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關買賣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買賣合同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羅莊區柳樹街與工業街交匯處龍潭馨城小區8號樓一單元301室及1單元2號車庫(主房建筑面積134.7平方米,車庫面積14平方米,主房地板磚、內墻已鋪完)房地產賣給乙方。
2、 本房產為羅莊街道龍潭社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開發,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重新與羅莊街道龍潭社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甲方當初在購買此房時,付清首付款后,以此房為抵押從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十九萬元人民幣,期限為十年。合同簽訂時,甲方已還貸款十三個月。
3、 購房款分為兩部分,一是,現金部分,乙方需付給甲方現金人民幣,(¥)。二是,貸款的部分,貸款姓名為甲方姓名暫不更改,剩余貸款轉給乙方續還。
4、 貸款部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續還剩余貸款。乙方在續還剩余貸款時應在每月的三十日前還清當月貸款,不能給甲方造成銀行的.不良記錄。如果給甲方造成不良的銀行征信記錄,由乙方賠給甲方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
5、 此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6、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20xx年7月14日
有關買賣合同2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 區 路 號 小區 號樓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并轉讓。
第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該房產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XXX元整大寫:人民幣XXX萬元整。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XXX元整,付款方式為銀行轉帳。
第三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條 所有購房款付清后本協議自動生效,房屋買賣即成事實。乙方隨即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并承擔該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甲方及繼承人不再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不得再次轉賣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財產繼承或用作財產分割等任何權利,如甲方與其他第三方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使得乙方無法如本協議約定獲取該房產所有權,即甲方違約。
第五條 在政策和法律允許范圍內,乙方要求甲方過戶,甲方或甲方繼承人應無條件積極協助乙方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過戶。過戶時產生的所有稅費全部由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 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話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1、甲方負責將以上雜費繳納至協議簽定之日(或%年*月止)。
2、協議簽定之日后(或%年*月起)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協議生效當日,甲方應將購買該房產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票據、房屋產權證書和購房協議等全部資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條 甲、乙雙方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協議約定,無論今后房價如何變動,甲、乙雙方不得違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
甲方無條件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購房款總額的XX%作為違約金賠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該房產和所有房產資料;
如乙方違約:
乙方將已支付的.購房款作為違約金,并無條件退回甲方該房產和所有房產資料。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約中若發生爭議,可提交沈陽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第十二條 該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甲方聯系電話: 乙方聯系電話: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買賣合同4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機動車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第一條:機動車基本情況
車號:
顏色:
產地:
型號:
發動機號碼:
底盤號碼: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車款人民幣_______萬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筆車款、和其余部分車款。)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于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應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盡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第三條: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當日付定金_____萬元,三日內再支付第一筆車款現金_______萬元;其余部分車款在該車辦理轉戶手續前全部付清。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第四條: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筆車款之日,應立即交付無瑕疵的車輛及隨車工具。瑕疵保證期為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一個月。并且保證他人對該車無任何權利要求。
第五條:辦理轉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應交付給甲方該車的全部真實、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稅、費憑證。
第七條:乙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
第八條:甲方違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乙方違反本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那么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第十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頻、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甲方(授權簽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授權簽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5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愿同意簽定以下協議:(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______的______轎車,牌號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____________,小寫______。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______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備注(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聯系電話:地址:
簽定時間:
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
貨車買賣協議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
經雙方平等協商,甲方自愿將_____車賣給乙方,車牌號:_____,車架號:_____,發動機號:_____,購車全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小寫:_____,乙方將購車全款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此車購買之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以前出現一切債務、抵押、肇事、交通違法等事宜由甲方負責。購買之日起以后出現一切債務、抵押、肇事、交通違法等事宜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負責。
甲方保證此車車架號、發動機號無變動,如有變動所產生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甲方必須保證此車是非營運車輛,能提檔、能過戶,并且保證所出示的'車輛有關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真實合法有效,甲方無償將強制保險商業保險過戶給乙方:乙方有權處置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等相關事宜,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提檔、過戶手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車輛價款并承擔一切損失。
雙方達成協議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車輛的售出及購買做出單方反悔。如有一方反悔愿賠對方人民幣壹萬元整。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后生效。
備注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使用說明
1、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使用。
2、本合同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
3、本合同簽訂前,買賣雙方應充分了解合同的相關內容。賣方應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繳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應了解、查驗車輛的狀況。
4、雙方當事人應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5、本合同“其他約定”條款,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6、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二、二手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車輛基本情況
1、車主名稱:__________
車牌號碼:____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_
2、車輛狀況說明見附件一
3、車輛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第二條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1、車輛價款及過戶手續費。
本車價款(不含稅費或其它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
過戶手續費(包含稅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
2、支付時間、方式
待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后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本車價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約定)過戶手續費由方承擔。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過戶手續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戶手續辦理方。
第三條車輛的過戶、交付及風險承擔
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本車過戶、轉籍手續所需的一切有關證件、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交給方,該方為過戶手續辦理方。
賣方應于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后個工作日內在(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見附件一)。
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前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和負責處理;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后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和負責處理。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
2、賣方應保證合法享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3、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4、買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5、對轉出本地的車輛,買方應了解、確認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________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輛價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其他約定
附件一:車輛狀況說明書(車輛信息表)
附件二:車輛相關憑證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行駛證》。
3、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5、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6、車輛保險單。
7、購車發票。
賣方:(簽章)__________
買方:(簽章)__________
賣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
買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7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第一買賣,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范_文_先_生_網)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有關買賣合同8
甲方:
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采購一批電腦,為友好合作,特定如下合同,電腦的購銷合同格式。
一、采購產品名稱、價格和要求。
1、甲方向乙方定購的電腦配置,(詳見附件一;電腦設備配置單)共計 臺,單價為: 元; 總金額為: 元。
二、產品的驗收、售后服務及質保
1、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配置供貨,甲方按照配置單收貨。
2、驗收合格標準:所有產品部件均為合同附件之約定的部件。
3、乙方對所提供的產品在質保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在機箱鎖具沒有打開、設備沒有人為外力損壞的情況下發生的一切設備故障,乙方將按照相應配件廠商質保標準提供維修、更換等無償服務。
4、人為損壞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電腦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質保,但可以提供相關服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其服務費用收費標準見本協議附件。
5、軟件故障不屬于乙方維修范圍,但乙方可以根據甲方提供的軟件母盤,對需要軟件維修的電腦進行無償服務,交通費由甲方提供。
三、貨款結算。
1、 合同簽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交定金 萬元整;
2、 乙方將電腦備齊后,運送并安裝到指定地點,由甲方清點驗收,驗收完畢后甲方將貨款萬元整一次性交付給乙方,乙方同時將電腦交付給甲方,合同范本《電腦的購銷合同格式》。剩余的5%貨款,將作為質量保證金在電腦驗收6個月后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和乙方應充分協商,制定本合同約定的機器配置。在配置確定后,若有任何調整意向,應及時乙方說明。如果乙方已經定貨或者預付定金,則由甲方承擔損失。
2、甲方有對電腦設備的采購建議和調整的權利,并有對乙方的工作的監督權。
3、甲方有按時交付貨款的義務,如甲方因未及時交付貨款導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保證按照配置單向甲方供貨。如出現定制的配件型號無貨或數量不齊時,則應及時向甲方說明協商調整,如因乙方單方面問題而出現有品種、數量、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由乙方負責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確保本協議中的安裝、維修工作的及時到位,并根據雙方約定的安裝維修工作單進行工作。如果因為乙方的原因給甲方帶來損失,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本合同的附件,作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執行日期:自雙方簽字蓋X日起。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____日期:
電話:
電話:
手機:
手機:
地址:
地址:
有關買賣合同9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丙方(見證方):北京嘉注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一致,特簽訂如下協議;丙方對甲乙雙方的約定進行見證,甲乙雙方承諾按本協議之約定履行各自之義務:
一、房屋交易概況:
房屋坐落: ,
使用面積:平方米。
甲方轉讓該房屋的凈得出售款為¥ 萬元(大寫: 萬元)
二、房屋現狀確認如下:
三、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因上述房產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最終物業地址、建筑面積等相關內容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因辦理上述房產產權過戶、入住等相關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房屋所有權證下發時,甲乙雙方必須親自到場配合丙方辦理此房產相關過戶手續;
3、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時,甲方應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相關交費憑據原件,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交費單據復印件、身份證、戶口簿(首頁、本人頁)等相關證件復印件交與乙方留存一份;
4、甲方、乙方承諾在交房當日進行所售房屋的物業交驗手續。物業交驗前所售房屋的相關水、煤、電、物業、供暖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物業交驗后所售房屋的.相關水、煤、電、物業、供暖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保證按本協議約定之價款及時、足額支付甲方房款;甲方應保證在交房當天結算清物業交驗前所售房的相關費用;
四、丙方權利義務
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唯一責任即是為甲、乙雙方提供媒介居間信息及見證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丙方的服務費由乙方承擔, 共計: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于簽訂本協議當天支付丙方。如因支付方未按上述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丙方服務費,丙方有權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共同聲明:
1、由于房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之房產不能過戶,甲、乙雙方同意免責解除本協議,但丙方服務費用無需退還。
2、由于該房屋過戶的具體方式由甲、乙、丙三方辦理,甲、乙雙方全力配合丙方辦理此房屋的過戶及相關手續。
六、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兩份,如本協議與《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和《居間服務合同》(合同號為1971206)發生沖突,以本協議為準,補充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本協議手寫修改無效。
八、甲方保證此交易的房屋為甲方獨有,沒有產權糾紛。因出售方造成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產權糾紛的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房款,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房款的200%》,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甲方不退房款,并收回房屋。
有關買賣合同10
售房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具體情況:
1. 位置: 市 區 縣 小區 樓 單元 號
2,房屋類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結構 樓層 ,房屋走向: 房屋形狀: 用途 。該房產的總占地面積:
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土地證編號: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東: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該房產總價格為人民幣叁拾柒萬元整,協議簽定之后,首付拾萬元訂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3)房產產權轉讓手續順利辦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萬元。
五:甲方應有手續證明,所售房屋質量過關,并非危房。
六:甲方應保證所售房產、地產與周邊四鄰及其他單位沒有所有權糾紛。
七:乙方屬于殘疾人福利事業,在購房過程中,甲方應該向有關部門協調,減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稅、土地交易稅和其他費用。
或采用稅費分擔的方法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八: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表、電表的費用。
九:甲方幫助乙方和郾城區藥監局共同協調化糞池、下水道等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購買甲方該項房產,所有費用均屬于××個人出資購買,其所有權完全屬于××個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賣方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產主管部門允許賣房的批文
(四)該項房產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五)該項房地產的結構、層高、形狀、土地面積、四鄰測繪圖紙。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協議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單位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代表:(簽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1
1.買賣合同中的墊資條款是否設立了借款法律關系?
當事人在鋼材、水泥、混凝土等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墊資供應一定數量的貨物,并收取墊資期間的 “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該合同的法律關系應當認定為買賣法律關系。約定墊資雖然實際起到了融資作用,但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并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借款款項的交付,不應認定該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關系。
2.買賣合同中關于支付“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約定屬于何種性質?
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墊資期間的“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該約定屬于當事人之間對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貨物價格的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為價格條款。對于當事人約定在付款期限屆滿后繼續支付“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屬于當事人之間關于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認定為違約金條款。同一買賣合同中,既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又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后的“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應當區分認定其性質。
3.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告知當事人墊資期間內的'貨物實際價格應當按照約定的貨物價格與加價之和計算。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變更合同實際價格的,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提出。當事人以抗辯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直接審查實際價格是否過分高于約定價格。構成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的,應通過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除斥期間從人民法院釋明款項性質之日起算。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中止審理。
4.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買賣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性質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約定以及買賣合同中其他違約責任條款,綜合認定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對于違約金的調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以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8條的規定處理。
5.對于當事人就買賣合同進行的結算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雙方已經以結算單、欠條等方式對貨款及違約金等款項進行結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計算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糾正。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整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的,違反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結算違反自愿原則的除外。
6.當事人約定將買賣合同中的欠付貨款及違約金轉為借款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買受人所欠貨款及違約金轉為借款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買賣法律關系轉換為借款法律關系。出借人(出賣人)據此約定向借款人(買受人)請求歸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抗辯借款本金中包含的原買賣合同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過高并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買賣合同結算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有計算錯誤的除外。
7.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沖抵順序沒有約定的,已付款項應先沖抵本金或先沖抵違約金?
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沖抵順序沒有約定,買受人所付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貨款本金及違約金的,所付款項應先沖抵其所欠貨款本金,再沖抵違約金。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且能夠確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則應逐筆沖抵。即先沖抵第一期的所欠貨款本金,然后沖抵第一期的違約金,再沖抵第二期的所欠貨款本金,以此類推。無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買受人所付款項先沖抵所欠全部貨款本金,再沖抵所欠全部違約金。
8.買賣合同糾紛中,付款期限屆滿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主張貨款及違約金的,其作為權利主張者應對付款期限已屆滿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賣人有證據證明付款期限屆滿的相關證據由買受人持有,而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付款期限已屆滿。
有關買賣合同12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XX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方:
鑒證機關: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人代表:
代表:
經辦人:
日期:年月日
鑒證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3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就甲乙雙方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和質量標準
1、貨物名稱:
2、貨物規格:
3、貨物質量標準:
第二條貨物數量和計量單位
1、貨物數量:
2、貨物計量單位:
3、交貨數量的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的規定:賣方代辦運輸的,運輸途中允許貨物有%的自然增(減)量,交貨數量允許有%的合理磅差,結算時以實際交貨數量為準。
第三條價格和貨款支付
1、單價: 總價:
2、貨款支付時間及方式:乙方收到貨物當日內將貨物總價的50%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剩余貨款于收到貨物之日起20日之內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
第四條貨物的運輸和交貨方式
1、運費的負擔:甲方負責貨物的妥善運輸事宜,運費由乙方承擔(運費連同貨款依約定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2、交貨時間:
3、交貨方式:甲方負責將貨物運輸至乙方指定地點( ),乙方在驗收合格后應按照本合同第三條之規定履行付款義務。
第五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交貨或者拒絕供貨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物價格總額%的違約金。
2、甲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和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第一條之約定,否則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甲方負責包換或者包修,并承擔因為修理、調換或者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甲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4、其他
第六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退貨的,應向甲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的違約金。
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逾期履行還款義務的,按逾期款額的'日萬分之計算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其他
第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糾紛,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解決不成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補充與附件
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達成補充條款,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條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確認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4
出賣人:
買受人:
一、 汽車金額: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注
二、交車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1)銷售發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說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 (6)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后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5
甲方(出讓人):______,身份證號:______,電話: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身份證號:______,電話:______
甲方、乙方在充分協商的情況下就二手車買賣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買賣標的物
1.甲方將其擁有產權的一輛牌號(車輛型號:______;發動機號:______)出售給乙方,乙方確認所購車輛的目前實際狀況,不得以車況為由要求退車。乙方確認同意購買第一款所述甲方車輛。
2.隨車附帶的'備胎、修理工具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為車輛上的保險也轉讓給乙方,甲方協助乙方辦理保險改簽手續。
二、該車作價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整),以上價款含整車及附帶物品和保險權益轉移。
三、付款方式及時間:
1.付款方式:______
2.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將該車的各種有效手續(1、行駛證;2、年票;3、保險單;4、車船稅發票復印件)移交給乙方。
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當天)前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當天)后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擔。
六、甲方協助乙方于年月日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過戶等其它辦理手續需要交納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當該車從甲方名下過戶到乙方名下,買賣雙方輸完移交手續后,本協議即履行完畢。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八、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市區人民法院裁判。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十、其它:______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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