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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宣誓公民宣誓的意義
中國傳統文化深刻而久遠,盟誓文化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普遍存在于人類社會的經濟、政治、軍事、文化和觀念信仰等領域中。關于盟誓,《說文解字·盟》載:“《周禮》曰:‘國有疑則盟。’諸侯再相與會,十二歲一盟。北面詔天之司慎、司命。盟,殺牲歃血,朱盤玉敦,以立牛耳。”意思為:《周禮》說:“諸侯邦國之間有猜疑就舉行盟會。”諸侯兩次朝會之間就互相聚會一次,十二年就舉行一次盟會。(盟會時,都要)面向北邊把盟約昭告蒼天的司慎、司命諸神。盟,殺了用于祭神的牛、羊、豬,喝了它們的血,朱紅的盤子,玉制的敦器,用以盛立著牛的耳朵。《禮記·曲禮》:“約信曰誓,涖牲曰盟。”意思為:(盟會時)訂立彼此共同遵守的條約叫做“誓”,殺牲歃血叫做“盟”。以上兩句話從制度層面和儀式層面揭示了周代盟誓文化的兩個含義。
神靈崇拜是原始宗教活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也是發生時間較早、流行時間較長、分布區域較廣的重要崇拜形式。先人們認為神靈支配著自然,支配著自身,所以先人們往往用修建神廟、祭祀來表達他們對神靈的虔誠與信仰。盟誓是以神靈崇拜為思想基礎的,其功利性特征主要表現為向神靈祈福消災、趨吉避兇等,以求得心理平衡的占驗效應。而先人們對神靈崇拜的態度變化在盟誓文化中也集中體現了出來。
誓辭在春秋時代是一種常用的應用文體,是一份完整的盟書,它的內容大概有敘辭(日期和立誓者等)、誓辭、詛辭等。我們以上世紀中國十項重大考古成果之一的侯馬盟書為例。侯馬盟書是寫在玉石片上的墨書文字,內容是春秋末期晉國世卿趙鞅同卿大夫間舉行盟誓的約信,屬于晉國的官方文書。侯馬盟書可讀的656件中,都遵從了規范的誓辭文體格式,內容上往往只是人名(立誓者)發生了更改。
經過革新的宣誓文化
《周禮·司盟》說“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意思為:如果有(因契約)發生訴訟的,就先讓他們盟詛。曾經風靡全國的先人神靈崇拜下的盟誓雖然式微了,但是時至今日,盟誓內容經過革新后,盟誓儀式仍被無形地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角角落落,依舊保持著雋永的生命力,這就是宣誓。宣誓是指參加某一組織或任職時在一定的儀式中說出表示忠誠和決心的話,如入黨宣誓、憲法宣誓等。現實社會中的宣誓雖然不是以神靈崇拜為基礎的,但是它明顯地體現出盟誓的一些重要特征:
一是從儀式和規模上看。宣誓要有正式的場合、規范的儀式、莊嚴的舉行。因為受到盟誓的影響,人們很注重宣誓儀式,通常宣誓者宣誓時要著裝整齊,宣誓時要高舉拳頭,讀誓辭時要鏗鏘有力。
二是從效應上看。先人們盟誓后,因對神靈的敬畏而嚴格履行自己的誓言。現實中的宣誓能對宣誓者心理積極干預,有助于建立宣誓者與組織之間的“心理契約”。所謂“心理契約”,是指“個人將有所奉獻與組織欲望有所獲取之間,以及組織將針對個人期望收獲而有所提供的一種配合”。人的行為總是受到一定心理的驅使,因此,宣誓者宣誓后就會更多地考慮到契約的要求,謹慎行事。宣誓者往往時刻用誓言來激勵自己,努力學習,扎實工作,時時處處以實際行動來履行自己莊嚴的誓言。
三是從保障上看。先人們盟誓后,因對神靈的頂禮膜拜,害怕違反了誓言后遭到神靈的懲罰。可時過境遷,明代何良俊在其《四友齋叢說》中記載了官員鄭九石的一番話:“朝廷大事,茍一心持正而峻法以行之,誰敢不肅,乃必假之盟誓耶?”否定盟誓的意義是不對的,但是也道出了宣誓要加強制度保障。現實中,宣誓不是形式,往往是以組織的懲罰代替了神靈的懲罰,比如,團體協會的章程中會有開除出組織的規定。
四是從文體上看。宣誓時的誓辭往往包括宣誓者自覺接受組織的要求、宣誓者的決心以及違反誓辭時自愿接受組織的懲罰等,即含有敘辭、誓辭、詛辭等要素。這足見古代盟誓文體的深刻影響。
華東師范大學人類學與民俗學研究所田兆元先生說:“盟誓是社會共同體的聯結紐帶,是法律、道德、宗教等多種文化成分構成的一道人類精神的風景線。”綜觀全文,我們得知,古代的盟誓思想基礎是神靈崇拜。從盟誓文化中產生出宗教、禱告、巫蠱等民俗。隨著人類進步,神靈崇拜走向了式微,但盟誓卻由神靈世界走向現實世界,仍然熠熠生輝。這就是現實世界中的宣誓。宣誓的過程既是一種教育,又是一種警戒,還是一種約束,值得弘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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