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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時間:2024-05-25 13:54:54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自愿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不在土地使用權轉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同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轉讓地塊的四至、面積和年限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系國(________)第________號、位于________________,用途為________用地。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該地面積為10畝,計6666.7平方米。

  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

  如附圖所示。

  第五條本合同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權。

  第六條轉讓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止,共______年______月。

  第七條同時轉讓地上的附屬物。

  附屬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附屬物結構:_________________,價款:_________________元。

  有否典押:_________________,是否出租: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土地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額為______元,附屬物______元。二項共計______元,以人民幣計價。

  第九條除乙方負責土地出讓金及政府規費外,乙方給甲方的補償費用萬______元。a、以乙方名義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乙方付甲方______萬元。b,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完成后乙方付甲方萬______元,c工程開工建筑建設完成后乙方付甲方______萬元。

  第十條以上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轉讓費、契稅等辦理過戶的一切費用。土地出讓手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的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包括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以乙方的名義辦理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應將公司名下的有關土地資料和審批文件交給乙方。另外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將有關變更文件報送土地主管部門,并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土地過戶變更手續。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再轉讓

  第十三條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規定的地塊內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再轉讓。

  第十四條甲方在原土地使用權中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十五條乙方在受讓年限內,如需改變甲方原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日支付總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如有損失的還應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十七條甲方由于過失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遷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賠。按本合同第十九條辦理。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除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時本合同無追溯力。

  第二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生效與其他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轉讓合同土地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正式形成的其他書面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時送給等單位備查。

  其他約定:1、甲方所辦理的建筑規劃手續面積不低于7萬平米。

  2、乙方給甲方賠償的建筑面__________平米。

  3、甲方負責拆遷及費用,負責協調周邊的一切關系及費用,直至工程完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

  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安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篇3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或:乙方出售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房產所有人在出售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幾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篇4

  出讓方: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合同雙方在平等、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依據本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地下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第三條出讓方式:掛牌。

  第三章出讓土地狀況

  第四條出讓土地位置: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區。

  第五條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出讓土地規劃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規劃地上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規劃地下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下四庫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其他經營性面積________平方米),用途為________,非經營性面積________平方米。該地塊還應符合規;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規劃意見書》的其他要求。

  上述各項的準確面積以該項目竣工后經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的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按實際測繪面積調整合同地價款。

  第六條地塊規劃用途:商業____________。

  第七條出讓方和受讓方均同意,在符合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

  (一)受讓方可在出讓土地內建設配套公建,但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規劃許可證后,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標準調巨調整地價款。

  (二)受讓方可在出讓土地內對地下空間進行設計、建設,但應在取得建用,地規劃許可證后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標準調整地價款

  (三)受讓方可建設一用途的建筑,但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標準調整地價款

  (四)在本合同附圖范圍內,受讓方需按規劃要求,建設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用途:________),其對應土地為劃拔土地,受讓方需于____日建成后按規劃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單位。本合同項下受讓方取得的土地面積相應減少。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商業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土地費用及支付方式

  第九條出讓本合同約定條件下土地的地價款(包括土地彳地使用權出讓全、金、土地開發補償款)為土地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土地成誠交單價為一元每建筑平方米。其中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政府土地收益單價為________每建筑平方米。土地開發補償款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十條受讓方須按以下期限向出讓方交納政府土地收益:

  (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支付政府土地收益的的20%,即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在競買時交納的競買保金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可抵扣定金及其余政府土地收益。

  (二)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受讓方須向出讓方支付其余政府土地收益,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其中自簽訂本合同第____日內起至____日止,受讓方除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政府土地收益外,還須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的政府土地收益的資金占用費。

  第十一條土地開發補償款由受讓方直接支付給土地一級開發單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________________區分中心,具體支付方式及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由受讓方與土地一級開發單位簽訂的《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議》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出讓土地的使用條件經出讓方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生變化,需要補交地價款的,補交價款全部為政府土地收益,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調整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標準進行調整:

  (一)地上經營性建設面積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土地成交單價補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上經營性建筑面積減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變。

  (二)地下經營性建筑面積增加的,增加的地下車庫面積按政府土地收益單價的三分之一補交政府土地收益,增加的其他經營性面積按土地成交單價的三分之一補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下經營性建筑面積減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變。

  (三)規劃為多種用途的,出讓時均全部按________用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規劃方案確定后,對調整為________用途的建筑面積,受讓方應按________元每建筑平方米補交政府土地收益。

  第十三條受讓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領取并填制《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受讓方持《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其開戶銀行直接將合同約定的款項繳入北京市財政局專戶。繳款后受讓方持《北京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換取款正式收據。

  第十四條受讓方除按本合同的規定交納地價款外,還須依法交納其他有關稅費。

  第五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方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第十六條受讓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____日向出讓方提出延期開工建設申請,經出讓方同意延期的,其延期時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受讓方應當及向出讓方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雙方重新確定土地開發建設期限。第十七條受讓方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如確因工程特殊、復雜或規模較大,受讓方在上述要求的時間內不能竣工的,應至少提前____日向出讓讓方提出延期竣工申請。經出讓方同意延期竣工的,其延期工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年。

  第十八條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F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土地出讓期限內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出讓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垂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應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第二十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出讓方有權依法對受讓方宗范圍內的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及其轉讓、出租、抵押、續期、終止

  第二十一條受讓方在支付本合同約定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議》約定的全部補償費用及國家規定的契稅等費用后,應按規定申詩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本合同約定政府土地收益支付期限內,受讓方可接本市有關規定,除繳納合同定金外,在交清單體建筑的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按《土地開發建設償協補償協議》履行義務的,可申請辦理該單體建筑用地的土地登記,領取該單體建筑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受讓方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有權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轉讓、抵押、出租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受讓方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本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轉討讓后轉讓的受讓方享有的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交易雙方應在轉讓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五條受讓方轉讓土地使用權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工地,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代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六條受讓方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出租、抵押房產導致土地使用權連帶抵押的,應在租賃、抵押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理登記手續;出租、抵押后,受讓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對受讓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啟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代表國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方適當補償。在出讓方支付補償費用后,受讓方應當按期騰退土地。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________年向出讓方提出續期申請。出讓方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與出讓方重新簽訂赴地出讓合同,支付地價款,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因下列情況而終止:

  (一)本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而受讓方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

  (二)讓方依法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雙方協解除出讓合同。

  (四)因違法解除出讓合同。

  (五)照司法裁定解除出讓合同。

  (六)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

  土地使用權終止手續按國家及北京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受讓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足額支付土地收益的,從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終止之日起計算,每延期____日按滯納款的萬分之二點一向出讓方繳付滯納金。如延期付款超過____日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不退還定金。若因受讓方上述違約行為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出讓方有玲予求受讓方賠償。

  第三十一條出讓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雙倍返還金,退還已付的其他政府土地收益。若因出讓方上述違約行為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受讓方有權要求出讓方賠償。

  第三十二條受讓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出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定金。若受讓方上述違約行為給出讓方造成損損失的,出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賠償。應提供相應證據。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條對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棘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采取一切必要補救措施沲,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之事終止之日起____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信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終止之日起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說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和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七條合同雙方均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自覺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條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規劃意見書》為本合同附件之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條本合同附件和附圖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激律效力。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合同雙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合同雙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各持壹份.合同正本和副本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方: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署日期: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附件: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規劃意見書附件(選址)

  規意選字________________號

  簽發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篇5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 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____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篇6

  根據____________市(縣)國讓(合)字(200 )第________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局,與受讓人____ ,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 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____萬元人民幣。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____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公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于__,建筑系數不低____%。

  第四條 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即不超過____________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 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閑置費標準定為相當于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即人民____元。

  第七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準后,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 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后,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閑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閑置費。

  第十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 ‰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于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 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十五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后,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準手續后,由受讓人按照批準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

  20__年__ 月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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