如甲約定在一周內為乙定做一批服裝,對價是乙為其兒子做兩周的課程輔導。這里面哪一個義務算是最能反映合同性質的呢?恐怕特征履行地的規則在這里就解決不了問題。

  (三)特征履行地規則有失公平,損害了一方訴訟利益

  合同雙方締約時是在平等地位上約定權利義務的,雙方互負的義務應該是平等的,不能說有主次之分。買賣合同中,一方負交貨義務,另一方負支付金錢的義務。這兩種義務在合同的履行中都是至關重要而且是同等重要的,不能說交付貨物就比支付金錢更具特征性,否則就人為地打破了民事行為中的平等原則。

  特征履行地的原則僅僅根據一方的特征義務履行地確定管轄,忽視了另一方的合同義務,這對另一方無疑是不公平的,它剝奪了另一方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而且這種管轄原則會使惡意履行人在訴訟上有機可乘,如果他在締約之前故意約定特征義務在特定地點履行,而該地管轄法院與自己

  有特殊關系,那么無論后期出現什么債務糾紛,都必須受該法院管轄,這對另一方來說訴訟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礎。

  (四)其它弊端

  雖然民訴法確定合同管轄的依據是合同履行地,但從內容上看,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合同履行地”與《合同法》卻是大相徑庭。作為下位規范的司法解釋與作為基本法的《合同法》相沖突,這有違反《立法法》規定之嫌的。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從民訴法的理論上來講,確定管轄的立案程序只需要對起訴進行形式審查即可,是否具有訴的利益、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如何等實體內容應該由審判法官來判定。如果在管轄權程序中就必須對實體內容全面審查,這實質上就使得糾紛爭議的判定在管轄程序中就基本完成,后期的庭審階段就會被架空。

  三、國外在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立法

  從比較法的視角考察各國的立法規定.依據合同履行地確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是普遍的原則,但與我國的確定方式不太一樣。

  《法國民訴法》第46條規定:“合同案件,要求實際交付貨物的地點,或給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29條規定:因契約關系而發生的爭議以及關于契約關系存在與否的爭議,又由爭議的債務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日本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規定:因契約涉訴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一些國際條約對解決管轄權沖突也作了規定,對我國也是有借鑒意義的。比如《歐盟理事會民商事件管轄權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第5條規定,有關合同案件,由債務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除非另有約定,貨物銷售合同的債務履行地應在合同規定的交付貨物或應該已經實際完成貨物交付地的成員國;提供服務合同的履行地,應在合同規定的提供服務或應該已經提供服務地的成員國。

民事合同 篇3

  答辯人:××市××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答辯人:××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地址:××市××鎮××鋪,負責人:××,電話:××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并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買賣關系,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名分別是“××”、“××”“××”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并無與其同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因此答辯人并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答辯人并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106717.1元)并非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經查詢“××有限公司”的主體并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并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注),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據(數額共計8344.8元),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于加工承攬的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于法無據,答辯人無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218103元,應當減去屬于“××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106717.1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8344.8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95857.98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不屬于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加工承攬關系,依法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市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 篇4

  甲方:xxx(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乙方:xxx(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甲乙雙方依據xxxx(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的內容(例如,租賃房屋合同,則寫明甲方出租xxx房產的`基本情況;如果是律師代理訴訟合同,則寫明代理訴訟的案件名稱)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質量、數量等內容

  第四條 價款或者酬金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時間及條件(可以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約定另外的生效時間)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當事人各執___份。

  甲方:xxx(簽名或者蓋章)

  乙方:xxx(簽名或者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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